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科學制定和嚴格遵守管理措施培訓課件(57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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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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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制定和嚴格遵守管理安全措施是企業預防事故及化解管理風險的根本途徑,一、科學制定和嚴格遵守管理措施對安全生產的必要性研究,1.是單位安全生產的本質內涵。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方法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2、是法律賦予單位的強制義務 安全生2、產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是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3、是單位預防責任事故發生的決定環節(1)技術安全措施;(2)管理安全措施;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安全管理機構成立及職責、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經濟政策、安全資格資質、外包項目管理、交叉作業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合同安全約定3、作業危害告知、安全設施同時、危險作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安全距離控制,等等。(3)勞動防護措施。提示: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安全措施、勞動防護措施都依賴嚴格有效的管理安全措施來保障。,4、是責任事故構成的必審條件 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4、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 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120號)(6)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作出的調查認定,經庭審質證后,結合其他證據,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7)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于單位來說,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公認慣例和企業制度、操作規程的行為導致發生事故,達到追訴標準且與事故結果存在因果聯系的均可追究刑事責任。,二5、管理安全措施的基本內容,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要點:(1)是否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2)制定的主要負責6、人職責與法律規定內容是否相符;(3)主要負責人職責內容與預防行業風險的特點是否相符;(4)檢查每項職責履行有效記錄,看是否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安全管理機構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7、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要點:(1)是否按法律規定成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人員;(2)高危行業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管理;(3)是否按法律規定明確管理職責;(4)管理職責內容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規定;(5)逐一檢查每項職責履行記錄,特別注意記錄的情況 是否及時進行報告或處理;(6)檢查有關制度或履行職責的登記臺帳,注意與抽查作業現場管理有關情況進行結合比對。,3、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8、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要點:企業全體人員分為生產崗位、保障安全生產崗位和監督安全生產崗位類別,責任制(1)是否明確各崗位人員;(2)是否明確各崗位責任范圍;(3)是否明確各崗位考核標準;(4)是否制定責任制考核辦法;(5)是否成立考核組織;(6)考核組織是否實施責任制考核并形成記錄;(7)考核產生結果是否公開;(8)是否按照考核結果實施獎懲。,4、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9、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10、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11、育和培訓。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企業安全教育教訓有關人員三級教育培訓課時、內容、組織、管理應當遵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3號)之規定。,要點:(1)是否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年度培訓計劃;(2)各類人員分級培訓是否達到法定培訓課時規定;(3)新進職工、勞務派遣工、學校實習生是否進行上崗前培訓;(4)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通過培訓考試取得資格證書;(5)是否培訓職工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12、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了解、掌握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安全技術特性;(6)是否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試結果;(7)是否有未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情況;(8)是否建立專門檔案。,5.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13、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1)排查技術措施隱患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14、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15、藝、設備”。,(2)排查管理措施隱患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16、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17、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吧a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18、理。”,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19、整改。特別提示:還應當排查下面講到的應急管理措施隱患,(3)排查防護措施隱患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要點: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除當20、場當場改正的外,應報告負責人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對發現隱患和消除隱患應告知崗位職工;對排查治理活動如實記錄,及時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6、企業應急管理措施,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21、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2、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履行職責應詳細記錄形成法律事實,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過程中把客觀情況通過記錄形成的檔案、臺帳等資料,通過記錄把安全管理客觀事實形成書面的安全管理法律事實,證明企業安全生產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公認慣例、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規定。,痕跡化記錄管理的作用,(1)是法律對單位管理人員開展管理活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2)是有關崗位人員履職盡責及開展工作績效優劣的評判根據;(3)是發生事故時判定有關崗位人員是否正確履行職責、劃分責任的原始證據。,三、不履行管理安全措施的法律責任,(一)單位事故發生23、前的行政責任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24、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25、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26、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27、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28、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二)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政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29、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30、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31、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單位發生事故刑事責任,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共十七條,涉及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146、232、234、389、397、402條,概括起來:,一是明確重大事故犯罪主體,解釋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32、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范圍。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且對上述罪名犯罪主體逐一作出具體規定。,二是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對于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規定以死亡一人、重傷3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追訴標準。,三是明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條件,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33、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釋規定,導致事故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認定情節嚴重;增加死亡三人,重傷五人或者經濟損失五百萬元,或者采取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四是明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條件,解釋規定,明確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繞口令他人違章34、冒險作業。,五是嚴懲生產、銷售不合格安全設備犯罪行為,解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設備,或者明知安全設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銷售,致使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處理。,六是嚴懲故意阻擾開展事故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犯罪行為,針對在實踐中,某些安全事故發生后,為了掩蓋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導致被困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社會危害嚴重,影響十分惡劣。解釋規定,對于上述行為,應依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七是明確從重35、懲處情節,(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八是嚴懲相關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構成貪污、受賄罪和危害生產安全事故罪 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進行處罰。,九是明確禁止令和職業禁止措施的適用范圍,解釋對如何適用禁止令和職業禁止令作出規定,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人員,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人員,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