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槽土方工程專項施工方案(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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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06044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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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槽)土方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基坑(槽)開挖深度為1。2米,施工方案中,基坑(槽)開挖采用EP120型挖機,人工修整按JGJ59-99檢查標準要求,基坑(槽)深度不超過5。0米,編制基坑(槽)支護及土方開挖只要滿足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一般安全要求即可,可不進行相關的力學計算。1。一般安全要求(1).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內存在的各種障礙物,如建筑物、道路、溝渠、管線、舊基礎等,凡影響施工的均應拆除、清理或遷移,并在施工妥善處理,確保施工安全。(2).開工前應做好施工場內內機械運行的道路,開辟適當的工作面,以利安全施工。(3)。土方開挖前,應會同有關單位2、對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構造物、道路、管線等進行檢查和鑒定,對可能受開挖和降水影響的鄰近建(構)筑物、管線,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整個施工期間,加強監測其沉降和位移、開裂等情況,發現問題應與設計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處理。(4)。基坑(槽)開挖后應及時修筑基礎,不得長期暴露。基礎施工完畢,應抓緊基坑的回填基坑時,必須事先清除基坑(槽)中不符合回填要求的雜物.在相對的兩側或四周同時均勻進行,并且分層夯實。(5).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項目,防止挖方超過或鋪填超厚。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安設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紅燈警示。(6)。上下坑(槽)內應先挖好階梯或設木梯,不應踩踏土壁及3、其支撐上下。(7).用挖土機施工時,挖土機的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人進行其他作業,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大于10米,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8)。基坑(槽)開挖要嚴格按基坑(槽)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作業,土方開挖過程中,項目工程施工技術人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時刻注意坑邊、邊坡的穩定情況,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塌落現象,要及時進行支撐或改緩放坡,并注意支撐的穩固和邊坡的變化。(9).基坑(槽)深度超過2米(含2米)的,地面基坑(槽)坡邊臨邊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設雙道橫桿(上道橫桿離地面高1。2米,下道為0。6米),欄桿柱間不大于2米。2。排水安全要求根據地勘報告,基坑(槽)底4、標高高于地下水位,因此,只需在基坑(槽)四周基槽外側設置20cm30cm(寬深)排水溝,將基坑(槽)內地面水導流入排水溝內,同時,在基坑(槽)四角各設置一個集水井(0.5米),以利抽水。3。基坑(槽)施工安全要求(1).基坑(槽)、管溝的開挖或回填連續進行,盡快完成。施工中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溝內,以免邊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壞.采用機械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和人工清理,其厚度應根據施工機械確定。(2)。基坑(槽)底部的開挖寬度,除基礎底部寬度外,應根據施工要求施工要求增加工作面、排水設施寬度。(3).基坑(槽)采用1:0。25開挖.(4).基坑(槽)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5、應防止塌陷,必要時應加以保護。(5)。基坑(槽)回填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填土前,應清除溝槽內的積水和有機雜物;。基礎的現澆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損傷時,方可回填;。溝(槽)回填順序,應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分層進行;。回填土料、每層鋪填層厚度和壓實要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設計允許回填土自行沉實時,可不夯實。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和四周同時進行。4.預防邊坡塌方措施為確保安全,保證正常施工,防止邊坡塌方非常重要,要做好邊坡塌方的防治,重點要做好以下幾條:(1).開挖基坑(槽)時,若因場地限制不能放坡或放坡后所增加的土方量太大,為防止邊坡塌方,可采用設置擋土支撐的方法。(2).6、嚴格控制坡頂護道內的靜荷載或較大的動荷載。(3)。防止地表水流入坑槽內和滲入土坡體。(4)。對開挖深度大、施工時間長、坑邊要停放機械等,應按規定的允許坡度適當的放平緩些,當基坑(槽)附近有主要建筑物時,基坑邊坡的最大坡度為1:11:1。5。(5)。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0.8米,高度不能超過1.5米。(6).對基坑(槽)、坑井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5。挖掘機使用安全要求(1).作業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各有關部位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啟動。(2).單7、斗挖掘機反鏟作業時,履帶前緣距工作面邊緣應至少保持1。0-1.5米的安全距離。(3).作業時,挖掘機應處于水平位置,使行走機械處于制動狀態,楔緊履帶或輪胎.(4).作業區內不得有無關人員和障礙物,挖掘前先鳴笛示意。(5)。不得用鏟斗破碎石塊。(6).挖掘機滿載時,禁止急轉急剎,提斗不得過猛撞擊滑輪,以免挖斗卷揚軸彎折或機身傾覆;落斗不得過猛撞擊履帶和其他機件。(7)。當鏟斗未離開工作面時,不得做回轉、行走等動作.(8).往汽車上卸土時,應等汽車停穩后方可向車廂回轉卸下,鏟斗不得從加強室頂越過。在汽車未停穩或鏟斗必須越過駕駛室而司機未離開前不得裝車。(9).操作人員離開駕駛室時,不論時間長短,必8、須將鏟斗落地。(10)。行走時,主要輪應在后面,臂桿與履帶平行,制往回轉機構,鏟斗離地面1。0米左右,上下坡道時不得超過本機允許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駛,嚴禁在坡道上變速和空檔滑行.(11).挖掘機最大自行距離不宜超過1KM,如長距離轉移必須用平板車載運。上下平板拖車時,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度,上車后應將所有制動器制動住,并用三角木將履帶或輪胎楔緊.6。臨邊防護安全技術要求基坑(槽)開挖前,應在基坑(槽)四周外側設置嚴密、可靠的防護圍欄,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7.安全交底主要事項(1)。挖掘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檢查相關證件。(2)。確定開挖順序及挖掘機的行駛路線,并派專人指揮。(3)。確定棄土、堆土位置及需外運土方數量.(4).技術人員在機械開挖時,應及時對軸線、標高進行復核、控制。(5)。對出現異常情況和土質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立即停止開挖,經查明原因和結果確認后,再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