石化公司外委檢維修施工“三違”記分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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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29889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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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公司外委檢維修施工“三違”記分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石化公司外委檢維修施工“三違”記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XX有限公司XX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外委檢維修施工反“三違”管理,依據XX有關要求和公司“三違”記分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包括工藝紀律、操作紀律)。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四條 公司機動設備處是公司外委檢維修施工 “三違”記分主管部門,負責外委檢維修2、施工“三違”問題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公司安全環保節能處負責外委檢維修施工“三違”安全、環保問題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六條 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外委檢維修施工“三違”生產技術問題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第七條 公司審計處、工程預決算部負責配合對外委檢維修承包商的考核工作。第八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主要職責:(一)負責外委檢維修施工“三違”記分實施;(二)機動科負責以HSE問題整改通知書形式通知承包商三違情況,每月對外委檢維修承包商三違記分情況匯總,報機動設備處。第三章 “三違”記分程序第九條 公司機動設備處、安全環保節能處、生產技術處對外委檢維修承包商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三違”問題,反饋給各單位3、相關科室,機動科對照本辦法注明扣分值并匯總。第十條 各單位機動科、安全環保科、生產科、車間對外委檢維修承包商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三違”問題,反饋給機動科,機動科對照本辦法注明扣分值并匯總。第十一條 公司機動設備處根據年度內各單位考核扣分匯總后的考核分值,按照以下標準在檢修結算款中扣除相應金額:(一) 考核分值12分,每分扣罰100元;(二) 12考核分值24分部分,每分扣罰500元;(三) 24考核分值35分部分,每分扣罰1000元。第十二條 因“三違”記分受到扣除檢修決算款處理的檢修項目結算書,審計處、工程預決算部按照機動設備處考核意見重新審核。第十三條 外委檢維修承包商“三違”記分年度考核4、分值累計達36分,清理出公司檢維修資源市場,一年內不得準入。第四章 “三違”記分標準第十四條 根據“三違”危害和導致后果嚴重程度,將“三違”劃分為五個等級,輕微“三違”、 一般“三違”、 較嚴重“三違”、 嚴重“三違”、 特別嚴重“三違”。第十五條 以下情形屬于輕微“三違”,每次記1分:(一)未按規定統一著裝進入施工現場;(二)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安全帽、工作服、勞保鞋等),或使用的安全帽超過年檢日期;(三)施工車輛未經允許進入易燃易爆裝置區、罐區;(四)在易燃易爆裝置區接打手機;(五)施工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六)涉及生產裝置區的施工現場沒有風險評價報告書(表);(七)裝置區5、內動火作業,動火間隔超過30分鐘,未重新分析確認;(八)裝置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看火人從事與看火無關的其他工作;(九)從事登高作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打磨作業等,未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防毒面具、面罩、防酸堿手套、工作服、護目鏡等);(十)動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登高、動土、探傷、帶壓堵漏等危險作業,未進行風險辨識;(十一)車輛未按業主統一要求,造成現場交通不便;(十二)未履行車輛進入審批程序。第十六條 以下情形屬于一般“三違”,每次記2分:(一)監護人在施工現場做與檢修工作無關的事情;(二)檢維修作業人員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三)不設監護人或監護人員監護不認真;(四)動火、臨6、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登高、動土、探傷、帶壓堵漏等危險作業,未辦理相關作業票;(五)登高作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分析取樣、酸堿崗位作業,因未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防毒面具、面罩、防酸堿手套、工作服、護目鏡等)造成險情的;(六)動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登高、動土、探傷、帶壓堵漏等危險作業,風險削減與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七)檢維修作業人員(含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未取得安全作業證(或操作證)上崗操作;(八)未經審批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擅自使用明火取暖、保溫、烘烤作業;(九)裝置區內拆改舊設備和管道等設施,未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或未辦理交接手續擅自施工;(十)7、 未按要求辦理水、電 、汽需求申請,或未簽訂水、電、汽使用協議,或亂接、私接水、電 、汽源;(十一)使用自制吊籃或無合格證吊籃;(十二)檢維修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前未按要求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且辦理臨時安全作業證;(十三)施工現場未按要求配備足夠完好消防器材;(十四)未在施工過程中落實施工指導性文件(施工方案、應急預案等)中的安全措施;(十五)未按規定要求配備齊全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或專業安全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十六)施工作業項目實施前,未進行安全風險預測預警和風險評價;(十七)未及時上報或故意隱瞞現場安全事故。第十七條 以下情形屬于較嚴重“三違”,每次記3分;(一)監護人員工作時間脫崗、睡崗、酒后上8、崗;(二)未經允許攜帶煙火進入施工現場;(三)無準駕證或非司機崗位人員駕駛機動車輛;(四)動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登高、動土、探傷、帶壓堵漏等危險作業,未辦理相關作業票,未造成險情事件;(五)施工作業未進行安全交底,或監護人員未在作業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提示;(六)動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未進行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分析,未發生險情的;(七)隨意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危險化學品,未造成污染或安全事件。第十八條 以下情形屬于嚴重“三違”,每次記6分:(一)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安全事件;(二)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險情事件;(三)動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未進行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分析,發生險9、情事件;(四)動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登高、動土、探傷、帶壓堵漏等危險作業,未辦理相關作業票或危險作業風險削減與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險情事件;(五)酒后駕車、或工作場所飲酒;(六)隨意就地擺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危險化學品,造成污染或安全事件;(七)登高作業人員不系或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或在有墜落、物體打擊危險地點作業未正確佩帶安全帽;(八)從事動土、動火、登高、有限空間、射線探傷、用電等特殊危險作業,未辦理危險作業票證書,或安全防護措施未落實擅自施工或強令他人作業;(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塔吊、機具,或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移動電器設備、手持電動工具;(十)危險區域(例如坑、溝、井、10、懸崖等處或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四口、五鄰邊”)未采取防護措施和設置警示標志;(十一)在吊裝作業范圍內穿行或從事其他作業,或未采取防護措施在無護欄高空平臺、建(鋼)構筑物上作業(如塔、釜、罐、槽車等上作業),或未在可能發生物體墜落地點設防護網或隔離帶,或未得到批準和無人監護情況下,在施工現場高空拋擲物品;(十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無有效證件,或未攜帶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十三)未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投入使用腳手架;(十四)使用非載人電梯和起重機械運送人員;(十五)無故不接受“三違”監督檢查或阻撓阻礙“三違”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以下情形屬于特別嚴重“三違”,每次記12分:(一)在禁煙區內吸煙;(二)因“三違”行為導致發生一般C級及以上事故。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三違”行為和問題,參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兌現。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機動設備處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