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路基、港口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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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634043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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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運工程路基、港口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湘交質監字2006328號廳直各單位、市(州)交通局:為規范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現將xx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xx省交通廳xx年六月二十三日xx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xx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xx省境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有關活動2、以及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公路和水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加固等有關活動。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橋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屬設施和沿線設施等。水運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統、輔助和附屬設施等。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均為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單位。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xx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3、督管理。市(州)和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州)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制定本行業或本地區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規定;(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生產巡查或督查,依法監督檢查參建單位在工程實施各階段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4、事故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情況;(四)要求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報監;(五)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六)主持交工工程的安全性評審,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績效登記;(七)統計報告行業或地區安全生產事故,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八)開展行業或地區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經驗交流,普及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組織、督促有關人員參加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第六條xx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xx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5、可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委托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可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專人承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業務上接受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第七條公路水運工程行業管理部門應對本行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和準入的動態管理工作。省直和市州公路水運工程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縣級公路水運工程行業管理機構應確定專人對本行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管理。行業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所轄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6、進行檢查和考核,及時發布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審查和監督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項目實施安全預評價。項目工程交工驗收前由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組織對整個項目和各施工、監理單位的施工安全情況進行評價,作為今后投標的依據。第九條建設單位對投標人是否具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擬投入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資格審查。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安全生產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第十條建設單7、位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為工程合同額的1-3,此項費用不得作為競爭性條件。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承包人的實際安全投入簽認后支付。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30日,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有關資料按項目管理權限的原則報送工程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未申請施工安全監督或監督申請未獲接受的項目,不得簽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辦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應提交以下資料:(一)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申請書。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8、聯系方式,工程項目規模,提出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的申請等;(二)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審批文件;(三)公路水運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證明材料;(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如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屬同一監督機構,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申請可合并進行。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督促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檢測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9、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使工程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交通建設項目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和評價。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對其勘察成果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在勘察過程中發現路域水域地質隱患,應為設計施工提供準確資料并提出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建議。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對其設計成果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10、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對復雜地質構造、不利的自然環境等對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構成影響的因素應予充分考慮。(二)對結構、工藝、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產安全的安全和從業者職業健康的應提出專項措施。(三)對工程需要必須進行的危險工藝,應在設計文件中加以警示。第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配備安全監理工程師,監督和指導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11、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大綱,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中應有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事故)記錄。規模較大或危險性大的工程應配備專職負責施工安全生產監理工程師。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監理工程師應當按有關規定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方可上崗?,F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監理工程師應記錄事故并獨立向建設單位報告。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新建、改建、12、擴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一條施工項目經理部應當根據所承建的工程項目性質和規模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方可任職。從事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應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項目負責人不得少于36課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48課時,一般作業13、人員不得少于24小時。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安全生產技能教育。