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基礎知識培訓課件(76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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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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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氣瓶安全基礎知識氣瓶的定義條例中的定義: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2300氣瓶2310無縫氣瓶2320焊接氣瓶2330液化石油氣鋼瓶2340溶解乙炔氣瓶2350車用氣瓶2360低溫絕熱氣瓶2370纏繞氣瓶2380非重復充裝氣瓶2390特種氣瓶氣瓶的分類氣瓶的分類無縫氣瓶液化氣鋼瓶焊接氣瓶纖維纏繞氣瓶低溫絕熱氣瓶車用氣瓶溶解乙炔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公交車頂氣瓶公交車底部氣瓶公交車液化天然氣瓶無縫氣瓶結構焊接氣瓶構造瓶閥氧氣、氫氣乙炔瓶閥液化氣瓶閥氣瓶規程第八條 氣 瓶 的 壓 2、力 系 列 如 表 1規 定。氣 瓶 的 水 壓 試 驗 壓 力,一般 應 為 公 稱 工 作 壓 力 的 1.5倍;特 殊 情 況 者,按 相 應 國 家 標 準 的 具 體規 定。表1(Mpa)壓力類別壓力類別高壓高壓低壓低壓公稱工作壓力30201512.585321水壓試驗壓力453022.518.8127.54.531.5第九條 氣 瓶 的 公 稱 工 作 壓 力,對 于 盛 裝 永 久 氣 體 的 氣 瓶,系 指 在基 準 溫 度 時(一 般 為 20),所 盛 裝 氣 體 的 限 定 充 裝 壓 力;對 于 盛 裝 液化 氣 體 的 氣 瓶,系 指 溫 度 為 60時 瓶 內 氣 3、體 壓 力 的 上 限 值。盛 裝 高 壓 液 化 氣 體 的 氣 瓶,其 公 稱 工 作 壓 力 不 得 小 于 8MPa。盛 裝有 毒 和 劇 毒 危 害 的 液 化 氣 體 的 氣 瓶,其 公 稱 工 作 壓 力 的 選 用 應 適 當提 高。常 用 氣 體 氣 瓶 的 公 稱 工 作 壓 力 如 表 2規 定。氣瓶規程第十條 氣 瓶 的 公 稱 容 積 系 列,應 在 相 應 的 標 準 中 規 定。一 般 情況 下,12L(含 12L)以 下 為 小 容 積,12L以 上 至 100L(含 100L)為 中 容 積,100L以 上 為 大 容 積。第二章一般規定第 七 條 瓶 裝 氣4、 體 的 分 類 按 GB16163瓶 裝 壓 縮 氣 體 分 類 規 定。按 其 臨 界 溫 度 可 劃 分 為 三 類:1.臨 界 溫 度 小 于 10的 為 永 久 氣 體;2.臨 界 溫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0,且 小 于 或 等 于 70的 為 高 壓 液 化氣 體;3.臨 界 溫 度 大 于 70的 為 低 壓 液 化 氣 體。臨界溫度和壓力的定義臨界溫度:對某種氣體,有這樣的一個溫度值,當溫度低于該數值時,對氣體進行加壓,可以使氣體液化;而在該溫度以上,無論加多大壓力都很難使氣體液化,這個溫度叫該氣體的臨界溫度。臨界壓力:在臨界溫度下,使氣體液化所必須的最小壓力叫臨界壓力。5、臨界溫度和壓力的定義臨界溫度:對某種氣體,有這樣的一個溫度值,當溫度低于該數值時,對氣體進行加壓,可以使氣體液化;而在該溫度以上,無論加多大壓力都很難使氣體液化,這個溫度叫該氣體的臨界溫度。臨界壓力:在臨界溫度下,使氣體液化所必須的最小壓力叫臨界壓力。常用氣體臨界溫度及臨界壓力車用瓶規-第六條車用氣瓶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設計文件鑒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TSG R1003-2006氣瓶設計文件鑒定規則氣瓶設計文件鑒定規則第十七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證后,方可在許可證批準的范圍(資格項目和安裝場地)內開展車用氣瓶安6、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拆裝、更換或者維修車用氣瓶。