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培訓課件(56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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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晴
編號:763432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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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準備階段,調查取證階段,分析階段,處理階段,事故查處基本程序,準備階段,事故初核和立案調查、成立調查組,1,2,3,4,調查取證階段,現場勘查、物證提取、書證收集、證人證言、檢測檢驗技術鑒定等,分析階段,事故原因分析、認定性質、責任分析、責任追究、防范措施等,處理階段,調查報告提交與批復、調查報告公布、檔案管理、評估核查等,準備階段,PART.01,一、準備階段-初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人社、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第10條);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第15條)。其相關負2、責人抵達事故現場后,需詳細了解事故時間、事故單位基本情況、事故經過和人員傷亡情況、搶險救援情況等有關情況。對了解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初步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議人民政府立案調查。,一、準備階段-調查權,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19條,特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重大-省級人民政府較大-設區市級人民政府一般-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主體,條 例,一、準備階段-調查組組成,工會,公安機關,安監部門,有關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檢察院(邀請),參與事故調查的部門(第22條),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一、準備階段-調查組成員職3、責分工,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人民政府指定,主持調查組工作(第24條);公安機關:排除人為故意,現場保護,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偵查(第17條),協助調查組對事故單位調查取證監察部門(責任追究組):提出追責建議,全程參與監督;檢察院(邀請與否、以事立案、檢查監督權):獨立辦案,聯合調查,證據共享,互通有無,與組長協商。,總之,各部門在組長統一領導下,積極溝通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一、準備階段-制定調查方案,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規定的調查組職責,制定調查工作方案。,調查組分組,各工作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各工作組本著“協調合作、分工負責”的原則,在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依照4、分工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現行做法,一、準備階段-制定調查方案,一、準備階段-制定調查方案,技術組(可下設專家組),負責事故直接原因調查(取證、分析和認定)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調查工作。對事故涉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含技術服務機構-有時由管理組調查)調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報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后,建議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查。針對事故暴漏出的問題,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特別是調查反映出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應的補充完善和修改建議;提交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對事故單位(或項目)在立項、規劃、土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營、評價等環節的報批材料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5、標準、規范做出界定。,一、準備階段-制定調查方案,管理組,查清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門(有時包括技術服務機構)在行政審批和監管、日常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對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門(有時包括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責任認定建議;對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可建議檢察院立案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相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特別是針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應的補充完善和修改建議;提交責任查證調查報告。責任追究組、應急評估組,人民檢察院,一、準備階段-調查組第一次會議,事故調查組經批準成立后,應召開事故調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宣布政府立案調查和6、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決定;通報事故基本情況;提出調查工作方案和要求,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任務;宣布調查工作紀律等。,調查取證階段,PART.02,二、調查取證階段,二、調查取證階段,勘查前向當事人或目擊者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情況;巡視現場,確定現場勘查的范圍和勘察順序,必要時制定現場勘查方案;提取事故現場存留的有關痕跡和物證(物證提取);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剖面圖、受害者分布圖、設備位置及損毀情況圖等;現場勘查完畢后,提交勘查人簽署姓名和日期時間的現場勘查報告。,現場勘查,二、調查取證階段,事故發生企業:企業基本情況(機構、人員、出資人情況等)、相關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規程、人員資格(質)證7、書等事故涉及相關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單位基本情況(機構、人員、出資人情況等),服務范圍、證照和相關資質,涉及的部門組織架構、工作職責等有關人民政府(部門):職責(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領導班子分工和有關歷史沿革,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情況、崗位職責等。,(1)事故相關單位資料,收集資料,二、調查取證階段,筆錄注意:詢問筆錄須經被詢問人仔細閱讀并認可筆錄與其陳述內容一致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末頁結束處頂格簽署“以上記錄共*頁,我已看過,與我說的一致”字樣(首尾壓指印),簽署姓名和日期,并在首頁姓名、被詢問人簽名、日期、第?頁等處均按壓指印。詢問人員、翻譯人員、記錄人員、其他在場人員也要在相應位置8、簽名(詢問現場簽)。,(2)證人證言-場所布置要求,注意談話對象心理活動,掌握談話技巧等,收集資料,二、調查取證階段,注意事項:事故調查組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和技術鑒定。對于一些專業技術復雜的事故現場,還需要組織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專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專家“技術分析報告”。技術組對專家技術分析報告質量把關,技術分析報告應符合客觀因果關系,引用標準規范得當。,(3)檢測檢驗和技術鑒定,收集資料,二、調查取證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由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事故善后處理費用、財產損失價值三大部分組成。