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培訓講義ppt(38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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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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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培訓講義,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及意義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為達到一定目標而確定的指導思想和遵循原則。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黨和國家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而確定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準則,即“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并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于指導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堅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產過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2、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這是我們黨長期以來一直堅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對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安全第一,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以人為本,就必須珍愛人的生命;科學發展,就必須安全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構建安全社會。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對于捍衛人的生命尊嚴、構建安全社會、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安全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就必須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預防為主。預防為主,就是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預教、預測、預想3、預報、預警、預防的遞進式、立體化事故隱患預防體系,改善安全狀況,預防安全事故。在新時期,預防為主的方針又有了新的內涵,即通過建設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安全投入,構筑堅固的安全防線。具體地說,就是促進安全文化建設與社會文化建設的互動,為預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習慣的力量”;建立健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三同時”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進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把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建立在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基礎上;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問責制,創新安全生產監管體制,4、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行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業共同投入機制,提升安全生產投入水平,增強基礎設施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綜合治理。綜合治理,是指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安全生產規律,正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抓住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實施綜合治理,是由我國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和面臨的新形勢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多元化,不同利益主體對待安全生產的態度和行為差異很大,需要因情制宜5、綜合防范;安全生產涉及的領域廣泛,每個領域的安全生產又各具特點,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樣化;實現安全生產,必須從文化、法制、科技、責任、投入入手,多管齊下,綜合施治;安全生產法律政策的落實,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有關部門的合作以及全社會的參與;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既存在歷史積淀的沉重包袱,又面臨經濟結構調整、增長方式轉變帶來的挑戰,要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就必須實施綜合治理。從近年來安全監管的實踐特別是今年聯合執法的實踐來看,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綜合治理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很強的針對性,是我們黨在安全生產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體現了安全生產方針的新發6、展。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方針。貫徹落實好這個方針,對于處理安全與生產以及與其他各項工作的關系,科學管理、搞好安全,促進生產和效益提高,推動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有重大意義。,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減少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第一。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7、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真正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貫徹落實從實踐中看,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應當做到以下3點:1.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這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基本原則。管理體現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體現了對煤礦生產經營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裝備是礦工實施作業、創造安全環境的工具。先進的技術裝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創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也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培訓后是提高職工素質的主要手段,許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無證上崗、無崗前8、和崗中培訓,致使法規和安全意識淡薄或缺乏專業技術知識造成的。只有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才能真正落實好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2.堅持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標準1985年,全國煤礦安全工作會議提出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10個標準,其中多條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如:1、企業管理的全部內容和生產的全過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決定、辦法、措施都必須有利于安全生產;2、把堅持“安全第一”方針作為選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3、把安全工作納入黨政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和承包內容;4、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訓列入年度和月份生產和工作計劃;,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5、建立和9、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落實;6、人、財、物優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7、嚴肅認真、一絲不茍的執行、安全指令和文件;8、思想政治工作要貫穿到安全生產全過程;9、業務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廣泛深入等等。在當今安全生產等各項法規逐漸完善、生產技術進一步發展的形勢下,這些標準還應不斷充實完善。,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3.堅持各項行之有效的措施為了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必須堅持以下各項措施:一是要強化安全法律觀念。要有依法行事、依法治理的觀念,出了事故不僅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黨紀責任,而且要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個多環節、多層次的系統10、工程,某一個層次、某一個環節的失誤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因而必須嚴把每一環節、每一層次、每一人員的安全生產關,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細化到每一崗位、分解到每一個人員。,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三是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規定:礦山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企業作為礦山企業中災害最為嚴重、作業環境惡劣、危險因素多的高危企業,若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或專門的人員去管理、檢查、監督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因素和責任的落實,要想實現安全生產只是一句空話。四是認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程明確規定:煤礦企業要進行經11、常的、定期的、監督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檢查,這是搞好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措施。,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五是要加大煤礦安全監察力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執法機構,要做到從嚴執法,公正執法。依據、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對不具備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堅持依法整治,做到該取締的取締,該關閉的關閉,該整改的整改,絕不姑息遷就;要強化對持證上崗和相關業務技能培訓的監察,切實加大監察執法力度。,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六是加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工作。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礎和主要內容之一,是實現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的重要途徑。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法律法規、本礦安全現狀、本12、礦安全措施、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教育。開展礦長、總工、區隊長、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培訓,使全體職工懂法、熟知安全技術知識、掌握操作技能、自覺遵法遵章,以減少和杜絕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七是關口前移,做好事故預防工作。做好事故預防,要求職工對礦井環境、自然災害因素、事故隱患、生產過程中不安全問題事先了解和熟悉,從管理角度研究,從安全措施上預防控制事故,把預防放在主要位置,預防在先、處處謹慎、措施得力、項項落實,以達到防止災害、控制事故發生的目的。八是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發生事故后,要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要堅持13、四個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九是加大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應該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依法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以起到懲罰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并營造一種對安全工作不力、失職即被追究的氛圍,使人人重視安全,人人都從本職工作做起,搞好安全工作。