車輛制造單位安裝車用氣瓶,也應當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變更安裝場地時,應當報安裝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并且及時辦理安裝許可變更手續,方可繼續進行安裝工作。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可以對需要定期檢驗的氣瓶進行拆卸和安裝,不需要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第十九條安裝單位應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工作完成后,應當出具安裝合格證明。第二十一條車用氣瓶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向當地負責安裝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申報車用氣瓶的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7、不得交付充裝和使用。第二十八條充裝單位的布局及其充裝區和待充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2002)第十二條 氣 瓶 的 鋼 印 標 記 是 識 別 氣 瓶 的 依 據。鋼 印 標 記 必 須 準確、清 晰、完 整、以 永 久 標 記 的 形 式 打 印 在 瓶 肩 或 不 可 卸 附 件 上。應 盡量 采 用 機 械 方 法 打 印 鋼 印 標 記。鋼 印 的 位 置 和 內 容,應 符 合 本 規 程 附錄 1氣 瓶 的 鋼 印 標 記 和 檢 驗 色 標 的 規 定。纖 維 纏 繞 氣 瓶、低 溫 絕 熱氣 瓶8、 和 高 強 度 鋼 氣 瓶 的 制 造 鋼 印 標 記 按 相 應 國 家 標 準 的 規 定。特 殊 原因 不 能 在 規 定 位 置 上 打 鋼 印 的,必 須 按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監 察 局 核 準的 方 法 和 內 容 進 行 標 注。氣 瓶 制 造 企 業 的 代 號 和 氣 瓶 注 冊 商 標 必 須 在 制 造 許 可 證 批 準 機 構備 案。正在打印鋼印鋼印編號圖乙炔氣瓶鋼印氣瓶制造鋼印標記檢驗標志顏色1第十三條 氣 瓶 外 表 面 的 顏 色、字 樣 和 色 環,必 須 符 合 GB7144氣瓶 顏 色 標 志 的 規 定,并 在 瓶 體 上 以 明 顯 9、字 樣 注 明 產 權 單 位 和 充 裝 單位。盛 裝 未 列 入 國 家 標 準 規 定 的 氣 體 和 混 合 氣 體 的 氣 瓶,其 外 表 面 的顏 色、字 樣 和 色 環 均 須 符 合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監 察 局 核 準 的 方 案。各種氣瓶顏色第十四條 氣 瓶 警 示 標 簽 的 式 樣、制 作 方 法 及 應 用 應 符 合GB16804氣 瓶 警 示 標 簽 的 規 定。氣瓶警示標簽第十七條 氣 瓶 必 須 專 用。只 允 許 充裝 與 鋼 印 標 記 一 致 的 介 質,不 得 改 裝 使用。制造氣瓶用材料標準1、GB6653-2008焊接氣瓶用鋼板和鋼帶10、焊接氣瓶用鋼板和鋼帶 HP235、HP265、HP295、HP325、HP3452、GB13447-2008無縫氣瓶用鋼坯34Mn2V,37Mn,30CrMo,34CrMo3、GB18248-2008氣瓶用無縫鋼管34Mn2V,37Mn,30CrMo,34CrMo4,35CrMo,30CrMnSiA結構要求 高 壓 氣 瓶 的 瓶 體,必 須 采 用 無 縫 結 構。焊 接 氣 瓶 瓶 體 焊 縫(包 括 縱 向 和 環 向 焊 縫)應 采 用 全焊 透 對 接 接 頭。無 縫 氣 瓶 瓶 體 與 不 可 拆 附 件 的 連 接,不 得 采 用 焊 接。無 縫 氣 瓶 的 底 部 結 構,應 11、符 合 以 下 要 求:1.結 構 型 式 和 尺 寸,應 符 合 有 關 國 家 標 準 的 規 定;2.凸 形 底 與 筒 體 的 連 接 部 位 應 圓 滑 過 渡,其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筒 體 設計 厚 度 值;3.