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導則(試行)(15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l**
編號:744547
2023-09-01
14頁
72.04KB
1、附件河北省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導則(試行) 目 錄1 總則 12 基本規定 13 排查技術要求. 43.1 一般規定 43.2 地基基礎安全隱患排查 63.3 上部結構安全隱患排查 7 1 總 則1.0.1 根據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暫行)河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百日攻堅行動方案及河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為消除城鄉居民自建房屋(簡稱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指導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導則。1.0.2 本導則所稱自建房是指擁有土地使用權或非法占用土地的個人,自己組織建設,用于個人支配使用(2、包括自住、出租和用于經營)而建造的房屋。1.0.3 本導則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自建房的結構安全隱患排查。1.0.4 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中,如發現存在本導則未涵蓋的其他情況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一步核查。1.0.5 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除應符合本導則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河北省和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2 基本規定2.0.1 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按基本信息、改造與用途改變情況、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四個方面進行。2.0.2 自建房基本信息包括自建房基本情況、建設情況、管理情況。自建房基本情況包括地址、產權人或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質、所在區域和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3、成時間等基本信息。建設情況包括設計方式、建造方式、結構類型等。管理情況包括取得的行政許可和是否違法建設和違規審批。2.0.3 自建房改擴建情況及用途改變情況排查包括以下內容:1 加高、加層、擴建、增加加層、加隔墻、減柱、減隔墻、建筑外擴;2 對地下進行違規開挖改擴建;3 拆、改承重結構;4 房屋使用功能改變;5 其他房屋安全問題等。2.0.4 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要求,使用城鄉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信息歸集平臺,將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信息逐一填報至信息歸集平臺。2.0.5 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初步判定結論分為三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未發現安全隱患。1 存4、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地基基礎不穩定,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或承重構件存在明顯損傷、裂縫或變形,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結構已損壞,存在倒塌風險;2 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房屋地基基礎無明顯不均勻沉降,個別承重構件出現損傷、裂縫或變形,不能完全滿足安全使用要求;3 未發現安全隱患:房屋地基基礎穩定,無不均勻沉降,梁、板、柱、墻等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連接可靠,承重結構安全,基本滿足安全使用要求。2.0.6 排查初判為不同安全隱患等級的自建房應分類處置: 1 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應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內和周邊群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如需繼續使用,應限期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安全5、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2 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應限制用途,并限期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3 未發現安全隱患的自建房,可繼續正常使用,同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與維護。2.0.7 初步判定結論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鑒定。2.0.8 現場排查應符合下列規定:1 現場排查人員攜帶卷尺、激光測距儀、裂縫對比卡、重錘線等簡單設備進行必要的測量;2 應對結構裂縫、損傷、腐蝕、風化和房屋整體等進行記錄或拍照;3 檢查時應區分抹灰層等裝飾層的損壞與結構損壞。2.0.9 自建房結構安全鑒定技術服務機構和鑒定人員應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2.0.10 自6、建房結構安全鑒定應按照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2015、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2016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鑒定結論安全評級為Asu級、Bsu級、Csu級、Dsu級,實施分類整治。2.0.11 國家和河北省對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專項整治有新要求的,遵守其規定。3 排查技術要求3.1 一般規定3.1.1 排查順序宜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內部;破壞程度嚴重或瀕危的房屋,若其破壞狀態明顯,可直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再對房屋內部進行檢查。3.1.2 改變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7、將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變為經營性人員密集場所,如賓館、幼兒園、洗浴場所、培訓教室、影院、KTV、餐館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術文件的;2 改變使用功能后,導致樓(屋)面使用荷載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3.1.3 改擴建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擅自拆改主體承重結構、更改承重墻體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層(含夾層)、擴建、開挖地下空間等,且出現明顯開裂、變形;2 在原樓(屋)面上擅自增設非輕質墻體、堆載或其他原因導致樓(屋)面梁板出現明顯開裂、變形;3 在原樓(屋)面新增的架空層與原結構缺乏可靠連接。3.1.4 改變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8、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將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變為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經營場所;2 改變使用功能但樓(屋)面使用荷載沒有大幅增加。3.1.5 改擴建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在原樓面上增設輕質隔墻;2 擅自拆改主體承重結構、更改承重墻體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層(含夾層)、擴建、開挖地下空間等,但未見明顯開裂、變形時;3 屋面增設堆載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載增加較大,但未見明顯開裂和變形時。