第二十三條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一)對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法令、法規、標準、以及所在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二)工程開工前,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三)提供和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所需的資金和物資,創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產和生活條件。(四)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14、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目標管理、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危害預防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傷亡事故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五)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安排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在其準操作類別工種進行特種作業。(六)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糾正違章,消除隱患,定期研究和分析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并加以落實解決。(七)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發生事故后,要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責任人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責任追究不放過。第二十四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15、:(一)協助領導組織推動協調本單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宣傳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并受主要負責人委托,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二)協助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經常進行自檢或抽檢,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險時有權停止作業,指揮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并報告現場負責人。(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并對這些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四)參加對新從業人員進場、復工換崗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五)督促有關部門16、和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發給個人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防寒防凍等用品。(六)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報告、登記、統計、分析、預防工作。第二十五條施工項目經理部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工程施工,識別并制定項目危險源臺賬、重大危險因素清單及其控制措施和計劃。項目經理部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對危險源辨識和評價,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還應進行安全驗算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并由施工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深基礎開挖;(二)滑坡和高邊坡17、處理;(三)大型擋土墻;(四)大型模板工程;(五)大型梁、拱吊裝;(六)隧道工程;(七)爆破工程;(八)水上水下作業和高處作業;(九)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應當懸掛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和施工標志牌,標志牌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的簡況、施工項目負責人、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監督單位和安全舉報電話等。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對列入公路水運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設立專門帳戶管理,專款專用。項目經理部應18、當將安全費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的改善。第二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灰婪▽⒐匪\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本合同段勞務合作隊伍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督19、管理機構、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其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單位下達的整改意見通知,施工單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上報檢查單位。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規、違章操作,被安全監督機構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在未經安全監督機構復檢和下發復工通知前,施工單位不得自行復工。發生的經濟損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誤的,施工單位自行承擔結果。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公路水運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20、合格止。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應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合同段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第三十二條在施工準備階段,施工測量在叢林間進行時應遵守護林防火規定;在陡坡及危險地段測量時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測量人員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野外作業遇到雷雨天氣,應采取必要防雷措施。不得在高壓線、大樹下停留。第三十三條路基工程、結構物基礎的土方開挖應嚴格執行施工機械的操作規程。開挖深度超過2m時,應當根據土質進行放坡或支撐防護,并應設置警告標志;高陡邊坡處施工,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嚴禁雙重作業;施工中如發現土體有滑動或崩21、坍跡象危及施工安全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和機具,并報告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理。第三十四條邊通車邊施工路段的施工應重點加強對通行車輛和施工車輛的交通管理。在施工路段兩端和中途出入處,均應安排專人指揮交通,并配備必要的指揮和通訊工具。邊通車邊施工路段的兩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離外,應設置顯示正在施工的警示標志牌,在夜間應懸掛足夠的紅燈示警標志。第三十五條隧道工程、基礎開挖等石方作業需要爆破的施工,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運輸、檢驗和銷毀等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爆破作業必須編制專門的爆破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部門或責任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三十六條隧道施工應對地質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制定專項安22、全技術方案。施工單位應根據隧道開挖的進程,及時進行有效的支護和襯砌,施工技術員應隨時掌握地質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施工方案,防止隧道坍塌。第三十七條公路和水運工程施工中,落差超過2m的均視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必須設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上下須設置人行斜道、爬梯或電梯,通行要設置有護欄的通道,懸空的臨邊、孔隙口等應安設護欄或安全網,在無防護邊緣或不穩定的高處作業必須系掛安全帶等可靠的個人防護裝置。第三十八條高橋、大跨、深水、結構復雜的大型橋梁施工,應對施工安全做專項調查研究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橋涵施工應盡量避免雙層或多層作業,當無法避免時,應設防護設施、防撞裝置和醒目的警示標志、信號等。橋梁施23、工中大型承重支架必須對地基承載力進行現場勘察,并進行安全驗算。必要時,組織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九條水運工程和橋涵工程中的大型吊裝作業,起重機等特種設備必須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條例、安全規程;大型吊裝作業應單獨編制相應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參加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吊裝作業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分工明確。第四十條水運工程和橋涵工程水上施工作業,施工船舶必須具有海事、船舶檢驗部門核發的各類有效證書。船舶操作人員應具有與崗位相適應的適任證書,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施工船舶在施工中應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要24、求,水上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嚴禁酒后上崗作業: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水上施工區域及船舶作業、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和岸邊障礙物等進行實地勘察,制定防護性安全技術措施。第四十一條大型機電設備安裝作業,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在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部應制定安裝安全技術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對設備焊接、設備接地電阻等重要部位,必須經有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驗收。第四十二條施工項目部應根據季節的變化及時調整現場的安全控制要點,在雨季應制定防洪、防汛、避雨措施;在冬季應制定防凍、防火、防煤氣中毒等措施;在高溫季節應制定防暑、降溫措施。瀝青路面施工、隧25、道施工、潛水作業和在有血吸蟲水域施工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所承擔的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第四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公路和水運大中修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