凹 形 底 的 環 殼 與 筒 體 之 間 應 有 過 渡 段,過 渡 段 與 筒 體 的 連 接 應圓 滑 過 渡。焊 接 氣 瓶 瓶 體 結 構 應 為:縱 向 焊 縫 不 多 于 一 條,環 向焊 縫 不 多 于 二 條。公 稱 容 積 大 于 等 于 5L的 氣 瓶,應 配 有 固 定 瓶 帽 或 保護 罩;瓶 底 不 能 自 行 直 立 的,應 配 有 底 12、座(呼 吸 器 及 采 用 固 定 支 架 或 集裝 框 架 的 氣 瓶 除 外)。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無 縫 氣 瓶(B1);焊 接 氣 瓶(B2);B2注 明 含(限)溶 解 乙 炔 氣 瓶 或 液 化 石 油 氣 瓶。特 種 氣 瓶(B3)B3注 明 機 動 車 用、纏 繞、非 重 復 充 裝、真 空 絕 熱 低溫 氣 瓶 等形式試驗氣瓶型式試驗規則TSGR7002-2009焊 接 氣 瓶 瓶 體 的 縱、環 焊 縫,必 須 采 用 自 動 焊。瓶 閥閥 座 與 瓶 體 的 焊 接,應 盡 量 采 用 自 動 焊。制 造 單 位 必 須 進 行 焊 接 工 藝 評 定,并 制 定13、 出 焊 接 工 藝 規 程 和 焊 縫返 修 工 藝 要 求,且 應 符 合 相 應 標 準 的 規 定。氣 瓶 的 熱 處 理,必 須 采 用 整 體 熱 處 理。經 整 體 熱 處理 的 焊 接 氣 瓶,不 得 再 進 行 焊 接 工 作,如 再 施 焊,必 須 重 新 進 行 熱 處 理。氣瓶制造流程第六章氣瓶附件第 五 十 條 氣 瓶 附 件 包 括 氣 瓶 專 用 爆 破 片、安 全 閥、易 熔 合 金 塞、瓶 閥、瓶 帽、液 位 計、防 震 圈、緊 急 切 斷 和 充 裝 限 位 裝 置 等。根 據 國 家 質量 技 術 監 督 局 公 布 的 目 錄,列 入 制 造 許 可 證14、 范 圍 的 安 全 附 件 需 取 得 國家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頒 發 的 制 造 許 可 證,未 列 入 制 造 許 可 證 范 圍 的 安 全附 件,除 瓶 帽 和 防 震 圈 外,需 在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監 察 局 辦 理 安 全注 冊。氣瓶附件標準15、氣瓶用易熔合金塞GB 8337-199616、溶解乙炔氣瓶用回火防止器GB 12136-198917、氣瓶用爆破片技術條件GB 16918-199718、液化石油氣瓶閥GB 7512-199819、氧氣瓶閥GB 10877-198920、溶解乙炔氣瓶閥GB 10879-198921、氬氣瓶閥GB 13438-15、199222、液氯瓶閥GB 13439-199223、液氨瓶閥GB 17877-199924、工業用非重復充裝瓶閥GB 17878-199925、壓縮天然氣瓶閥GB 17926-199926、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集成閥GB 18299-200127、氣瓶閥通用技術條件GB 15382-199428、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GB 15383-199429、氣瓶專用螺紋GB 8335-199830、氣瓶錐螺紋絲錐GB 10878-199931、氣瓶專用螺紋量規GB/T 8336-1998充裝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TSGR4001-2006第三十條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當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并16、且做好記錄。