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治理反違章實施細則.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Le****97
編號:632798
2023-04-03
14頁
48.50KB
1、電力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治理反違章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文明施工治理反違章實施細則1.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治理,使反違章工作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避免和減少各類人身傷害事故,營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環境,特制定本實施細則。2.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一切施工項目。3.編制依據3.1.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部分)(DL5009?1-92xx-09-01實施)3.2.電力建設安全施工治理規定(原電力產業部發布xx-01-01實施)4.違章的分類4.1.從事生產活動的組織與造成事2、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領導原因來區分、違章可以分為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和違反文明施工規定。4.2.從事違章者本人的安全技術素質與思想心理、習慣等因素區分,違章可分為習慣性違章和偶然性違章二類。5.查處違章的原則5.1.反違章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查禁違章罰款布線遵守本規定,不得隨意降低罰款標準,杜盡“說請風”,做到事實求實嚴格遵法。5.2.無論因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職員有權拒盡施工并可向有關上級領導匯報。5.4.對在一個月內重復違章和明知故犯的職員處以2-5倍金額的罰款,并一律下崗。6.常見作業性違章(1)進進施工現場不3、戴安全帽,或戴分歧格的安全帽,或將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2)穿高根鞋、涼鞋、拖鞋、裙子、短褲、背心或裸背進進施工現場。(3)酒后進進施工現場。(4)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5)不服安監職員治理。(6)非電工私拉亂接點源。(7)將電源線直接插進插座內使用或掛在閘刀開關上使用。(8)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電鉆、扳手、電錘、磨光機、砂輪機)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未經漏電保護器。(9)使用的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盡緣手套。(10)值班職員未及時對現場施工照明送電,造成工作光線昏暗或照明燈不開或白天長明。(11)現場配電箱4、盤門未封閉。(12)電氣設施接線時先接電源端,后接負荷端,無可靠設施。(13)使用金屬絲代替熔絲或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熔絲。(14)電焊機二次線、電源線、吊車電纜線過道無可靠的保護措施。(15)在金屬器或坑內工作時,金屬容器無可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進金屬容器或坑內。(16)在電源盤、電纜四周2米范圍內進行焊、割等高溫作業。(17)電焊機二次接頭銅芯裸露,未包扎盡緣。(18)高處作業不扎安全帶或位將安全帶掛在上方牢固可靠處。(19)不按規定要求搭設腳手架。高空作業時,造成高空墜物的惡性事故。(20)在分歧格的腳手架或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無可靠防墜措施。(21)不按規定搭設腳手架、拆除時上下5、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22)酒后登高作業。(23)在高處平臺、孔洞邊沿、安全網內休息或依坐欄桿。(24)高處作業時,隨手扔擲工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體。(25)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用具等放在臨空或空洞四周。(26)高處作業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墜物。(27)在高處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28)沿繩、腳手架立桿、斜撐或在橫梁上行走,無可靠的防墜措施。(2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30)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設明顯警告標識及時恢復。(31)上下爬梯或特殊腳手架,未經仔細檢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32)擅自搭、拆腳手架。(33)6、使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34)上下梯子時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35)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36)非操縱工操縱起重機。(37)起重機無同一明確的指揮信號,盲目指揮。(38)操縱大型機械職員在駕駛室內織毛衣、看報紙雜志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擅自脫崗。(39)非起重人呀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職員從事特種作業。(40)吊物捆綁、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41)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安全措施。(4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清說起吊。(43)歪拉、斜吊。(44)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時起吊。(45)氧氣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險品7、無安全措施起吊。(46)帶棱角、刃口的物體未包、墊起吊。(47)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48)吊鋼板、管排、管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49)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千金繩并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50)跨越或扶手正在運行的卷揚機等運行設備的鋼絲繩。(51)將雙鏈條葫蘆拆成單鏈條使用。(52)操縱鏈條葫蘆時,鏈條打紐使用或操縱者站在葫蘆的正下方。(53)無證操縱、駕駛各種機械。(54)廠內機動車輛行駛時,違章帶人。(55)轉動機構的操縱職員在工作時帶手套作業。(56)使用砂輪機、車、鉗、鉆等切割機械時不戴防護眼鏡。(57)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進遮攔內,戴8、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58)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將手摸運轉中的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59)使用卷板機卷板時,板上站人。(60)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域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61)不及時封閉乙炔、氧氣的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62)乙炔、氧氣瓶的間距小于5米,乙炔、氧氣皮帶混用。(63)高處電、火焊作業,對下方的設備不采取防火隔離措施、或在地板磚、風格柵等處施工未采取保護措施。(64)隨意損壞用電設施或照明燈具。(65)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66)壓力容器、鍋爐水壓實驗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作業。(67)9、施工現場明火取熱者。(68)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對裝過油的容器施焊。(69)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四周的易燃物,工作結束未檢查清理遺留物,留下火種。(70)打錘時帶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71)高處清理垃圾時拋擲或堵塞垃圾通道。(72)隨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內、廠房室內、機械設備內等處大小便。(73)現場設備開箱后,未及時回收整理,或用箱板當腳手架使用。(74)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75)施工現場未做到隨做隨清、一日一清。(76)未經施工部分同意,在廠房內任意打洞者。7.裝置性違章7.1.裝置性違章定義域: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用具,不10、符合電力建設安全治理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定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一切狀態。7.2.裝置性違章主要指與生產有關的設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違章。7.3.裝置性違章的負責人是治理職員、設備(或設施)的主人或直接領導,因裝置性違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類職員的責任。7.4.常見裝置性違章(1)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措施。