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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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31821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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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施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施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和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施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是指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高處作業吊籃、附著升降腳手架、物料提升機及樁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攤鋪機等。第二章 大型機械2、設備進出場管理第三條 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所持有的大型機械設備,持有單位必須和子公司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并及時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第四條 起重類機械設備持有單位根據規定應持有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手續。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同時向項目部提供:1.設備的使用說明書;2.設備的產品合格證;3.設備經相關部門年檢的合格證書; 4.設備操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發放的有效操作證件;5.安全生產專項教育證明材料。第五條 項目部必須查驗設備操作人員相關證件是否有效,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第六條 施工現場嚴禁使用下列各類大型機械設備1屬國家和3、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3未經檢驗或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4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5私自改變原有結構,與原產品說明書不符的。6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六條 項目部應對下列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并收集備案1項目部應向安裝拆卸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基礎結構計算書、混凝土強度報告、鋼筋質保資料等),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2項目部應審核持有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上述所有文件應提供原件,如提供的復印件經核查無誤后必須蓋有4、租賃單位名稱的紅色印章,并注明原件存在何處。3項目部應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用工合同。上述所有文件應提供相關原件核對,備案的復印件必須蓋有安裝拆卸單位名稱的紅色印章。4各子公司應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編制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項目部應制定的大型機械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項目部應對大型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職工的安全三級教育和施工前的各項安全技術交底。7項目部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大型機械設備安裝、拆卸、使用情況。8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項目部應制定實施防止5、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技術措施。9項目部應與大型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合同,同時還應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大型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安全協議書應雙方簽字蓋章。10大型機械設備經有相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書。11大型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包括塔吊司機、信號指揮人員、起重司索人員和物料提升機操作人員、施工升降機司機)等,必須取得由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崗位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三章 大型機械設備使用過程管理第七條 大型機械設備在安裝后、使用前應由安裝單位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持有單位應在提供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然后由項目部組織大型機械設6、備各管理方共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表上簽字,方可使用。對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大型機械設備,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第八條 大型機械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原安裝拆卸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拆卸單位負責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所有特種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記錄要及時報送項目部。第九條 大型機械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和頂升的,項目部應委托原安裝拆卸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拆卸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條 項目部應在大型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一條 大型機械設備使用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二條 在進行挖掘作業前,項目部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時,書面告知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特別是地下各類管線布置情況),明確發現事故隱患和施工后的應急處理措施。第十三條 在進行挖掘作業時,項目部應安排管理人員跟班作業,進行現場監護,發現違章作業應及時制止,發現險情應及時處理,并按集團有關事故上報程序及時上報。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