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安全知識講座(46頁).ppt
下載文檔
上傳人:晴
編號:764660
2023-10-10
46頁
2.96MB
1、消防安全知識講座(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消防系列培訓教材之一,第一篇 消防安全意識篇第二篇 消防工作組織領導篇第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第四篇 防火管理篇第五篇 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篇第六篇 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篇第七篇 消防責任追究篇,第一篇 消防安全意識篇,(一)消防工作方針(二)消防工作原則(三)消防工作義務,(一)消防工作方針,消防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預防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上,把預防火災放在首位,立足于防,依靠社會各界,動員人民群眾,調動各方力量,貫徹落實各項防火的行政措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在思想上、物質上和管理上真正實現以防為主,從根本上取得同2、火災作斗爭的主動權,有效地抗御火災,減少火災的危害。,“防消結合”就是將同火災作斗爭的兩個基本手段“預防”和“撲救”有機地結合起來,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防消結合必須建立在全面、有效做好防火工作的基礎上,大力加強消防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以及其他形式消防隊的火災撲救能力,強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搞好裝備配備,從思想上、組織上、技術上做好各項滅火準備,一有火情,能夠迅速有效地予以撲滅。,(二)消防工作原則,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工作原則是:“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2008年通過的新消防法對原則作了修改,修改為“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3、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這一原則是實行責任制的規定。“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共同構筑消防安全格局。,(三)消防工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1、由于消防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任何單位、個人都與之密切相關,火災嚴重危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給國家財產和公民財產帶來嚴重威脅。因此,只有大家共同參與,真正齊抓共管,建立起消防工作的社會防御體系,才能增強抗御火災的能力,減少火災帶來的4、危害。自覺參與消防工作,維護消防安全是現代公民的基本素質和基本公德。,2、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所謂“有組織的滅火工作”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組織或發生火災的單位、部門組織帶領下進行的救火工作。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在滅火工作中服從政府、消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指揮,完成政府、消防機構或有關組織、人員交給的任務。應當注意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滅火。另外,雖然本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對孕婦,老年人和有較嚴重身體缺陷的殘疾人,一般也不應當組織他們參加滅火。這些人由于身體或者體力、智力上的缺陷,往往行動不便,不僅不能滅火,還缺乏逃避火災傷5、害的能力。還要幫助他們,保護他們的安全。,第二篇 消防工作組織領導篇,(一)消防安全責任制(二)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確定(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五)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職責,(一)消防安全責任制,新消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為什么要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呢?大家都知道消防安全滲透在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各行各業以及每個人在消防安全方面應當各盡其責,是我國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實踐證明,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有利于增強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調動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做好消防工作的積極性,轉變不正確的認識,提高全社會整體抗御火災能力6、。,根據新消防法的規定,防火安全責任首先是政府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對于一個單位來說,首先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在單位內實行和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崗位防火責任制。,(二)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確定,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六條規定: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2、7、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七條規定:1、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2、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8、全責任人負責實施。,(五)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職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9、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第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內容(二)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十八條規定: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2、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3、消防(控制室)值班;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5、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6、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7、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8、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10、要的消防安全內容.,(一)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內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二)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單位應當把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工教育培訓內容。應當組11、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第四篇 防火管理篇,(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二)對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三)公眾聚集場所的施工管理(四)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五)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十九條規定: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1、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2、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12、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3、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對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2、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13、的消防安全。,(三)公眾聚集場所的施工管理,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3、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四)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 輸、銷售、使用、銷毀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五)對易14、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篇 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篇,(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日防火 巡查(二)企、事業單位的季度檢查(三)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四)火災隱患整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日防火巡查,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15、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根據公安部61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16、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二)企、事業單位的季度檢查,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10、防火巡查情況;,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17、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三)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1、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日常防火檢查中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18、的;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四)火災隱患整改,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2、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19、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第六篇 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篇,(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2、報警和接警20、處置程序;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5、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第七篇 消防責任追究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有關刑事責任,1、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嚴重后果,通常是21、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有關刑事責任,2、失火罪 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罰: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重大責任事故罪 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