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及違章記分處理實施細則-寶鋼(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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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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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資料注意保密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標準標準編號: * 第 * 版 簽發:* 安全生產事故及違章記分處理實施細則1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標準序號類型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標準減少對象有責協力區域責任1重大及以上事故廠部長、黨委書記、分管業務的副廠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給予行政降職及以上處分分廠廠長(車間主任)、書記、建設技改工地項目組組長、作業長給予行政撤職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給予行政撤職業務合同簽約部門、安保部等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減少該部門領導崗位薪5萬元主要責任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次要責任人員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2較大事故廠部長、黨委書記、2、分管業務的副廠部長、助理給予行政降職及以上處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分廠廠長(車間主任)、書記、建設技改工地項目組組長、作業長給予行政撤職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給予行政降職處分業務合同簽約部門、安保部等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減少該部門領導崗位薪3萬元主要責任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次要責任人員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3一般事故(1人工亡)廠部長、黨委書記、分管業務的副廠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減少該部門領導崗位薪2萬元分廠廠長(車間主任)、書記、建設技改工地項目組組長、作業長給予行政降職處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業務合同簽約等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減少該部門領導崗位薪1萬元減少該3、部門領導崗位薪0.5萬元安保部部長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次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4群傷事故廠部長、黨委書記、分管業務的副廠部長、助理減少崗位薪1萬元減少崗位薪0.5萬元分廠廠長(車間主任)、書記、建設技改工地項目組組長、作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次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51人重傷事故廠部分管業務的副廠部長、助理減少崗位薪0.5萬元分廠廠長(車間主任)、書記、建設技改項目組組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減少崗位薪0.5萬元作業長減少崗位薪0.3萬元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次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6輕傷事故分廠廠長(車間主任)、書記、建設技改4、項目組組長每人次減少崗位薪0.5萬元作業長每人次減少崗位薪0.3萬元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次要責任人員減少1個月崗位薪備注:1、 以上各類事故含協力事故;2、 分管業務的副廠部長、助理是指分管生產或技術質量或設備或建設技改或安全等的副廠部長、助理;3、 重傷及以上責任認定以公司或政府部門事故調查報告責任認定為準,輕傷事故責任認定由各單位事故調查組認定;以上有責是指部門有責或個人有責,若部門有責則該部門領導(含分管領導)、責任單位領導均為有責。序號具 體 內 容處 理1個人年內安全違章累計記滿5分的分廠(車間)組織專項安全再教育2個人年內安全違章累計記滿8分的廠、部組織專項安全再教育,發家5、屬信,公司內通報3個人年內安全違章累計記滿10分的組織離崗安全再教育,考試合格后上崗。崗位工資下浮2級三個月,年度績效評價為C,可取消年度特別貢獻獎勵4違反安全禁令條款之一的5三年內累計兩次記滿10分的年度績效評價為C,可解除崗位聘用2個人安全違章記分處理標準注:年內指自然年的1月1日-12月31日。3問責細則3.1問責程序3.1.1對集團公司直管的股份公司領導的問責由集團公司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管理辦法進行問責;3.1.2對股份公司直管領導人員的問責,由安保部、監察部、黨委組織部在收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批復后,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書中的事故責任認定,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問責建議,報請公司領6、導審議批準后實施;3.1.3其他人員按照公司管理權限進行問責。3.2對子公司相關責任人的問責3.2.1對梅鋼(含梅山)公司、鋼管事業部、湛江鋼鐵、寶鋼國際的公司領導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問責: 3.2.1.1發生2人(或年內死亡人數累計達到2人)及以上事故的,對該公司領導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管理辦法中的一類(B)單位問責標準進行行政問責。3.2.1.2 發生1人有責工亡事故的,給予該公司分管領導減少績效工資2萬元處理。3.2.2其它子公司領導按照廠(部)長的處理標準進行問責;3.2.3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由各單位按照標準進行問責;問責標準由各單位參照本標準制定本單位問責細則,且問責標準不低于7、本標準(個人減少的經濟額度可根據本單位工資收入情況進行適當調整)。3.3管理責任權重設定原則 3.3.1一起事故中,同一責任者分擔不同業務責任時,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處理。3.3.2一起事故涉及二位及以上分管業務(生產或技術質量或設備或建設技改或安全等)的副廠(部)長、助理,按主責70%,半責50%,次責30%,累加不大于100%(僅適用于經濟問責)。3.4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治安事件及交通事故處理標準對應關系序號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治安事件交通事故1重大及以上事故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2較大事故區域內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發生因管理失職造成的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被盜的區域內發生主責及以上交通8、事故(死亡3人、重傷11人),其余責任下降一檔處理3一般事故區域內發生一起級火災事故(500萬元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發生因管理失職造成的30萬元(含)以上財物被盜的區域內發生主責及以上交通事故(死亡12人),其余責任下降一檔處理4一起群傷事故區域內發生一起級火災事故(100萬元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發生因管理失職造成的10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財物被盜的區域內發生主責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傷3人、輕傷5人)51人重傷事故區域內發生一起級火災事故(50萬元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發生因管理失職造成的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財物被盜的6輕傷事故區域內發生一起級火災事故(直接財產損失509、萬元的)1年內重復發生因管理失職造成5萬元以下財物被盜的3.5從重處理的行為:3.5.1發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或年內累計死亡達到2人,對相關責任人按上述標準上浮一檔處理,已達到最高標準的,按最高標準處理。3.5.2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標準就重處理。3.5.3經查實的生產安全、火災事故,物資被盜、丟失事件瞞報、遲報的,未及時報警造成火災擴大的,按照標準上浮一檔處理;并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撤職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3.5.4分廠、車間三個月內重復發生生產安全及火災事故的,按照標準上浮一檔處理。3.5.5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10、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職、行政撤職、留用察看或解除崗位聘用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3.5.6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3.6由于個人原因(如非生產性場所由于自我保護不當造成意外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有責交通事故等)造成工傷理賠,增加企業工傷理賠成本的,給予當事人相對應的行政處分。3.7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人員,個人年度績效可評為“待改進”或“C”;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經濟處罰的人員,年度個人不得評為“優秀”。3.8業務合同簽約部門僅在11、合同內容、簽約流程等方面進行管理的,如僅為區域責任協力事故時,則該業務合同簽約部門在事故處理時可免于處理。3.9當上級或政府部門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決定高于本標準時,執行上級或政府部門決定。4附則4.1財產損失計算標準:火災事故等級標準見安全管理指標統計標準(BGFS-16-01-A11);盜竊財物金額以公安機關界定為準。4.2群傷事故是指一次發生輕傷三人及以上或重傷二人及以上,無死亡的事故。 4.3以上交通事故指在工作時間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有責交通事故,如果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兩家內部單位,則主責一方按標準問責,次責一方按下浮一檔問責;如果涉及生產協力(資產屬于甲方,甲方有責)下浮一檔處理;如果甲方僅是合同歸口單位,則不負有管理責任。但對區域單位要納入績效評價和減少相關正激勵。4.4總部區域發生的非死亡非群傷的交通事故由運輸部制定標準,并實施問責。4.5本標準是股份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問責最低要求,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細化制定安全事故減少標準,且應包含險肇事故,并實施問責。4.6本細則與員工獎懲管理辦法(文件編號:)配套使用。 擬稿:* * 日期:*年 月 日審核:*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