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表】職業衛生執法檢查表(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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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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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內容檢查標準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 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2.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2、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3.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措施以及保障條件等內容。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病3、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每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都應包括職責、機構、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價方法等要素。公布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并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公布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6.職業衛生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4、生檔案,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十)建5、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1.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 (3)法律6、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2.變更申報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7、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續)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審查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對其真8、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四)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復文件(復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建9、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應當進行整改后重新申請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10、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建11、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七)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八)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十)法律、12、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續) 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七)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13、告的評審意見;(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五)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六)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七)建設項目職業病14、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1.職業病危害因素強(濃)度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2.生產布局 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生產布局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規定,盡量考慮機械化、自動化和遠端操作,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布局應重點考慮達到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的要求。3.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依據工15、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生活場所包括:工作場所辦公室、生產衛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廁所)、女工衛生室等輔助用室。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4.高毒作業場所 高毒作業場所隔離 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此隔離應當指屏障或距離隔離,不僅僅以標志線或標志隔離。應設置車間淋浴間 高毒作業應設置車間淋浴間男女分別設置,淋浴間由更衣間、浴室和管理間組成。淋浴間內部構造應易于使用清掃衛生設備,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氣措施。應設置不斷水的供水設備并保證用水衛生。淋浴器的數量應根據高毒作業的人數確定,一般4-8人設1個16、淋浴器。高毒作業女用浴室不能設浴池。應設置更衣室 高毒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配置閉鎖式衣柜。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應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離開高毒作業場所時,應更換衣服,不可將工作服帶出車間。應設置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 有毒物品應實行分類存放。對于高毒物品,應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來考慮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材。 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其內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發生燃燒、爆炸等化學反應。應建立相應的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的日常管理,并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入物品存放專用間。5.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17、設施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并有效聯動。 具體有毒有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物品目錄及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GBZ2.2-2007)。 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報警裝置依據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23-2009),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并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班前及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6.現場急救用品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現場急救用品包括發生事故時急救人員所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攜氣式呼吸器、全封閉式化學防護18、服、防護手套、防護鞋靴等,以及對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單向閥防護口罩、現場止血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給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備急救車、防護小藥箱等。急救用品的配置應根據現場防護的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考慮生產條件、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和用量。急救用品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保證方便獲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應有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應使勞動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現場急救用品應安全有效。7.沖洗設備 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灼傷、有腐蝕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19、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且不妨礙工作,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及時得到沖洗。沖洗用水應安全并保證是流動水。設置沖洗設備的地方應有明顯標識,醒目易找。沖洗設備應保證能正常使用,并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及時維修。8.應急撤離通道 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置應急照明設施,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撤離通道的寬窄應根據需要設置,如需用車輛、擔架的,寬度應能保證車輛、擔架順利通過。 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應急通道暢通。9.必要的泄險區 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泄險區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材。泄險區周20、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泄險區四周的選材不應與泄險物發生反應,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應在泄險區周圍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定期泄險要在中文警示說明中說明定期泄險的時間、泄險的物質和注意事項;事故性泄險應制定泄險預案,明確泄險的條件、泄險命令的發布人、泄險時如何進行人群疏散、泄險物質的無害化處理、消除發生次生事故的危險、泄險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泄險的日常管理,并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入泄險區。10.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 應設置警示標識,警示標識21、的設置按照GBZ158使用指南設定。警示標識包括圖形標識(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標識)、警示線(紅、黃、綠)、警示語句和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源儲存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所設的安全連鎖和超劑量報警裝置應保證有效,并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22、查,及時維修,保證能夠正常運轉。1.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用人單位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轉狀態。 