(GB6721),評估損失,二、調查取證階段,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9、急指揮部)應當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事故調查組提交總結報告。事故調查組應急處置評估組根據調查需要,可以采取聽取匯報、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詢問人員、專家論證等方式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應急處置評估,二、調查取證階段,1.證據的客觀性-詢問筆錄需經過客觀證據補強,忌只憑口供定案。2.證據的關聯性-相互印證,孤證不為證。3.證據的合法性-取證程序及手段合法。4.證據的證明力-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都要注意,證據證明與事故有關事實、行為存在與否。審查證據過程中發現某一證據由于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能夠進行補強的,應當及時補充補10、強證據,必要時組織補充調查。,證據審查和補充調查,分析階段,PART.03,三、分析階段-事故原因分析,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及時提出,調查組組長應當予以認真組織研究,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技術組織、機構或者專家進一步分析、論證。,三、分析階段-事故定性,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在調查確定事故經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科學分析,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事故外,具有可預見性、能預防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三、分析階段-責任分析,事故責任按照責任主體的不同,一般劃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分析事故責任時,應結合事故責任者的動11、機和情節(主觀故意、輕信或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應當預見而未預見、不可預見性、無能力等)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綜合分析。,三、分析階段-責任追究,企業管理責任,責任追究(事故企業與技術服務機構)1.考慮企業性質(國有、民營與追責有關);2.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主要錯誤或過失行為;3.因果關系(直接,間接,無因果);4.情節與動機(故意、放任、過失、不可預見):,輕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國有-黨政紀,罰款等行政處罰);重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依據:刑法安全生產法條例,行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企業的制度、規程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追訴標準(一),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1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法釋201522號),犯罪主體(第1條):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起刑標準(第6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13、情形。量刑標準(第7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追訴標準(一),“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法釋201522號),從重情形(第1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14、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從輕情形(第13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分析階段-責任追究,政府管理責任,間接原因與責任追究(政府)主要環節:審批許可直接責任人、主管領導、主要領導日常監管事發當事人、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履職審查:1.法定(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分工、崗位職責;2.履職情況審查,嚴15、格責任,舉證倒置;3.瑕疵或過錯與事故因果關系(直接、間接、無因果關系,玩忽職守其他因素介入)4.情節和動機(故意、放任、過失、不可預見、無能力)。,瀆職罪的追訴標準,濫用職權罪 指國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 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的追訴標準,根據“兩高”辦理瀆職刑事犯罪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16、以上,或輕傷九人以上,或重傷兩人、輕傷三人以上,或重傷一人、輕傷六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達到上述標準三倍以上的,為情節特別惡劣,應當適用刑法第二檔以上刑罰。,三、分析階段-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的行刑銜接,“行刑銜接”的一般性規定,主要適用于行政執法機關(單獨,無司法機關參與)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要求移送的材料包括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檢驗或鑒定材料、其他涉罪材料。,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2001310號令)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17、嫌犯罪案件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號),條例規定了公安機關作為調查組“常委級”成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查處中“行刑銜接”特別性規定,三、分析階段-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的行刑銜接,條 例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強調的是“調查過程中發現”移交的“事中移交”,而非310號令或16號文規定的“事后移送”;事故調查組名義移交,而不是調查(或牽頭調查)部門移交,經調查組組18、長簽字,不需要部門行文;“應當及時”,確保移交的時效性,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立案偵辦;移送的材料只是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或復印件”線索移交;而不是310號令或16號文案件移送要求的5項材料。,三、分析階段-防范和整改措施,調查組應當在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針對事故責任單位(包括監督管理機關、技術服務機構等)和人員提出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深入剖析存在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明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方法和途徑。尤其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有漏洞、缺陷或空白的,要提出相應的補充完善、修改和建立健全建議。,三、分析階段-事故調查報告19、,現場調查工作基本結束后,調查組應當在查明原因、界定責任的基礎上,由綜合組根據技術組、管理組、應急救援評估組、責任追究組等方面的調查報告或意見,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主要內容,事故基本情況(經過、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事故責任主體和運營情況;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事故主要教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三、分析階段-事故調查報告,注意事項,事故原因經得住專家推敲和歷史檢驗;對錯誤事實描述客觀,證據充分確鑿;對事故責任定性準確,邏輯嚴謹,表述正確(監察部監辦發20169號文);調查組成員簽名規范;書20、證物證齊全;文書、詢問筆錄制作規范;報告引用法文規范;事故調查處理時限規范。,審 議,從事故原因分析、證據證明力、行為事實、事故責任認定、整改措施建議等方面討論和審議。發現存在問題的,應根據實際情況補充調查,修改完善充實事故調查報告。審議通過的事故調查報告需經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字(有不同意見可以簽署中說明)。