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嚴禁充裝:(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二)超過檢驗期限的;(三)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報廢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六)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使用標準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GB 13591-19922、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 14193-19933、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 14194-19934、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 17264-19985、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 17265-19986、溶17、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 17266-19987、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 17267-1998第六十一條 屬 于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氣 瓶,應 先 進 行 處 理,否 則 嚴 禁充 裝:1.鋼 印 標 記、顏 色 標 記 不 符 合 規 定,對 瓶 內 介 質 未 確 認 的;2.附 件 損 壞、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的;3.瓶 內 無 剩 余 壓 力 的;4.超 過 檢 驗 期 限 的;5.經 外 觀 檢 查,存 在 明 顯 損 傷,需 進 一 步 檢 驗 的;6.氧 化 或 強 氧 化 性 氣 體 氣 瓶 沾 有 油 脂 的;7.易 燃 氣 體 氣 瓶18、 的 首 次 充 裝 或 定 期 檢 驗 后 的 首 次 充 裝,未 經 置 換或 抽 真 空 處 理 的。舉例說明充裝事故照片事故照片爆炸后的氣瓶爆炸后氣瓶,瓶底可見油跡公交車氣瓶被撞公交底部氣瓶脫落第六十二條 永 久 氣 體 的 充 裝 裝 置,必 須 防 止 可 燃 氣 體 與 助 燃 氣體 的 錯 裝 和 防 止 不 相 容 氣 體 的 錯 裝。充 氣 后 在 20時 的 壓 力,不 得 超過 氣 瓶 的 公 稱 工 作 壓 力。舉例說明。第六十五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實 行 充 裝 重 量 逐 瓶 復 驗 制 度,嚴 禁 過 量 充 裝。充 裝 超 量 的 氣 瓶不 準19、 出 廠。采 用 連 續 自 動 稱 重 進 行 充 裝 時,以 抽 檢 替 代 逐 瓶 復 驗,應 有相 應 的 抽 檢 制 度,并 經 充 裝 注 冊 機 構 核 準;2.稱 重 衡 器 應 保 持 準 確,其 最 大 稱 量 值 應 為 常 用 稱 量 的 1.5 3.0倍。稱 重 衡 器 按 有 關 規 定 定 期 進 行 校 驗,每 班 應 對 衡 器 進 行 一 次 核 定。稱 重 衡 器 必 須 設 有 超 裝 警 報 或 自 動 切 斷 氣 源 的 裝 置;3.嚴 禁 從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罐 或 罐 車 直 接 向 氣 瓶 灌 裝,不 允 許 瓶 對 瓶直 接 倒 氣;20、4.充 裝 后 應 逐 只 檢 查 氣 瓶,發 現 有 泄 漏 或 其 他 異 常 現 象,應 妥 善處 理;5.充 裝 前 的 檢 查 記 錄、充 裝 操 作 記 錄、充 裝 后 復 驗 和 檢 查 記 錄 應完 整,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氣 瓶 編 號、氣 瓶 容 積、實 際 充 裝 量、發 現 的 異 常情 況、檢 查 者、充 裝 者 和 復 稱 者 姓 名 或 代 號、充 裝 日 期。記 錄 應 妥 善 保存、備 查;6.操 作 人 員 應 相 對 穩 定,由 企 業 考 核 后 持 證 上 崗 并 定 期 進 行 安 全教 育。非法瓶對瓶倒氣非法瓶對瓶倒氣第八章定期檢驗第 六 21、十 七 條 承 擔 氣 瓶 定 期 檢 驗 的 單 位,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氣 瓶 定期 檢 驗 站 技 術 條 件 的 規 定,經 省 級 以 上(含 省 級)質 量 技 術 監 督 行 政 部門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監 察 機 構 核 準,取 得 資 格 證 書。