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公司融資管理規定(4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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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焦**
編號:67447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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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管理規定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1 總則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股份” )整體發展需 要,保證生產經營順利開展,規范中建股份的融資業務管理,防范 債務風險,降低融資成本,提升價值創造能力,推動形成全集團一 體化融資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中國人民銀 行信貸通則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建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中 建股份融資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建股份及所屬各級法人公司、非法人機構,包括: 1.2.1 母公司:中建股份; 1.2.2 二級子公司:中建股2、份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中建股份各事業部 在管理關系上視同二級子公司; 1.2.3 三級子公司:二級子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 1.3 主要應對的風險主要應對的風險 制定本規定旨在消除融資業務管理過程中的如下風險: 1.3.1 與現行擔保法、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國家財經法律 法規要求存在沖突導致的風險; 1.3.2 與中建股份內部其他財務資金相關管理制度之間條款相沖突的風 險; 1.3.3 融資業務管理層級不清、融資業務管理內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強 導致的風險。 1.3.4 融資業務管理制度行文不規范、行文格式不統一造成的風險。 1.4 術語定義術語定義 本規定所稱“融資”是指:3、 1.4.1 帶息負債 各級公司籌借的需要按期還本付息的負債,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各級公司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籌借的 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回購型應收賬款保理、信用證押匯視同流動 資金借款管理; 1.4.1.2 各級公司通過金融機構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各級公司自身開出的 商業承兌匯票視同銀行承兌匯票管理; 1.4.1.3 各級公司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1.4.1.4 各級公司發行的公司債、企業債、永續債券、可換股債券、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長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 工具等或其它類似的金融產品; 1.4.1.5 各級公司通過金融機構向其他企業籌借的委托貸款; 1.4.1.6 各級公司通過融資租賃、信托等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的融資業務。 1.4.2 其他融資業務 包括無追索權的應收帳款保理, 資產證券化, 有限合伙基金及通過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