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起重吊裝施工作業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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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30249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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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起重吊裝施工作業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起重吊裝施工作業管理規定1、1.目的確保起重吊運作業滿足規定要求,保證施工安全。2.適用范圍:施工項目的其中吊運作業控制。3.職責:3.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編制本辦法并進行監督檢查。3.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重大起重吊運作業的技術方案,監督、檢查項目的工作,黨群綜合部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管理。3.3施工項目部負責各類起重吊運作業的方案編制及實施,綜合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安全部負責檢查、監督工作。4.參考文獻4.1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4.2起重機械2、安全規程(GB6061-85)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4.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93)。4.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5.規定內容:5.1 通則5.1.1 起重作業人員上班前、班中嚴禁飲酒。起重作業人員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操作時不準吃東西、不準看書報、不準打瞌睡、不準開玩笑等。5.1.2 起重作業人員接班時,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操作前排除。5.1.3 起重機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起重機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5.1.4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5.1.5 非起重機3、駕駛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起重機駕駛室。檢修人員得到起重機司機許可后,方可進入駕駛室。5.1.6當起重物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裝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以閉合主電源。5.1.7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輪置于零位。5.1.8 起重機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或脫離起重機。5.1.9 駕駛起重機應用手操作手柄,不許用人體其部位去轉動控制器,正常情況下不要用安全裝置停機,以防在異常情況下來不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4、因停電使重物懸掛半空時,起重作業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并應立即將危險區域圍欄起來,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5.1.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把重物妥放置地面。5.1.12多人掛鉤操作時,駕駛人員應服從預先確定的指揮人員的指揮。吊動中發生緊急情況時任何人都可發生停止作業的信號,駕駛人員應緊急停車。5.1.13起重機起吊重物時,一定要進行試吊,試吊高度H0.5m,經試吊發現無危險時方可進行起吊。5.1.14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5.1.15在吊運過程中,重物一般距離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嚴禁站人。在旋轉起重機工作地帶,人員應站在起重機動臂旋轉范圍之外。5.5、1.16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5.1.17起重作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人員。5.1.18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要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特殊情況除外)應先將控制器轉動零位,再換反方向,否則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動或因銷子、軸等受到過大扭力而發生事故。5.1.19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5.1.20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5.1.21起重機工6、作時,臂架、吊具、索具、輔具、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5.1.22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5.1.23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準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5.1.2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動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項目總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項目總工及機材負責人應在場指揮。5.1.2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7、計允許同時作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5.1.26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規定。5.1.27 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1)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2)超負荷不吊;(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7)光線明暗視線不清不吊;(8)斜拉工件不吊;(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10)鋼液包過滿不吊。5.2起重指揮人員5.2.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8、要求,身體健康者。5.2.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5.2.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絡時做到準確無誤。5.2.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1-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5.2.5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5.2.6指揮人員對所指揮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5.2.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5.2.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5.2.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5.2.10指揮人9、員在發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5.2.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5.2.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5.2.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5.2.14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2)在所指定的區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10、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送信號。5.3起重司索人員5.3.1作業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5.3.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5.3.3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5.3.4起升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5.3.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5.3.6作業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5.3.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11、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物下。5.3.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5.3.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現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5.3.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5.3.12應經常保養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5.3.13在高處作業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5.3.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動時,拉住沿途人員或物件。5.3.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12、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衡。5.3.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5.3.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規定。5.3.19工作結束時,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吊索要及時更換。5.4車輛裝載5.4.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高、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5.4.2裝載物要捆綁穩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13、5.4.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5.4.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5.4.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5.4.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輛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5.4.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5.5手拉葫蘆5.5.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5.5.2不得超載使用,接鏈人數應根據葫蘆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