,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發展較快,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主要有四個部分:一是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二是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安全生14、產的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四是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地方規章。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有:,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法律有、等。(2)行政法規有、等。(3)地方性法規有、等。(4)部門規定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等。,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二、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一)1.立法的目的與意義與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全體會議通過,同時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發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實行。其意義是四個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安全監察依法行政15、的需要;二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違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的主要內容該法從提出立法建議到出臺,歷經21年,它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綜性法律,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范作用。具體內容共有七章9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1)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1)16、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3)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4)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5)在發生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6)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因為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法規上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2)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行為保證17、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1)在作業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獲本單位負責人匯報。(4)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二)1.立法的目的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江澤民以第65號命令發布,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這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18、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健康發展。,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的指導思想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從實際出發,做到勞動部門監督與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結合、國家監督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各級生產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產責任制。,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的主要內容該法共八章50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從礦山企業的設計開采、施工生產、日常管理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安全監督19、安全保障等方面做了法律界定和要求,無疑對規范礦山安全生產起到保障作用。,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三)1.立法的目的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發第75號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實施。立法的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的主要內容該法共八章81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第三章煤炭生產與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經營、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四)1.的20、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制定有三個背景:一是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變和促進我國煤礦安全狀況根本好轉的客觀需要。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煤礦健康發展。,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的主要內容該條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國務院第296號命令頒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條。該條例明確了煤礦安全檢查制度、權力、地位、職責、檢查內容、行政處罰種類、工作原則及與政府的關系等,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法規,自己依法監察的法律武器,填補了煤礦監察法規的空白,對于依法治21、礦,促進安全生產具有重大意義。,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五)1.(以下簡稱)制定的目的、依據及其意義于2004年11月13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其制定依據是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其意義就是規范煤礦工作,加強管理和監察執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證和促進我國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和煤礦安全狀況穩定好轉,為國家步入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的主要內容共有四編751條。第一編總則,規定煤礦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22、技術規范,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職工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第二編井工部分,規定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機電管理,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第三編露天部分,規范了采剝、運輸、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第四編職業危害,規定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和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六)(簡稱)1.立法的目的及適應范圍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它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23、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際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主要內容共有6章78條,主要包括:總則,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及附則,其中行政處罰共有9種,分別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拘留;關閉;吊銷有關證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七)(以下簡稱)1.制定的目的及使用范圍于2004年1月7日由國務24、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發命令實施。制定的目的是,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的主要內容共24條,規定了相關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明確了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監機構,以及國家、省級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發證權和管理權;提住了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對生產許可證管理、監督和使用做出了規定,對行政處罰明確了權力機關。這是一個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25、安全事故的法規,使煤礦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加強法治管理、科學管理的有力武器。,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三、生產過程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及法律制裁(一)違法與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1.違法與法律制裁違法是指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做出的法律禁制的行為。違法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一種行為,只有違法的思想動機而未見之于行為不構成違法;必須侵犯了客體,即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違法的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設置的法人;必須是行為者主觀上出于故意或過失。上述四個方面缺少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違法。違法可分為:刑事違法,構成犯罪;民事違法,包括違反民法、婚姻法等,給國家機關、社會26、組織或公民個人造成某種利益損失的行為;行政違法,即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法律制裁是由國家專門機關根據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實施的懲罰性制裁措施。按照違法者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觸犯法規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為:刑事制裁,是指觸犯了刑事法律,國家對刑事違法者給予制裁。民事制裁,是指國家對民事違法者,根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的強制性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的違法者給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行政處罰,是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和職工的違法27、違紀和違章所進行的處分。,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犯罪及其特征凡是違反刑法危害社會而應受到刑事處罰的稱為犯罪。在我國,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破壞經濟建設和社會秩序,侵犯集體或國有財產,侵犯公民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受到的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根據犯罪的主觀心態,犯罪可分為兩種: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于發生這種結果的,只有法律規定的過失犯罪才負刑事責任。犯罪有三個特征:具有社會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的客觀屬性;刑事違法性,即違反刑案例事法律的禁令;應受懲罰性。案例 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