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監理工程師職責(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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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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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安全監理”是指做好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2003)168號)規定了電力建設監理項目部要根據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監理工程師。這也是因為電力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多、項目建設協調難度大、建設項目危險程度大等特點決定的。電力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部安全專職人員的設置,在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安全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項目安監部門和監理部總監的領導下,基本上主持了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召開定期安全例會、組織專項安全檢查、對大型施工機械的安全準用證及特種2、作業人員上崗證進行復查、協調交叉作業和現場文明施工整治等工作。但隨著新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裝機容量不斷擴大,建設項目法人(簡稱業主)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首先從數量上要求人多,在廣東一個百萬機組火電工程監理項目部有一名安全副總監、三名安全專職人員,但業主領導還經常在安全例會上講“監理部安全管理人員不夠,未達到合同要求,現場管理工作力度不夠”之類的話,有些電力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理工程師甚至達到五人,業主以為只要配置了足夠多的安全監理工程師,就可以有效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進行管理了,但答案不是肯定的。首先讓我們看看安全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么,大部分業主及監理部領導都要求專職安全監3、理工作的重點放在施工現場,有一位經驗豐富的安全監理工程師形象的概括了安全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查隱患、糾違章、抓整改、促落實”,上面的觀點應該很詳細的描述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其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是:“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對施工單位是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檢查;3、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4、對施工單位拒絕停工整改的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該審的審、該查的查、該管的管、該報的報”。當然,安全監理工程師在日常巡查時,也會發現一些重4、大安全隱患,但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在糾正違章上,如果對監理項目部的安全處罰進行統計,會發現大部分罰款來至習慣性違章處罰,而這些應該是施工單位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甚至班組安全員的職責。因為安全監理工程師不可能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對安全處罰存在較大的反感情緒,造成安全監理工程師與施工人員對立甚至矛盾擴大化。習慣性違章作為施工現場的陋習,也是安全管理的難點,安全監理工程師把主要精力放在這方面,又是僅僅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簡單的處罰,是不會有很好的效果,對于標價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電力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對習慣性違章的區區幾百元罰款是不會放在心上,施工單位如果不負責的將罰款單轉到施工班組或個人5、,將所有的矛盾都轉移到安全監理工程師身上,由于罰款效果不明顯,施工現場的習慣性違章仍時有發生,業主及領導們也會講安全監理工作不到位,使得安全監理工程師處于較難堪的位置。其次是許多人員會混淆“安全監理”與“安全監理工程師”的概念,認為“安全監理”是安全監理工程師的事情,甚至很多監理公司的領導和監理項目部的專業工程師也這樣認為,有時會聽到這樣的言論:“讓我們管安全,哪要你們專職安全人員干啥”。在一個火電建設項目干灰庫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搭設的外腳手架走道不合格,土建專工在工程驗收時沒有安全通道,不能走到驗收的平臺時,就通知安全監理專職人員,要求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程師給施工單位下整改單,完善腳手架6、的安全通道;在電廠氨站準備卸氨時,專業工程師覺得不具備條件,也就通知安全監理工程師,講氨站試運行駛目前不具備條件,卸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你們安全的要管管。卸氨當日,安全監理工程師告訴業主負責卸氨工程的主管不具備條件時,業主主管大怒,報告領導后要求監理項目部立即將安全監理工程師攆走。將“安全監理”與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分開,違背了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該是自己分管的項目的安全監理責任人。電力建設,多工種交叉作業多,進度協調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有很大的關系,但僅要求安全監理工程師來協調交叉作業是不可行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參建單位都想獲得最大的施工空間,但電7、力工程建設是需要多工種交叉作業,這就需要項目領導從工程進度的全局考慮,最大限度的避免立體交叉作業,保證作業人員人身安全。但現在的問題正好反過來了,施工單位會以安全問題來向業主、監理單位討價還價,這些問題最后會到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身上,許多問題都要求安全監理工程師負責協調;包括施工平面的管理、占道施工、交叉作業等事宜;就這樣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被逐漸放大了。為什么會這樣呢?一名專業監理工程師說出來實情:“你們安全監理可以罰款”,這也許是安全監理工程師最大的悲哀。(不過在很多電力建設項目,監理部的安全罰款都能達到幾十萬元甚至更多)為什么業主會要求監理單位配置如此多的安全監理工作師呢?我想這與國8、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電力安規)的規定有關系,電力安規第47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應明確發布建設項目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依托項目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應該說電力安規對提高電力建設的安全管理有著重要意義,針對電力建設的特點和電力建設安全的特殊性,特別是電力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時,在電力系統內部實行電力安規是可行和有效的。