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CP管道工程施工土石方地質監理實施細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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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29999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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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CCP管道工程施工土石方地質監理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PCCP管道工程施工地質監理實施細則一、總則1.1本細則依據xx合同文件,以下簡稱“合同文件”,已批準的監理規劃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地質規程(SDJ1878)、水工建筑物地下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巖石基礎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SL4794)、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等有關規程、規范及設計文件編制。1.2本細則適用于合同文件土石方明挖、土石方溝槽開挖及回填等工作所需的地質工作。二、開工2、前的準備工作2.1檢驗前期地質勘察資料。2.2根據合同文件和工程技術要求,承包人應進行必要的補充勘測。2.3編制施工過程中的地質工作計劃。2.4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和施工圖紙規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施工措施計劃,報監理人審批:(1)開挖施工平面和剖面xx;(2)開挖方法和程序;(3)邊坡保護及加固措施;(4)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5)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6)對地下所有設施在開挖過程中的保護措施;(7)施工進度計劃等。2.5在開始施工前28天,承包人應提交一份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計劃,以供監理人批準。三、施工過程監理3.1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3.1.1地下水控制包括地下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3、3.1.2地下排水包括排除基坑水和截取另外從開挖邊坡或底部滲出或滲入溝槽的水流,以及處理排出的水流。地下排水的目的在于增加開挖邊坡的穩定性;防止開挖邊坡或底部材料的變位;減少攔板和支撐的邊荷載,改善開挖料的開挖和運輸的特性;防止開挖底部出現事故和隆脹,以及為回填料的填筑、建筑物的開挖和其他安裝提供適合條件。3.1.3降低地下水位系指在明排不能控制的地層中,降低滲透壓力,以防止開挖底部出現事故或隆脹。3.1.4開挖、安裝、回填、澆筑混凝土等工序應保持干地施工,承包人應保持地下水位低于開挖底高程。3.1.5地下水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應符合國家標準及溝槽安全系統的要求,并能有效地減少靜水壓力對開4、挖工作的影響;為隨后進行的施工作業提供一個無水和穩定的地基;防止細顆粒的流失、滲漏或地基層軟化;保持開挖邊坡和底部的穩定。3.1.6地下水控制系統的所有設備必須處于良好的狀態,并應有足夠數量的備用設備,以保證排水持續進行。3.1.7應安裝、運行和維護地下水控制系統,對排水系統的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并提供修改的圖紙和計算成果。3.1.8在回填期間,可逐漸減少排水量,保持水位低于回填面以下至少2m即可。但不允許地下水位所產生的揚壓力超過建筑物自重或現場回填料所產生的重力的80%。3.1.9為防止地面徑流的沖刷和洪水對工程的危害,并處理排出的水量,承包人應對地面水進行控制,應將來自地下排水5、設施的所有水量和施工活動中所有地面水排泄到能安全容納此排水量的河道或現有排水道中。3.1.11在工程竣工或經監理人批準后,承包人應拆除與水控制和管理有關的臨時設施,并恢復到與開始施工前等同(或更好)的狀況。3.2土石方明挖3.2.1土方開挖和石方開挖。石方開挖系指開挖時要求用系統鉆孔和爆破作業或使用鐵錘、鋼釬或風鉆等工具對巖石和已有建筑物進行的開挖。土方開挖系指石方開挖以外的開挖,主要包括對土、砂卵石、全風化巖石及松散坍塌體的開挖。3.2.2土石方開挖又分為土石方明挖及土石方溝槽開挖。溝槽開挖為地面以下窄深式開挖,其開挖深度大于上下底平均寬度。3.2.3承包人應在開挖實施28天前提交開挖施工的6、安全措施計劃,并應按有關規程規范,設計安全程序。3.2.4對擬定每一作業段的開挖,都應在該部分開挖開始前28天(道路和臨近其他地下設施者為84天)提交一份有關開挖的說明書,該說明至少應包括開挖方法、持續時間、設備、支護及對現有臨近設施的影響。3.2.5在開挖過程中,承包人應保護好現有地面及地下設施,包括開挖前未知而在施工時遇到的地下設施等,一旦這些設施遭到破壞,承包人應立即通知這些設施所屬機構和監理人。在施工過程中遭到破壞的原有設施的賠償由承包人自負。3.2.6承包人應提交由地面及地下設施部位的開挖方案,及保護措施,并經監理人同意后方可施工。3.2.7所有開挖應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進行控制,水處理7、應遵照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一節執行。3.2.8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變化或其他實際條件與設計不符時,承包人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報送監理人,由監理人核轉設計單位,供變更或修改設計參考。3.2.9當邊坡發生滑塌、或觀測資料表明邊坡處于危險狀態時,承包人應:(1)及時向監理人報告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態范圍的擴大和延伸。(2)記錄事故或事態的發生發展過程和處理經過,并及時報送監理人。(3)會同設計、地質、監理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人批準后執行。3.2.10土方明挖應從上至下分段依次進行,嚴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懸的開挖方法。如出現裂縫和滑動跡象時,承包人應立即暫停施工和采取應8、急措施,并通知監理人。使用機械開挖土方時,實際施工的邊坡坡度應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應滿足施工圖紙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3.2.11石方明挖前,承包人應詳細調查周邊巖石的穩定性,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穩定掩體均需撬挖排除。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隨著開挖高程下降,應及時對坡面進行測量檢查,避免在形成高邊坡后再進行處理。3.2.12基礎和岸坡開挖完成后,承包人應及時完成施工區域測量,并按監理人指示,給地質編錄、現場測試等工作創造工作環境。四、施工質量控制4.1管線開挖4.1.1每一段管線開挖長度應與管道的埋設長度相匹配,以便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該段的開挖、PCCP安裝和回填。4.1.2有表土的地段,開挖9、時要先剝離全部表土,備作回填表土料用。4.1.3所有開挖應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進行控制,保證干地施工。4.1.4保護現有設施。4.1.5開挖斷面不得小于設計斷面。4.1.6管線底部高程應與設計高程相一致,超挖限制在30cm內,超挖部分要用同種土碾壓或夯實,基礎面應保持平整。4.1.7開挖坡度不得小于設計坡度。4.1.8土方開挖坡面應保持平整。4.1.9石方明挖坡面需無松動巖塊,小塊懸掛體及爆破影響裂縫。4.1.10開挖面頂部應削成圓滑狀。五、工程驗收5.1開挖工程驗收時,承包人應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資料:5.1.1土石方明挖段竣工地形土及與施工圖同位置、同比例的縱橫剖面圖。土石方明挖竣工地質報告及10、主要工程照片。5.1.2管線開挖完成后,承包人應提供竣工地形圖及與施工圖同位置、同比例的縱橫剖面圖。5.1.3基礎竣工地質報告及主要工程照片。5.1.4開挖施工報告(主要包括施工過程、施工技術、工程變更、施工違規、違約情況,工期、質量、合同支付情況)。5.1.5基礎施工測量技術報告。5.1.6開挖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包括修改圖、修改通知和設計變更文件等)。5.1.7施工原始記錄資料。5.1.8其他必須準備或報送的材料與資料。5.2單元開挖工程或分段開挖工程驗收。5.2.1單元開挖工程或分段開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報監理人經檢查合格,并完成相應部位地形測量和地質測繪后,方可進行下序作業的施工。六、其他6.1本細則主要針對開挖工程中地質監理工作制定,其余未盡事宜詳見開挖和回填監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