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方案(2023-2024年)(征求意見稿)(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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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748532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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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澄邁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方案(2023-2024年)(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安全管理,統籌煙花爆竹安全環保監管工作,深入打好“藍天保護戰”,在我縣“禁限放”政策措施基礎上科學合理做好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布設和許可證發放,防止“一刀切”,有效遏制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做到安全管理和生態環保相統一、有效疏導與嚴格管控相結合,確保我縣空氣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劃。一、規劃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修訂)(國務院令第455號);(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2、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3號)(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797號);(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七)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瓊安委辦202295號);(八)澄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十六屆第22次202223號)二、布點原則我縣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專店專賣、方便群眾、有利監管”的原則規劃確定。(一)澄邁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2023年煙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3、劃定的禁放區內不得設立零售店(點)。(二)為方便群眾購買,同一鎮墟零售點盡量分散,同一區位方向不得重復設點。(三)澄邁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2023-2024年)總數量為58家。各鎮墟布點數詳見附件1。三、零售店申請條件及規定(一)申請經營(零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2、零售店實行專店專人銷售,持證上崗,一證一店(點);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店內無易燃物品或火種,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保證安全通道暢通。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邊500米范圍4、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允許設立竹木、帳篷搭建的臨時點)。4、零售場所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不應布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橋下及涵洞、鐵路軌道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地下室、兩層以上建筑物或上方有輸送石油或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上空有1kv及以上電力線路跨越。布置在兩層建筑物內,其正上方不應有人員活動場所,不應有樓梯和洞口。毗鄰其他建筑物時,其毗鄰墻體應為不燃材料墻體,且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規定,不得設置門窗和洞口。5、零售場所與養老院、醫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5、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與學校、幼兒園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6、零售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其中必須設置一個水池或配備一個大水缸),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應至少配備4具分為2個設置點。7、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居民居住場所不得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現象。8、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筑物內。9、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制定并張貼煙花爆竹6、零售經營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責任制應包括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和銷售人員、看護人員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現場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報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煙花爆竹的查驗、拆箱、搬運、堆碼等安全要求。(二)零售店(點)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僅允許零售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的煙花爆竹。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對一次性購買超過10kg藥量的煙花爆竹購買者實行實名登記。3、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擺放煙花爆竹。4、不應在零售場所外30米范圍內燃放7、爆竹等地面類產品,不應在零售場所外80米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5、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6、并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7、煙花爆竹的堆放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米。8、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9、煙花爆竹存放點應防水防潮。10、零售店(點)須與澄邁縣應急管理局簽訂責任書。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12.根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規定,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實際使用面積確定最大允許存放量(詳見列表)。零售場所使用面積()最大允許8、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箱)10505010且15707015且2510010025且3514014035且5019019050且7025025070且20030030013.申報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材料及核發程序見附件2。附件1澄邁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專營店)布點規劃 (2023-2024年)序號鄉鎮擬規劃總數布點范圍備注1金江主城區02老城科技新城03太平2鎮禁燃禁放區外4長安3鎮禁燃禁放區外5美亭4鎮禁燃禁放區外6山口2鎮禁燃禁放區外7白蓮3鎮禁燃禁放區外8南興2鎮禁燃禁放區外9大豐鎮2鎮禁燃禁放區外10福山鎮4鎮禁燃禁放區外11橋頭鎮3鎮禁燃禁放區外129、中興鎮3鎮禁燃禁放區外13和嶺2鎮禁燃禁放區外13仁興鎮3鎮禁燃禁放區外14昆侖2鎮禁燃禁放區外15加樂鎮4鎮禁燃禁放區外16文儒鎮3鎮禁燃禁放區外17坡尾2鎮禁燃禁放區外18石浮2鎮禁燃禁放區外19金安籌2鎮禁燃禁放區外20瑞溪鎮3鎮禁燃禁放區外21永發鎮3鎮禁燃禁放區外22新吳2鎮禁燃禁放區外23東興2鎮禁燃禁放區外合計58注:禁燃區域內不予發證(最終以澄邁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2023年煙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劃定的禁放區域為準)附件2申報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材料及核發程序(一)申報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提交材料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0、1份(核驗原證);3.零售點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4.零售點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復印件1份(核驗原證);5.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6.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需出具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說明:所有復印件必須蓋申報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二)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程序1.提出申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備好相關申請材料后可向澄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現場核查。審批局、應急局及專家對申請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安全條件核查未通過的,允許申請人在3天內進行整改,兩次核查未通過的,視為安全條件不合格,不再予以受理。3.公示。對經現場審核合格的零售店(點)予以公示。4.發證。對經現場審核合格、完成公示的零售店(點)予以發證。-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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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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