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鋼-動火作業管理標準(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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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58841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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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資料注意保密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標準標準編號:BGFS-16-03-B03 第1版 簽發: 動火作業管理標準 1動火管理的種類:1.1下列種類列入管理:1.1.1氣焊、電焊或切割;1.1.2噴燈;1.1.3明火熬煉;1.1.4電鉆、砂輪、風鎬(僅限于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本體及防爆區域內);1.1.5爆破作業。1.2原設計在生產工藝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業(含電加熱等),不屬動火范圍。1.3廠區禁止焚燒枯草、雜物、垃圾及其它遺棄物。1.4廠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2 動火等級的劃分(電廠根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劃定相應的一、二、三級禁火區范圍)2.1 一級禁火區范圍:2.1.1 各類煤氣、天2、然氣、氫氣、氧氣、乙炔氣、油類及其它甲、乙類危險物品的生產設備、貯罐、庫房及輸送管道本體;2.1.2 一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以公司審定的一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為準)內。2.1.3 對公司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主電室、電氣室、操作室、計算機房內及這類設施所屬的地下室內(含夾層);2.1.4油槽車(汽車油槽車或列車油槽車)、油箱,及其它化學危險物品的槽車;2.1.5 所有爆破作業;2.1.6 各廠、部認為必須列為一級禁火區的其它部位。2.2 二級禁火區的范圍:2.2.1 各類煤氣、天燃氣、油類、氫氣、氧氣、乙炔氣及其它甲、乙類危險物品的生產設備、貯罐、庫房及輸送管道周圍5米以內;2.2.2 二級消防安全3、重點部位內(以各廠部審定的二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為準);2.2.3主電室、電氣室、操作室、資料室、檔案室、計算機房內及地下室內(含夾層),電纜隧道、電纜豎井;2.2.4 一級消防重點部位以外的所有倉庫、實驗室、分析室內;2.2.5各廠、部認為需要列為二級禁火區的場所。2.3三級禁火區的范圍:2.3.1除一、二級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2.4 固定動火點2.4.1為了方便生產,各單位可根據生產需要,將經常在固定場所進行電、氣焊(割)等作業的部位、區域申報列為固定動火點。作為固定動火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但必須落實防火措施及責任人。2.4.2 固定動火點動火作業,必須滿足通用技術規程-消防安全篇中固定動火4、點設置條件(文件編號:BGFG-A-XF-001-009-001-1.0)的要求。2.5一、二、三級禁火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各單位依據上述原則劃定,并報公司安全保衛部備案。3 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3.1凡進行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均需按動火作業管理程序(BGFZ16B19)的要求,由委托申請單位和動火單位據實填寫寶鋼股份公司禁火區域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證(表格編號BGFZ16B19-02A),經批準確認后,方可作業。動火申請表未按欄目要求填寫或填寫不全的,禁火區域方一律不得批準。3.2 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限3.2.1 一級動火期限為一天(24小時)。3.2.2 二級動火期限為五天(120小時)。3.2.35、 三級動火期限為七天(168小時)。3.3 動火許可證填寫要求3.3.1動火申請表先由委托方、申請方填寫,寫明動火作業的具體部位及周圍環境情況、動火點現場簡易圖并在圖上標明動火點,寫明動火等級,是否節、假日動火,應采取的針對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擬選用的滅火器種類、數量,然后交動火單位填寫。3.3.2動火單位寫明具體的動火班組、動火部位、動火時間、動火人姓名、操作證號碼、現場監火(確認)人,再按動火級別審批權限審核批準。3.3.3 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期限內進行,不得延期。逾期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4 動火作業安全規則4.1電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6、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4.2 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從事動火作業人員,包括監火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4.3電、氣焊(割)工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動火申請許可證,并隨身攜帶,接受有關部門的隨時檢查。4.4 焊、割作業必須遵守十不準規定4.4.7、1焊工沒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準進行焊、割作業。4.4.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擅自進行焊、割。4.4.3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準盲目焊、割。4.4.4 焊工不了解焊、割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4.4.5盛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有毒物質的各種容器,未經徹底清洗,不準焊、割。4.4.6 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聚丙烯薄膜、稻草、瀝青)等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4.4.7 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4.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徹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4.4.9 與外部單位相接觸的部位,在沒有弄清外部單位有否影響,或明知有危險性又未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4.4.10 焊、割場所與附近其它工種互相有抵觸時,不準焊、割。4.5電、氣焊(割)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設備、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乙炔瓶、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乙炔瓶必須加裝回火阻止器。4.6 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天,禁止在高處動火和室外動火。4.7 動火防范措施不落實,動火時間已逾期、動火地點、動火人、監火人與申請表不符、動火人無特殊工種操作證,均不準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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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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