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培訓課件(19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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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晴
編號:763644
2023-10-07
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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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第一節 綜 述,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國務院1989年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第34號令)和1991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75號令)對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的安全生產法更對事故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事故條例全面規范了生產經營中的事故和調查處理程序和責任。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責任,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責任,任何單2、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事故處理的情況要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事故條例作為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一部新的法規,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和規范作用。它的出臺實施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對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節 事故條例的出臺背景,1.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法規不完善;2.事故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屢有發生;3.事故調查組組織形式不適應新形勢的需3、要;4.事故調查效率低;5.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執行不到位;6.安全監管職能交叉,第三節 事故條例解讀,事故條例總則一章,共8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本條例適用范圍、安全事故等級、事故報告的時限、事故調查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縣級政府的職責、義務以及對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在調查中的要求、工會在事故調查中的地位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設阻礙和干涉事故報告和調查、對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等。,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4、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5、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6、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關于事故報告: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7、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關于事故調查: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8、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關于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9、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于附則: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謝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