但隨著電力(發電企業)市場化的發展,發電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企業,基本不再具備政府的職能地位了,發電企業9、與施工單位也就變成了真正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10、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單位將工程施工項目依法委托給合格的施工單位后,就將建設過程的施工安全風險轉移到施工企業了,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危險行業,是要取得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具備條件的。現在的電力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還都沿用計劃經濟時體制,由11、業主負責組建工程項目安全委員會,項目法人單位的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其他單位的項目部法人代表擔任副主任,安委會下設安監部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這本身就違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公平的原則,安委會的主要工作也就變成了定期召開一下會議,節日前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很難解決實際問題。安委會下設的安監部門也就是電力建設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門了,經常會在會議上聽到這樣的觀點,“施工管理的是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我們安全管理的是監督體系”,這個觀點是對電力安規第四章的“安全監督”的錯誤理解。電力安規第四章、第36條規定:“國家電網公司內部實行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第37條規定:“安全監12、督機構及其安全監督人員行駛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現時情況是電力建設項目安委會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直接負責人,他們考慮更多的是工程進度和投資(特別是現在各個電廠都想創造電建工期最短的奇跡),日常安全工作由安監部門來負責,變成了下設的安監部門來對安委會(全面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實行監督,在許多項目的安全例會上,都會聽到安全部門對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狀態不滿意而發牢騷,但問題卻很難解決,而有些項目的安委會就變成對安全部門的批判會。 那么,電力建設項目的安全到底該如何控制了?其實建13、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給予了明確的規定,首先參建單位要嚴格落實各自的安全責任,安全工作的理念是責任,只有依法明確參建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才能避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互相推諉、扯皮等情況。作為監理單位要充分發揮建設工程管理的優勢,提前介入到項目建設中,對建設項目招投標階段的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制定安措費用的支付計劃及控制措施。施工單位承攬工程的目的是為了企業的效益,工程管理只有從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管理,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為下一步工程順利開展提供有利條件。現在電力建設項目也都在工程合同中對安措費進行了單列,但很多合同中沒有明確付款方式,反正跟工程進度款一起支付,沒有什么付款節點和考核指標。其實早14、在2004年東莞建設局就實行了安全保證金制度,電力建設也可以借鑒的,他們將安全措施費用的一部分作為安全保證金,按工程進度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評價,對評價不合格的進行考核,評價合格付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證金。這樣業主就可以將安措費用嚴格的控制住,也避免與施工單位為一些小的罰款產生矛盾。其次監理部要明確落實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管生產必須管安全”是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不可能將安全與生產分開的。監理單位作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機構,他要求監理工程師要有較高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應該是一個復合性的人才,在電力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常常會提到“四控、兩管、一協調”,有些大15、的項目部會將“四控”分開處理,很多電力建設大的項目部都設有專門的技經人員、安全專職、P3控制員。當然,設置以上專業化人員可以更有效的提高服務,但如果項目部管理層次不明確、責任不清晰,將會適得其反。安全方面其實每個監理單位都有明確的安全責任制,但缺少的是對安全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如何制定可操作的考核機構和制度,是監理公司值得思慮的問題,我們不能等總到事故發生后再來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最后,政府監管部門要承擔起監督的責任,現在電力建設工程都為地方的重點建設項目,許多地方政府領導為了經濟效益,往往在手續不完善就已經開工建設了,作為地方重點工程,許多職能部門也是一路綠燈,甚至不管不問;再因為16、電力建設的行業特性,在工程建設過程會出現管理的空區和交叉執法的情況,隨著一些非電力施工企業的進入,監督管理就變得非常復雜了(在許多電廠項目就出現了施工起重機械地方建設主管部門不檢驗備案的情況,施工企業未在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2004年在東莞的一個電建項目,地方建設局僅對土建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監督,對安裝單位講不是由建設部門歸口管理,放棄了監督。應該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我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基本原則,其他行業的建設項目必須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為準則,國家也要明確電力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不要幾家單位共同發文、聯合執法,體現政府在電力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作用,這樣監理單位也能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借助行政機關的力量,更好的發揮監理單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