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設工程外墻保溫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導則(6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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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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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島市建設工程外墻保溫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導則1.總則1.1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外墻保溫、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壓實工程各方參建主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有效管控施工現場火災風險點,切實抓好隱患源頭治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標準(JGJ144-2019)、青島市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導2、則。1.2本導則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含軌道交通)外墻保溫、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2. 易燃可燃材料消防管理組織領導2.1施工單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制定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重點抓好施工現場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2.2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燃易燃材料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可燃及易燃材料管理、檢查、應急預案與演練等制度。2.3施工單位應將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納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的重要內容,加強可燃易燃材料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細化消防技術措施、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3、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志布置圖。2.4施工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以可燃易燃材料火災為主題的消防及應急疏散演練,強化消防安全應急處置能力。2.5建設單位應對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管理責任。2.6監理單位應對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理。3. 可燃易燃材料設計與選擇3.1用于建設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防水材料材質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3.2地下防水材料設計應優先選用無明火施工的材料。除考慮保溫防結露及保溫節能要求必須采用保溫板外,地下防水保護層宜選用磚砌體保護墻或其他不燃材料保護。 3.3如因考慮保溫防結露要求,地下防水保護層確需設計為聚苯板或擠塑板的,設計4、文件需明確其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B1級。為滿足地下室結構的嵌固要求,聚苯板或擠塑板的抗壓強度不低于150KPa,自本導則下發之日起,地下防水保護層尚未施工的各在建工程應嚴格按設計及本導則要求選用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B1級的材料。4.可燃易燃材料進場驗收4.1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加強外墻保溫、防水及防水保護層等材料的進場驗收管理,嚴格材料進場報驗,嚴格核查建材進場報驗單、進貨單、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及時進行相關檢驗和檢測委托工作。4.2模塑聚苯板、擠塑聚苯板等材料應按照規范要求的檢驗批次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取樣、見證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4.3外墻保溫、防水材料應根據材料檢測規5、范提前一個檢測周期的時間采購進場,進場檢測復試合格,并經監理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使用。5. 可燃易燃材料施工消防管理5.1 外墻保溫、防水等施工及防水保護層等材料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可燃易燃材料宜存放于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 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設置嚴禁明火標志。5.2 庫房、材料堆場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保溫、防水及防水保護層等材料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堆放場地周邊6、及上方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滅火器的配置標準應不低于GB50720-2011有關規定)。5.3 外墻保溫、防水作業應分區、分段施工,各區段應保持防火間距,存在消防風險的保溫、防水、防水保護層等施工結束驗收后應立即隱蔽,減少施工后的裸露時間,地下室防水、防水保護層當天不能隱蔽的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外墻保溫防火隔離帶的間距、材質等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5.4地下防水保護層采用砌體磚墻保護法施工的,實行分段砌筑分段回填,每段砌筑高度不超過1.5m,避免砌筑過高失穩倒塌。5.5地下防水保護層采用模塑聚苯板、擠塑聚苯板保護層的,應分區分段施工,嚴禁在板材粘貼固定的同時進行防7、水卷材熱熔施工或其他動火動焊交叉作業。5.6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嚴格遵守動火審批制度。動火作業前,應按規定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1個監護人并配備足量消防滅火器材,監理工程師應進行旁站安全監理。5.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易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易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作業時要按規定設置接火斗、防火毯等防護措施;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才能離開。五8、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明火防水鋪貼等室外動火作業,否則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5.8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應及時清理,嚴禁長時間堆積在施工現場。5.9各項目參建單位要按規定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特別是保溫、防水、裝修、防腐、電(氣)焊、電工等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告知現場消防安全隱患、風險及應急處置方法。6. 可燃易燃材料參建主體消防管理要求6.1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在保溫、防水等施工前,應組織人員對進場材料質量和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自查,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6.2嚴格落實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嚴格檢查進場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形成進場驗收9、記錄,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單位應對動火作業進行全過程安全監控,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季節及環境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6.3嚴格落實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應對可燃易燃材料進場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材料見證取樣制度,發現材料質量和燃燒性能等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許使用。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等易發事故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和檢查。6.4嚴格落實檢測單位責任。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外墻保溫、地下防水及保護層材料質量進行檢測,對檢測報告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7.罰則7.1對發現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使用不合格防水及保護層材料的項目,將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并按照青島市建筑市場主體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扣分。7.2強化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尤其是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的檢查、教育、管理。對因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特種作業人員,依規取消延期復審資格。8.附則8.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外墻保溫等施工和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導則規定外,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范等規定。8.2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