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 159-2004)設置日常監測裝置,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 192-2007)、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 160-2007)、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 189-2007)等監測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變化情況,并記錄存檔。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采樣、布點符合國家標準。從事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作業人員(崗位)應當配備有毒物質快速檢測報警儀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職業23、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高毒作業場所每月進行一次檢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應當客觀、真實。3.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高毒作業場所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控制效果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24、價應當客觀真實。4.檢測、評價結果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檢測、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檢測、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存入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5.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1.防護設施設置 產生粉塵、毒物的25、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并結合生產工藝,在所有產生粉塵、毒物的崗位及設備,安裝通風排毒除塵裝置。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盡量采用濕式作業。2.防護設施有效 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是指設施符合產品自身的質量標準,應該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正規產品;設施符合特定使用場所職業病防護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保證確實有效并應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保證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每天上班之前應有人檢查防護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3.防護設施檢修與維護3.1維護、檢修和檢測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應及時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并26、保證正常運行。職業病防護設施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意義重大,如果不能正常運轉勢必影響防護效果,應建立相應的制度,明確維修的響應時間、責任人、維護周期,保證防護設施能正常運轉。3.2擅自拆除 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應急救援設施。4.防護用品配備 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對人體的影響途徑以及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所使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是由有生產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5、對勞動者有效指導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27、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財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6.防護用品檢修與維護 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防護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1.粉塵作業的防護 對于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對產塵設備采取密閉措施;設置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作業場所應配備負壓式清掃設備和沖洗地面、墻壁的設施,以防止二次揚塵;生產工藝和粉塵性質可采取濕式作業的,應采取濕法抑塵。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取其他通風、除塵方式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照GBZ/T18664的要求28、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2.有毒作業的防護2.1有毒作業的控制 對產生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閉措施,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和凈化措施。應根據生產工藝和毒物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毒通風控制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照GBZ/T195、GB/T18664要求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2.有毒作業的防護(續)229、.2高毒作業維護檢修時的防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并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修、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3.密閉作業的防護3.1泄漏或逸出有毒有害物質密閉作業防護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30、報警裝置。3.2高毒物品密閉作業的防護 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配備合格的防護用品,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4.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防護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性物質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勞動者在進入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攜氣式呼吸器、全封閉式化學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靴等以及對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在使用可能導致皮膚粘膜或眼睛灼燒、31、有腐蝕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發生事故時能在10秒內立即使用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等沖洗設備。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泄漏或腐蝕時應使用應急救援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5.放射工作場所防護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場所的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32、個人劑量計。6.高溫作業防護 用人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7.低溫作業防護 低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溫度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低溫作業車間(冷庫)應附設工作服干燥室及淋浴室。為勞動者配備防護服和防護手套等防寒的個人防護用品。8.微波與電磁場防護 產生微波或者高33、頻電磁場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止電磁輻射能泄漏的措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有良好的屏蔽措施。超高壓輸電設備,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應當用屏蔽網、罩等設備遮擋起來。9.井下采掘作業防護 井下采掘作業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并應采取沖幫、洗頂、噴霧、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井下氣象條件應達到衛生要求。從事井下采掘作業條件達不到國家標準和要求的,應加強勞動者的個體防護。10.噪聲與振動防護 產生噪聲較大的設備盡量將噪聲源與操作人員隔離,工藝允許遠距離控制的,設置隔聲操作(控制)室。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設置防止振動傳播的措施。1.隱瞞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不得隱瞞生產技術、工藝、設34、備和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應在醒目位置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告知勞動者,包括以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告知。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取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2.明令禁止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3.職業病危害作業轉移3.1不得轉嫁職業病危害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若將具有35、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或對外協作時,應告知承包者或協作單位,其承包或協作的作業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條件,并要求承包者或協作單位采取措施達到防護要求,如配置通風、除塵、防毒、消(隔)聲、防暑、隔離等防護設施,或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承包者或協作單位沒有條件或不愿采取措施的,用人單位不能將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或外協。3.2不得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 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若承包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要求發包商書面告知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以及相關的防護要求,并采取措施達到防護條件。若達不到相應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承包該作業。436、.用人單位在關停并轉時對高毒物品的管理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或者容器。5.首次使用的化學材料管理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6.供應商義務6.1提供設備的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時,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37、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6.2提供化學品及放射性材料的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1.合同告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變化時38、,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2.現場告知2.1公告欄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2.2.警示標識和說明 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 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標識)、警示線(紅、黃、藍)、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