(2)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3)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鋼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4)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濕潤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111、2伏。(5)使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6)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盡緣不良,有破損。(7)電焊機外殼無接地線。(8)電焊機接地線與焊接搭接不符合安全規定。(9)鍋爐房、汽機房、電焊皮線、火焊皮帶、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道處無保護措施。(10)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11)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12)活動電源無漏電保安器或保安器失靈。(13)機動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14)腳手架搭設后未經使用部分驗收合格并掛牌后就使用。(15)腳手架板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16)腳手架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12、,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17)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未裝設防護欄或未社安全網。(18)高處危險作業的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19)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20)高處作業的水平梁上未設置水平安全繩。(21)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22)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全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23)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24)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25)焊接作業使用的擋風帆布為不防火。(26)懸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長時間,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拴在起重鏈條上。(27)龍門吊軌道兩側堆放物距軌道小于1.5米。(28)拆除的木料、13、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及時運走的,堆放雜亂。(29)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30)辦公室、工具庫、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四周雜亂。8.指揮性違章8.1.指揮性違章的定義域:指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電力建設安全治理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行為。8.2.指揮性違章主要指生產指揮職員違反有關規定及根據某項工作制定的技術規范、措施等發出的錯誤命令或做出決定的違章。8.3.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因指揮性違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違章指揮者的責任。8.4.常見性違章行為(14、1)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的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2)無視安監部分、安監職員的警告,未即使消除事故隱患。(3)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4)無視規章制度建設,現場規章制度不健全。(5)安排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分歧格職員進行現場施工。(6)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的職員進行特種作業。(7)專業公司未進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8)專業公司未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會議。(9)班組未進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10)班組未進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會議。(11)未進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與落實。(12)隱患整改通知單未按時反饋。(13)未按隱患整改通知單要15、求整改或未整改。(14)未認真堅持“五同時”原則。(15)班組長(施工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無交底記錄。(16)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未指定監護人或在易燃、易爆區四周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17)施工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18)施工負責人審批者不按安規要求填寫、簽發工作票、作業票、安全施工作業票。(19)施工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作業票、操縱票、安全施工作業票。(20)各施工單位領導人沒有及時組織對劃分文明區域進行清理。(21)決定讓設備帶病運行,超出力運行。(216、2)發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時組織并主持對事故進調查、分析。(23)進行違章或事故處罰時,默認或指使有關職員降低處罰標準或免于處罰。(24)不充分支持安監部分、安監職員履行職責。(25)對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未發現、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9.文明施工違章9.1.文明施工違章定義域: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行為。9.2.文明施工違章的責任者或上指揮者,或是治理者,或是指揮者。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處罰責任者或專業公司。9.3.常見文明施工違章(1)施工現場,道路要保持通暢,各主干道不準堆放設備、材料、物品。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罰款217、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罰一倍以次類推。重要違章現象從嚴處罰。(2)各施工作業點,天天放工前須進行自檢,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沒有做好,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罰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3)廠房、各專業工地施工區域堆放的材料設備,應按施工、安全部分劃分的區域放置整潔,廠房施工區域堆放的材料設備,除大件外,必須在三天類安裝完畢,否則必須撤離廠房區域,或運到指定的堆放點,已整理回堆的設備和鋼結構,只能減少,不能增加。新進的材料設備嚴格執行“三天內安裝完的原則”。違反者給予整改一天的處罰,對于整改不力或重復違章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4)外圍施工的材料設備堆放必須有施18、工、安全部分同一規劃或認可。,堆設設備要整潔,并必須離開道路邊線路2.5米,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復違章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5)施工現場嚴禁吸煙違章罰款50元,不服從者加倍處罰。(6)各單位辦公室、工具房及其前屋后和施工現場規定的保結區,必須保持干凈、整潔、衛生、無雜物和垃圾,派水系統暢通,場地路面平整,無積水,違者給予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屢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7)設備的防護和隔離措施必須完善,不完善者罰款100-200元,并限期完善。(8)文明施工承包區,消防器材由承包單位保衛部分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及時設置,專職19、消防員要經常巡查,確保使用器材情況良好,使用單位加強治理,不得任意損壞,違者罰款100元。(9)現場搭設臨時建筑,要經施工、安全部分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違者罰款200-300元。(10)現場臨時用電和底下埋設電纜均要有明顯標志,違者罰款100-200元。(11)班組工具房的布設必須由施工安全部分同意規劃或認可,布置要整潔,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復違章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12)施工常用共用具應由專業工地規劃區域,堆放整潔,標識清楚,不影響外觀形象,違者給予一天整改,另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復違章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13)凡項目經理施工現場查處違章行為或違反文明施工條款,項目安監部、專業公司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班長均負責相關連帶責任,給予50-100元處罰。(14)凡項目安監部在施工現場查出的違章行為或違反文明施工條款,專業公司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班長均負相關連帶責任,給予30-80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