,處理階段,PART.04,四、處理階段,提交和批復調查報告,以事故調查組名義(或由牽頭組織調查的部門)向派出事故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提交后,事故調查即告結束。,四、處理階段,調查報告公布,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復后,應當利用政府網站(或者由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21、在部門網站)等主流媒體,及時向社會全文公布事故調查報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接受社會監督。,四、處理階段,檔案管理,由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負責按一卷一檔的原則,將調查報告(含工作組報告)、技術鑒定報告、各類請示、批復文件等相關證據材料,處理落實材料,相關執法文書等整理歸檔。,四、處理階段,評估核查,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1年,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核查工作。(2015年國辦20號文、2016年中發32號文都有強調),“改革意見”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新要求,從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總體要求、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革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大22、力推進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等6個方面,圍繞解決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發展等深層次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30條重大改革舉措和任務要求。其中,在 2個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故調查處理的新要求。,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中發201632號),“改革意見”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新要求,二、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八)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安全生產責任制,日常工作依責盡職、發生事故依責追究 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23、追究法律責任,并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改革意見”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新要求,四、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十三)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十六)規范監管執法行為 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協調配合,完善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完善司法機關參與事故調查機制,嚴肅查處違法犯罪行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改革意見”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新要求,四、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十九)完善事24、故調查處理機制 堅持問責與整改并重,充分發揮事故查處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級調查、跨地區協同調查和工作督導機制。建立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所有事故調查報告要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詳細分 析原因并全文發布,做好解讀,回應公眾關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改革意見”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新要求,四、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十九)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 對事故調查發現有漏洞、缺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及時啟動制定修訂工作。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25、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一)法律法規,1.綜合法規:安全生產法(2002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刑法行政許可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監察法 行政處罰法等。,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一)法律法規,2.專業法律法規:礦山安全法(1992年)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296號)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3號)電力安全事故26、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9號)消防法(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49號)建筑法+4個“條例”(國務院令第279、293、393、397號)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628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國務院令第310號),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一)法律法規,3.責任追究法規:公務員法(2005年)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國務院令第302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527、號)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6年監察部、安監總局令第11號)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2009年安監總局令第24號)等。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中辦發25號),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二)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 6721)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 15499)專業性國家標準、規范和行業標準、規范,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三)司法解釋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28、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四)政策規定,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10年國務院23號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11年國務院40號文件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29、轉的意見2015年國辦發20號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關于嚴格依法及時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 高檢會20085號)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2006年監察部、最高檢、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發文),附錄、事故查處部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五)最新關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15第77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兩院三部“新標準”,工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