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機械施工公司資金回收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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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29941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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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機械施工公司資金回收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建筑機械施工有限公司資金回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資金回收管理,明確資金回收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公司資金回收率,保證公司資金運轉正常,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資金回收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1、加強在施階段資金回收管理工作,資金回收工作應該經常性的開展,并嚴格按合同條款執行。2、加強對超期付款、大額欠款、長賬齡欠款單位的管理,實行預警和黑名單管理。 3、嚴格做好拆塔前的經營管理工作,包括索賠、總結算辦理、資料完備和資金回收。2、4、確保將付款方口頭承諾內容落實到書面文字上,并嚴格執行。5、做到“塔吊不簽合同不進場,進度款不付清不進行附墻頂升,工程款不付清不拆塔吊,上一項目款不付清不做下一個項目”的工程款回收“八不”原則。第二章 職責劃分第三條 公司市場經營部負責資金回收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公司全部工程應收賬款明細表的編制、催款函等函件的撰寫、資金回收動態表編制、月預警明細單和黑名單確認、資金回收獎勵臺帳編制、周回款進度跟蹤等管理工作。區域負責人為資金回收的第一責任人。各區域公司負責所管轄工程的資金回收,具體對接工程的各項事務,包括辦理付款手續、發票送達、領取支票、發放和回收函件,在第一時間向公司提供信息等。第三章 資3、金回收辦法第四條 應收帳款的編制和發放。當月28日,公司市場經營部向各區域公司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公司應收賬款明細表(分在施工程應收賬款和完工工程應收賬款)。區域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應及時查收。第五條 資金回收計劃表的填寫、整理和處理。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各區域公司填寫次月資金回收計劃表(分在施工程次月計劃回款和完工工程次月計劃回款,見附件1),列明所管轄各工程次月計劃回收額,同時說明其它工地無回款計劃的原因,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到公司市場經營部。市場經營部統一匯總、整理,并經公司主管領導審定完成公司的資金回收計劃表,并在次月3日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將表格發送給各區域公司負責人或相關責任4、人。區域公司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以此作為月資金回收目標,并展開實施。第六條 需發函件工程清單的填寫、整理和處理。次月第一個工作日,區域公司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根據所管轄工程的實際情況填寫需發函件工程清單(見附件2),明確函件的形式(告知函、催款函、律師函、訴訟等)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公司市場經營部。公司市場經營部將需發函件工程匯總、審核后,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確定函件的最終形式。函件由市場經營部負責統一撰寫,并在次月第一周完成。區域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負責將函件送達工地,然后將工地書面簽收內容傳真給公司市場經營部,原件定期提交給公司市場經營部存檔。市場經營部及時將區域公司辦理的結果上報給主管領導。5、第七條 資金回收跟蹤表的整理和分析。 區域公司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負責公司資金回收跟蹤表的填寫,該表每周填寫一次并上報,每月四次。市場經營部將區域上報的表單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時上報主管領導。第八條 在施工程資金回收過程中的停塔處理。根據多次商談或多次發催款函,對資金支付未按合同履約的項目,區域公司負責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建議公司做停塔處理,公司主管領導綜合分析欠款單位、欠款超期時間、欠款額度、黑名單、是否惡意拖欠等決定是否作停塔處理,停塔的最后決定權為公司主管領導。停塔處理是工程在施階段保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目的在于回收資金,同時也會傷害承租方,一定要妥善用好。第九條 完工工程資金回收處理。6、1、對于即將完工的工程,拆塔前必須將總結算辦理完畢,資料必須齊全,并按合同的要求將款結清,如有特殊情況需向公司領導請示。2、對合同中明確拆塔前不能付清款項的工程,拆塔前工程所在項目必須提供有效的書面付款承諾。3、對于塔吊拆除后,未按書面付款承諾支付款項且惡意拖欠的客戶,可采用發送律師函或起訴等方法,以保證在有效訴訟期限內收回余款。第四章 資金回收獎勵辦法第十條 公司所有項目均明確具體的回款負責人,對資金回收良好的,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獎勵。第十一條 對于K50/50(含)以下塔吊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當期收回的按2%給予獎勵,比當期晚一月收回的按1.8%給予獎勵,以此類推到比當期晚五個月收7、回的按1%給予獎勵,再晚收回當期資金的不再獎勵。對于K50/50以上塔吊和*有限公司、*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條件當期收回的按1%給予獎勵,比當期晚一月收回的按0.8%給予獎勵,以此類推到比當期晚四個月收回的按0.2%給予獎勵,以后收回的,不再獎勵。第十二條 對于距當期欠款一年以后仍未收回的,按1%從該回款負責人的獎金中扣除,但*有限公司、*等長期合作單位的欠款,經主管領導同意不采取法律訴訟的項目除外。第十三條 獎金的發放。獎金的50%獎勵給回款負責人,該筆獎金按照兩種方式發放,當月發放回款負責人獎勵金額的50%,余額納入對責任人綜合獎勵的范疇,年底發放。獎金的另外50%由回款負責人獎勵給與責任人所在分公司、區域公司對資金回收做出貢獻的相關責任人,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按月發放。第五章 附 則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經營部負責解釋、修訂。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