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壓縮氣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1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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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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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壓縮氣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1.目的 為了加強各種瓶裝壓力氣體的存放和領用、使用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消除隱患,特制定此規范。2.范圍適用于生產作業活動中使用的各種鋼制壓縮氣體氣瓶。3.引用標準GB7144-1999 氣瓶顏色標志GB/T9251-1997 氣瓶水壓實驗方法GB17075-1999 鋼制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T16804-2011 氣瓶警示標簽4.管理要求4.1氣瓶檢查4.1.1 氣瓶或氣瓶充裝應是具有氣瓶生產或充裝許可證的廠家;氣瓶檢驗應委托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按GB/T775-1999的要求;4.1.2 接收氣瓶時接收人員應對氣瓶的外觀狀2、態進行檢查,并掛貼相應的標簽,對有缺陷的氣瓶拒收。4.1.3 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4.1.3.1 氣瓶標識氣瓶鋼印標記下圖為打在瓶肩和護罩上的兩種鋼印標記氣瓶鋼印標志下圖為制造鋼印標志 3水壓實驗壓力,MPa; 4公稱工作壓力,MPa; 5實際重量,Kg; 6實際容積,L; 7瓶體設計壁厚; 8制造單位檢驗標記和制造年月; 9監督檢驗標記; 9檢驗監督標記; 10寒冷地區用氣瓶標記;氣瓶鋼印標記下圖為氣瓶檢驗鋼印標記4.1.3.2 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氣瓶顏色應滿足 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標簽應滿足GB16804-2011的要求。常見氣瓶顏色標志見附3、錄A,瓶裝氣體危險特性警示標簽參見附錄B;4.1.3.3 氣瓶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4.1.3.4 氣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4.1.3.5 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4.1.3.6 應對氣瓶的公稱壓力或氣體重量進行抽查;4.1.3.7 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4.2 氣瓶儲存4.2.1 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存儲在室內時,建筑物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氣瓶存儲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4.2.2 存儲場所應通風、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4、,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4.2.3 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同時應設避雷裝置。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4.2.4 氣瓶應分類存儲,并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該與燃料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他雜物。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毒性氣體氣瓶或瓶內介質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備防毒用具和適當的滅火器材。4.2.5 對于裝有易燃氣體的氣瓶,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5、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4.2.6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4.2.7 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4.2.8 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6、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4.2.9 盛裝容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必須規定存儲期限,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儲存點的最高溫度,并應避開放射源。氣瓶存放到期后,應及時處理。4.2.10 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特別是在夏季,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并做好記錄。存儲場所最高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4.3 搬運氣瓶的要求4.3.1. 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4.3.2 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氣瓶,特殊情7、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4.3.3 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4.3.4 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4.3.5 當提升氣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或裝物架。不得使用鋼絲繩或鏈條吊索。當用起重機吊裝氣瓶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4.4 氣瓶使用4.4.1 使用氣瓶前使用者應對氣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除按4.1.3檢查外,還應檢查減壓器、流量表、軟管、防回火裝置是否有泄漏、磨損及接頭松懈等現象,并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能使用。4.4.2 氣瓶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如果在通風條件8、差或狹窄的場地里使用氣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現氧氣不足,或危險氣體濃度加大的現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強制通風、氧氣監測和氣體檢測等。4.4.3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氣瓶應防止曝曬、雨淋、水浸,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等措施降溫。4.4.4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至少保持5m間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應避開放射源。4.4.5 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臥放,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使用前,必須先直立20min后,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4.4.6 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干燥,防9、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等。4.4.7 禁止將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以免形成電氣回路。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接地裝置,防止產生靜電造成燃燒或爆炸。在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是鐵板,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4.4.8 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結霜現象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溫水沖澆,再緩慢地打開瓶閥。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4.4.9 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10、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4.4.10 應緩慢地開啟或關閉瓶閥,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打開氣瓶閥門時,人站的位置要避開氣瓶出氣口。4.4.11 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4.4.12 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減壓器時必須帶有夾緊裝置與瓶閥結合。正常使用時,乙炔氣瓶的放氣壓降不得超過0.1MPa/h,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氣瓶匯流供11、氣。4.4.13 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釋放減壓器壓力,并配戴好瓶帽。4.4.14 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4.4.15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并關緊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4.4.16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器等。4.4.17 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將氣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4.4.18 氣瓶使用12、完畢,要妥善保管。空瓶上應標有“空瓶”標簽;已用部分氣體的氣瓶,應標有“使用中”標簽;未使用的滿瓶氣瓶,應標有“滿瓶”標簽。4.4.19 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 附錄A常用氣瓶顏色標志序號充裝氣體名稱化學式顏色字樣字色色環1乙炔C2H2白乙炔,不可近火大紅2氫H2淡綠氫大紅P=20 淡黃色單環P=30 淡黃色雙環3氧O2淡藍氧黑P=20 白色單環P=30 白色雙環4氮N2黑氮淡黃5二氧化碳CO2鋁白液化二氧化碳黑P-20 黑色單環6氨NH3淡黃液化氨黑7氯CL2深綠液化氯白8氟F2白氟黑9甲烷CH4棕甲烷白P=20 淡黃色單環P=30 淡黃色雙環10乙烷C2H6棕液化乙烷白P=20 淡黃色單環P=30 淡黃色雙環11氬氣Ar灰氬綠12丙烷C3H8鐵紅液化丙烷白13混合氣灰二Ar黃、黑 附錄C氣瓶檢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