氣 瓶 定 期 檢 驗 資格 證 書 有 效 期 為 五 年,氣 瓶 定 期 檢 驗 單 位 有 效 期 滿 當 年 2月 底 前 向 原發 證 機 構 提 出 換 證 申 請。逾 期 不 申 請 者,視 為 自 動 放 棄,有 效 期 滿 后 不得 從 事 氣 瓶 定 期 檢 驗。從 事 氣 瓶 定 期 檢 22、驗 工 作 的 人 員,應 按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壓 力 管 道 及 特種 設 備 檢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規 則 進 行 資 格 考 核,并 取 得 氣 瓶 定 期 檢 驗 資格 證 書。第六章定期檢驗第四十條 承擔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方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取得氣瓶檢驗資格后,方可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檢驗標準1、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 8334-19992、氣瓶水壓試驗方法GB/T 9251-19973、氣瓶疲勞試驗方法GB/T 9252-2023、014、溶解乙炔氣瓶多孔填料技術指標測定方法GB 11639-19895、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GB 12135-19996、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GB/T 12137-19897、溶解乙炔氣瓶氣壓試驗方法GB/T 13003-19918、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 13004-19999、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 13075-1999 10、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 13076-199111、鋁合金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 13077-199112、無縫氣瓶壓扁試驗方法GB/T 13440-199213、氣瓶水壓爆破試驗方法GB 15385-199414、第七十一條 氣 瓶 定24、 期 檢 驗 必 須 逐 只 進 行,各 類 氣 瓶 定 期 檢 驗 的項 目 和 要 求,應 符 合 相 應 國 家 標 準 的 規 定。檢 驗 中 嚴 禁 對 氣 瓶 瓶 體 進 行 挖 補、焊 接 修 理 等。檢 驗 合 格 的 氣 瓶,應 按 本 規 程 附 錄 1的 規 定 打 檢 驗 鋼 印,涂 檢 驗色 標。氣 瓶 檢 驗 單 位 應 保 證 檢 驗 合 格 的 氣 瓶 能 夠 安 全 使 用 一 個 檢 驗 周期,不 能 安 全 使 用 一 個 檢 驗 周 期 的 氣 瓶 應 判 廢。34PD1氣瓶無縫氣瓶定期檢驗35PD2焊接氣瓶定期檢驗注明品種36PD3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25、驗37PD4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38PD5特種氣瓶(纏繞、低溫、車載等)定期檢驗注明品種39PJ1各類氣瓶監督檢驗CNG瓶檢驗車間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五條 鼓勵在制造、使用、充裝等環節,采用電子標簽等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自2009年 8月1日起施行。檢驗標志環無縫氣瓶檢驗標記第九章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第 七 十 五 條 運 輸、儲 存、經 銷 和 使 用 氣 瓶 的 單 位 應 加 強 對 運 輸、儲 存、經 銷 和 使 用 氣 瓶 的 安 全 管 理:1.