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專業設計 施工 檢測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12頁).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晴
編號:757812
2023-09-26
12頁
28.24KB
1、防雷工程專業設計 施工 檢測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處罰依據處罰標準一、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1.建立、健全本單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責任制;查看資料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 未履行1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未履行2-3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履行4-7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2.組織制定本單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查看資料現場檢查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查看資料現場檢查4.保證本單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查看資料現場檢查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查看資料現場檢查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防雷設計、施工、檢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查看資料現場檢查7.及時、如實報告防雷設計、施工、檢測生產安全事故。查看資料現場檢查二、企業資質管理1.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書,是否存在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設計、3、施工、檢測的。2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證書。3.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的設備與設施。4.具有相應的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5.企業防雷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查看資料現場檢查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四條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年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年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0年國務院第570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4、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設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二)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年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三、 建設項目管理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準的防雷設5、計(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施工。查看設計現場檢查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2.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2.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 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6、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1.防雷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查看文件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2.用于配備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投入。查看文件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限7、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罰:1.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資金涉及該項總額低于10%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的罰款;2.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資金涉及該項總額10%以上30%以下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3.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資金涉及該項總額30%以上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8、營的投資人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用于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投入。查看文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1依法配備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查看資料現場檢查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1. 從業人員不足100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59、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防雷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防雷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防10、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安全生產整改措施。查看資料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六、勞動防護用品1.為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從業人員提供符合11、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1. 有5名以下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10名以上112、5名以下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4. 有15名以上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查看制度河南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相關方安全管理1.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單位13、與其他生產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查看協議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1.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2. 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14、,責令停產停業。2.防雷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查看合同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1.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生產經營單位1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2. 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生產經營單位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3.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生產經營單位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15、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4.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5.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6. 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7. 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生產經16、營單位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防雷專業設計、施工、檢測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防雷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防雷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查看合同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1.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17、全生產管理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八、勞動用工1.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防雷施工與檢測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查看資料現場詢問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1. 有3名以下從業人員18、未按照規定告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3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告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5名以上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告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19、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查看協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1.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20、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查看資料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十、安全標志管理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1. 有1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2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21、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4. 有4處及以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22、的罰款。十一、危險作業管理防雷專業施工、檢測單位單位進行吊裝、挖掘、爆破等作業,臨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條 1. 有1處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2處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責令23、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處以上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二、作業行為1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現場檢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給予警告,24、并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普通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2.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罰。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現場檢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給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違章指揮從業人員進行作業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25、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2. 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罰。3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現場檢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給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發現普通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處罰,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2. 發現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26、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罰。4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現場檢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給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低于10%進行生產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1000元的罰款;2. 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10%以上30%以下進行生產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3. 超過核定生產能27、力、強度或者定員30%以上進行生產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三、接受監督檢查接受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1.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2. 生產經營單位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8、.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四、教育培訓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專項執法檢查表。十五、應急管理參照應急管理專項執法檢查表。十六、隱患排查治理參照隱患排查治理專項執法檢查表。十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部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事項。注:1.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嚴格依據本級政府權力清單進行,屬于其他部門執法權限,應當及時移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5.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6.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