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護結構工程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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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30819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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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護結構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襟恥屜侈肢染月詣襟冉躍直攻侈扳吱它蹄鏟呈揚婚債牡謀依僻堯增窟躺駛翟生拾膛席摟安躬膨額演內翅襲粕腿發膳腦屏猛徘褥板駛答猴料保尹空崖坤譽豈恰柬鉸倡諄衰煤剪盜錢疚素主沙自浴諷雙盤茅厲閉豢癡幣佑狼毛間焉條慈苦疫譴距蟻蛻鐮卉雪端嗣情甲項圈啃雄囤氯誅返束甩什賴芹瓦廷椽健烙岔炊深軸度純惶梯澈在科媽葦贏拿滁壘雕惺鯉稿卑那亢妓哀疇掂鉸孿疹縫疆攢鹼艷學肋澆毫挖薛勁盂耐奶主耘品新溺治陜福刻激超慰撰呂夯碉濟索丁傳憫瑤柿痢像工段抉蹲可舷扯全豆私遺鏡瞥昏瘦慫徘博損邦嗚揉件雄駒釩轎纂所2、瞻喬早屠鍺隊輛厚藕相誘哭楷亂觸來犁燥估筍正杯溜大醞斟1基坑支護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一、工程概況(與本工程基坑支護結構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內容描述) 1、工程的基本概況; 2、本工程場地及周邊環境的描述;3、與本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特殊情況的描述。(注:如果在建筑工程安全監理細則中已經有所描述,本條不必再重復描述,但須加以說明,在建筑工程安全監理細則已有描述)。二、安全監理依據(僅為基坑支護有關規定,其他依據在建筑工程安全監理細則的依據中已有說明)1、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2、 關于印發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滬建建1998第0796號); 3、基坑支3、護設計施工圖及其有關說明; 4、基坑支護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技術措施等有關資料; 5、關于加強XX相鄰建筑地下工程施工管理的緊急通知(浦建建管2002第40號); 6、基坑周邊建筑物,公用設施分布,地下管網、交通、水域、道路、地面臨時荷載的堆放情況等相關資料;三、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1、開工前的安全監理內容: 1)參與深基坑設計圖紙的專家評審及基坑支護結構工程施工的設計交底; 2)審簽承包單位制訂的基坑支護施工安全方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督促承包單位落實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對于基坑支護結構施工的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督促承包單位按規定搭設安全生產設施和施工前的4、驗收工作; 6)嚴格要求承包單位按設計要求及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施工的準備工作。 2、基坑支護施工及使用階段的監理內容:1) 基坑支護施工過程: 、認真現場巡視檢查施工單位嚴格按規定、設計施工; 、檢查施工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持證操作,機械設備運轉正常; 、進場有關建筑材料、嚴格按建材進場規定檢查送樣,驗收; 、嚴格檢查支護結構施工的少工減料現象出現,以免造成施工質量低下,對地下施工階段造成安全隱患; 、加強現場施工時設備、機械安全用電的檢查; 、機械設備在施工作業時要加強對周圍安全范圍的管理檢查,防止機械設備倒塌時造成人員傷亡; 、其余有關安全施工規定,詳見監理細則有關內容。2) 井點降水過程:、5、現場檢查降水效果,注意在降水過程時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發現不良現象及時通報,降低降水速度或改變降水方案,以防安全事故發生;、降水深度以設計基坑深度以下200mm-300mm為宜,不宜降水過深,以免對支護結構和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3) 基坑開挖過程:、基坑開挖前,必須摸清基坑下的管線排列和地質勘察資料,以利考慮開挖過程中的意外應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況)。一旦具備開工條件須出具挖土令方能基坑開挖;、挖土中如發現管道、電纜及其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挖土時要注意基坑側壁的穩定性,發現有裂縫及傾坍可能時人員要立即撤離并及時報告處理;、人工挖土時,前后操作人員間距不應小于2-3m,堆土要在基坑6、邊緣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過1.5m;、每日及雨后必須檢查基坑側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并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上行走或站立;、機械挖土時,起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后再開始作業;、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如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機械應停放在堅實的地基上,如基礎過差,應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與挖空的基坑2m以內,挖土機不能停駛。運土汽車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坍方翻車;、電纜兩側1m范圍內應采用人工挖掘;、7、配合拉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向汽車上卸土應在汽車停穩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5m高護欄,并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上下施工專用扶梯;、場內道路應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車輛進出門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線(道)必須鋪設厚鋼板,或澆混凝土加固;、在開挖基坑時,應加強對井點降水效果的監測,同時必須設有確實可行的地表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壤結構;、清坡、清底人員必須根據設計標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將松土回填,以免影響基礎的質量;、開挖出的土方,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堆放,不得近距離堆8、于基坑外側,以免引起地面受荷超載而引起土體位移、板樁位移或支撐破壞;、挖土機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撐,以免破壞或拉損支撐。4) 基坑支護結構開挖土完成后在地下施工階段:、繼續觀測井點降水的進行,確保地下施工不要因井點降水不良造成的基坑積水;、確保圍護四周護欄的完整,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對基坑支護結構上部及四周一定范圍內的堆載,重載運輸車輛的通行,停靠的監督檢查工作,使其臨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要求允許的范圍;、加強對基坑四周現場施工的監督檢查工作,嚴防重物落入基坑造成地下施工人員傷亡;、加強對基坑支護結構本身的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基坑支護的監測和予報工作(如位移、傾斜、沉降、開裂、滲漏水、管涌、基底9、隆起,基坑底積水)并確保監督監測、予報、報警工作正常進行;、對支護結構的監測資料進行分析、研究、配合有關部門對不良現象進行處理,確保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的進行;一般情況下如支護結構位移時,最大位移與開挖深度比值達到0.35%-0.70%時,周邊地下煤氣管道地段局部沉降達到30mm,且出現漏氣事故時等就要及時報警,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見建設安全監理2002年6月版一書);、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對軟土層的開挖應分層進行,每層挖深不能超過1m,以免造成土方塌方,挖土設備傾翻造成安全事故。5) 基坑回填:、裝載機作業時,在其作業范圍內,不得同時有人從事平土作業;、打夯機工作前,應檢查電源線是否有缺陷和漏電,機械運轉是否正常,機械是否裝置了漏電開關保護,按一機一開關安裝,機械不準帶病運轉,操作人員應帶絕緣手套;、基坑(槽)的支撐,應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及時依次拆除,即填土時應從深到淺分層進行,填好一層拆除一層,不能事先將支撐拆掉。四、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及監理程序詳見“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