有 掌 握 氣 瓶 安 全 知 識 的 專 26、人 負 責 氣 瓶 安 全 工 作;2.根 據 本 規 程 和 有 關 規 定,制 定 相 應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3.制 定 事 故 應 急 處 理 措 施,配 備 必 要 的 防 護 用 品;4.定 期 對 氣 瓶 的 運 輸(含 裝 卸)、儲 存、經 銷 和 使 用 人 員 進 行 安 全技 術 教 育。危險的運輸方式混亂的運輸方式第七十六條 運 輸 和 裝 卸 氣 瓶 時,應 遵 守 下 列 要 求:1.運 輸 工 具 上 應 有 明 顯 的 安 全 標 志;2.必 須 配 戴 好 瓶 帽(有 防 護 罩 的 氣 瓶 除 外)、防 震 圈(集 裝 氣 瓶 除外),輕 裝 輕 卸27、,嚴 禁 拋、滑、滾、碰;3.吊 裝 時,嚴 禁 使 用 電 磁 起 重 機 和 金 屬 鏈 繩;4.瓶 內 氣 體 相 互 接 觸 可 引 起 燃 燒、爆 炸、產 生 毒 物 的 氣 瓶,不 得 同車(廂)運 輸;易 燃、易 爆、腐 蝕 性 物 品 或 與 瓶 內 氣 體 起 化 學 反 應 的 物 品,不 得 與 氣 瓶 一 起 運 輸;5.采 用 車 輛 運 輸 時,氣 瓶 應 妥 善 固 定。立 放 時,車 廂 高 度 應 在 瓶高 的 2 3以 上,臥 放 時,瓶 閥 端 應 朝 向 一 方,垛 高 不 得 超 過 五 層 且 不 得超 過 車 廂 高 度;6.夏 季 運 輸 應 有28、 遮 陽 設 施,避 免 曝 曬;在 城 市 的 繁 華 地 區 應 避 免白 天 運 輸;7.運 輸 可 燃 氣 體 氣 瓶 時,嚴 禁 煙 火。運 輸 工 具 上 應 備 有 滅 火器 材;8.運 輸 氣 瓶 的 車、船 不 得 在 繁 華 市 區、人 員 密 集 的 學 校、劇 場、大商 店 等 附 近 停 靠;車、船 停 靠 時,駕 駛 與 押 運 人 員 不 得 同 時 離 開;9.裝 有 液 化 石 油 氣 的 氣 瓶,嚴 禁 運 輸 距 離 超 過 50公 里;10.充 氣 氣 瓶 的 運 輸 應 嚴 格 遵 守 危 險 品 運 輸 條 例 的 規 定;11.運 輸 企 業 應 29、制 定 事 故 應 急 處 理 措 施,駕 駛 員 和 押 運 員 應 會 正確 處 理。第七十九條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 購 和 使 用 有 制 造 許 可 證 的 企 業 的 合 格 產 品,不 使 用 超 期 未 檢 的 氣 瓶;2.使 用 者 必 須 到 已 辦 理 充 裝 注 冊 的 單 位 或 經 銷 注 冊 的 單 位 購 氣;3.氣 瓶 使 用 前 應 進 行 安 全 狀 況 檢 查,對 盛 裝 氣 體 進 行 確 認,不 符合 安 全 技 術 要 求 的 氣 瓶 嚴 禁 入 庫 和 使 用;使 用 時 必 須 嚴 格 按 照 使 用 說明 書 的 要 求 使 用 氣 30、瓶;4.氣 瓶 的 放 置 地 點,不 得 靠 近 熱 源 和 明 火,應 保 證 氣 瓶 瓶 體 干 燥。盛 裝 易 起 聚 合 反 應 或 分 解 反 應 的 氣 體 的 氣 瓶,應 避 開 放 射 性 線 源;5.氣 瓶 立 放 時,應 采 取 防 止 傾 倒 的 措 施;6.夏 季 應 防 止 曝 曬;7.嚴 禁 敲 擊、碰 撞;8.嚴 禁 在 氣 瓶 上 進 行 電 焊 引 弧;9.嚴 禁 用 溫 度 超 過 40的 熱 源 對 氣 瓶 加 熱;10.瓶 內 氣 體 不 得 用 盡,必 須 留 有 剩 余 壓 力 或 重 量,永 久 氣 體 氣 瓶的 剩 余 壓 力 應 不 小 于 0.05MPa;液 化 氣 體 氣 瓶 應 留 有 不 少 于0.5 1.0 規 定 充 裝 量 的 剩 余 氣 體;11.在 可 能 造 成 回 流 的 使 用 場 合,使 用 設 備 上 必 須 配 置 防 止 倒 灌的 裝 置,如 單 向 閥、止 回 閥、緩 沖 罐 等;12.液 化 石 油 氣 瓶 用 戶 及 經 銷 者,嚴 禁 將 氣 瓶 內 的 氣 體 向 其 他 氣瓶 倒 裝,嚴 禁 自 行 處 理 氣 瓶 內 的 殘 液;13.氣 瓶 投 入 使 用 后,不 得 對 瓶 體 進 行 挖 補、焊 接 修 理;14.嚴 禁 擅 自 更 改 氣 瓶 的 鋼 印 和 顏 色 標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