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工傷保險管理制度(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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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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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保險管理制度1. 目的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訂本制度。2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所有員工。3 職責3.1 生產總監是本公司工傷管理第一責任者人。3.2 專職安全員、生產部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3.3財務部負責購買員工工傷保險,并保存工傷保險購買的發票。3.4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工傷管理負具體責任負責,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單位工作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4 工傷范圍4.1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4.2、1.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4.1.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1.4 患職業病的;4.1.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火車事故傷害的;4.1.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4.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4.2.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2.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4.2.3 職工原3、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本條第4.2.1項、第4.2.2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4.2.3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4.3 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3.1 故意犯罪的;4.3.2 醉酒或者吸毒的;4.3.3 自殘或者自殺的。5工傷報告處理5.1 各部門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的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專職安全員和生產部各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4、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5.2 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部門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生產部審查、批準,否則不準上報。5.3 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當班組長在當班向專職安全員報告(其他人員不準代替),登記人員要嚴格把關,并逐級報告領導,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專職安全員、生產部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報公司生產部負責人簽字、專職安全員簽字、生產總監批準。6工傷管理6.1 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單位必須在8小時內向專職安全員報告。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單位當班帶班組長、安全檢查員各500元。6.2 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安監部門或當班值班人員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5、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6.3 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交生產部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6.4 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6.5 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6.6 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6、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6.7 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專職安全員,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6.8 補辦工傷部位者,必須是在30天之內發生的工傷,如超過30天,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部位必須有足夠證據,并履行調查取證等手續,有事故追查分析記錄、有調查報告、有經過醫院科學儀器診斷部位完整的記錄。然后經安全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6.9 精神異常7、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生產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7工傷調查7.1 發生事故,專職安全員、事故部門負責人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專職安全員牽頭,組織生產、技術、安全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專職安全員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8、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7.2 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專職安全員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7.3 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專職安全員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單位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7.4 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