3.1.6 按本導則尚不能判定為嚴重安全隱患或一定安全隱患,但排查中發現結構存在異常情況的,可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3.1.7 經排查判定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一定安全隱患9、情形的,可初步判定為未發現安全隱患。3.2 地基基礎安全隱患排查3.2.1 地基基礎的安全隱患排查應檢查地基變形對主體結構及建筑周邊的反應,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勻沉降、不穩定等情況;室內外管網是否滲漏、排水是否通暢等。3.2.2 房屋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房屋地基出現局部或整體沉陷;2 上部結構砌體墻部分出現寬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縫,或單道墻體產生多條平行的豎向裂縫,其中最大裂縫寬度大于5mm;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部位出現寬度大于3mm的不均勻沉降裂縫;3 混凝土梁產生寬度超過0.4mm的斜裂縫,或梁柱節點出現寬度超過0.5mm的裂縫,或鋼筋混凝土墻出現10、豎向裂縫;4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有繼續滑動跡象;5 基礎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6 因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上部結構出現明顯的傾斜、位移、裂縫。3.2.3 房屋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房屋地基基礎有不均勻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結構構件裂縫,但其寬度未達到3.2.2.2、3.2.2.3條限值; 2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3 因地基變形引起單層和兩層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3%,三層及以上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2%;4 地下管網存在滲漏,室外排水存在11、不暢等情形。3.3 上部結構安全隱患排查3.3.1 上部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應包括:承重構件及其連接是否可靠;結構構件與房屋整體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現象。同時排查按照先整體后構件的順序進行,比照承重結構構件截面常規尺寸,對梁、板、柱、墻進行排查。對于存在損傷和變形的構件,可輔助以裂縫對比卡、重垂線等工具進行。3.3.2 結構布置和房屋整體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多層房屋結構布置混亂,多數上下層柱、承重墻豎向不連續,傳力體系不明確;2 房屋出現明顯整體傾斜、局部坍塌或歪扭現象。3.3.3 砌體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承重墻、12、柱已經產生明顯傾斜;2 采用獨立承重磚柱,且磚柱出現變形或裂縫;3 承重墻出現豎向受壓裂縫,縫寬大于1mm、縫長超過層高1/2,或出現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4 空曠房屋(承重墻間距大于9m)承重墻體出現多條水平裂縫、豎向裂縫或斜向裂縫;5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現因局部受壓產生的裂縫,或裂縫寬度超過1mm;6 承重墻或磚柱出現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等現象,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或削弱后墻體厚度不足180mm;7 縱橫承重墻體連接處出現通長豎向裂縫; 8 承重墻、柱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9 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的拱頂沿縱向產生裂縫,或拱曲面13、變形,或拱腳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或拉桿體系失效等。3.3.4 混凝土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主要承重柱產生明顯傾斜,混凝土質量差,出現蜂窩、露筋、裂縫、孔洞、爛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2 柱、梁、樓板、墻、樓梯因鋼筋銹蝕膨脹造成裂縫寬度大于1mm,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露筋、鋼筋銹蝕嚴重;3 梁跨中或中間支座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裂縫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4 梁、板下撓,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5 懸挑梁、板下撓變形明顯,且梁、板根部上方出現多條裂縫下方出現混凝土壓碎現象;6 柱因受壓產生豎向14、裂縫、保護層剝落,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7 混凝土梁、板出現寬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縫的情形;8 屋架的支撐系統失效,屋架平面外傾斜。3.3.5 鋼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2 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3 受力構件因銹蝕導致截面銹損量大于原截面的10%;4 鋼柱等受壓構件整體或局部出現彎曲、變形、傾斜;5 屋架下撓,檁條下撓,導致屋架傾斜。3.3.6 木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1 構件之間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15、,連接節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或連接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2 主梁下撓,或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3 屋架下撓,或頂部、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4 木柱側彎變形,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等受損面積大于原截面20%以上。3.3.7 砌體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承重墻厚度小于180mm;2 承重墻或磚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3 承重墻或磚柱出現側向變形現象,或出現因側向受力產生水平裂縫;4 建筑高度與面寬寬度的比值超過2.5;5 房屋面寬和進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縱向承重墻承重,缺乏橫向承重墻;6 房屋底層大空間,且未采16、用局部框架結構,上部小空間,且采用自重較重的砌筑墻體分隔;7 建筑層數達到3層以上,采用空斗磚墻承重,且未設置圈梁和構造柱;8 采用預制板作為樓屋面,未設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9 承重砌體墻根部風化剝落,有效截面削弱不超過15%;10 女兒墻存現多條貫通裂縫且存在外閃現象;11 門窗洞口上磚過梁產生裂縫或下撓變形。3.3.8 混凝土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2 預應力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預制板底部出現橫向裂縫或下撓變形;3 混凝土墻中部產生斜裂縫;4 屋架產生下撓,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17、5 懸挑構件下撓變形,或支座部位出現裂縫;6 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板、墻)表面有輕微剝蝕、開裂、鋼筋銹蝕的現象,或混凝土構件施工質量較差、蜂窩麻面較多、但受力鋼筋沒有外露等;7 混凝土梁板出現寬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縫的情形。3.3.9 鋼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梁、板下撓;2 實腹梁側彎變形且有發展跡象;3 梁位移或變形較大;4 鋼結構構件(柱、梁、屋架等)有多處輕微銹蝕現象。3.3.10 木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1 檁條、龍骨下撓,或入墻部位腐朽、蟲蛀;2 木構件存在心腐缺陷;3 受壓或受彎木構件干縮裂縫深度超過構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縫長度超過構件長度的2/3。-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