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礦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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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29918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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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礦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XX露天煤礦項目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安裝工程。 第三條 XX露天煤礦項目建設管理部安監站對建筑安裝工程的施工安全實行監督、檢查管理,并接受準能公司安監局對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導和監督。 XX露天煤礦項目建設管理部安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負責2、施工安全的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安全應當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 第二章 建設及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六條 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要求。 設計單位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在設計中制定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三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第九3、條 施工采購的各種材料、工器具、設備等的安全設施應當保障人體健康,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必須保證人身、財產的安全。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標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和條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應當持證上崗,并按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4、防護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確的使事用方法。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機具。已經報廢的機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國家安全監察局主管部門考核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按規定提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費應當專款專用。 第四章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總分包的建筑工程,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把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聯系方式報安監站備案。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5、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防護要求,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應當在交底書面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一條 對于下列危險作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編制專項施工安全設計,并按規定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一)基礎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腳手架的搭設、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運輸機械設備和架設機具拆裝;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七)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專業檢查、職工自檢、6、定期檢查和安全日檢制度。 對于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檢查、維修和保養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二十四條 用地紅線范圍內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的場地和道路,應當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預防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五章 事故報告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人們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毀壞、失當,發生了違背人們意愿的不辛事件。它的發生,可能迫使其有目7、的行動暫時或永久地停止,其后果,可能造成人員的傷害或物質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當積極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安監站報告,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的書面報告。 事故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三十條 安監站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情況上報準能公司安監局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由安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相鄰建筑物和設施損毀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站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違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護不符合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建筑安裝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監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