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政策法規培訓課件(80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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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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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調查處理政策與法規,8月22日,在全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視頻會議上,國務院安委會副主任、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總局局長楊棟梁同志就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依法依規強化執行力,切實提高事故查處效率。,為貫徹落實全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視頻會議精神,總局安排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知識系列講座。總局領導德學同志帶頭作了第一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概論,聆聽后很受啟發。系列講座還包括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政策與法規、典型案例等。今天我講事故調查處理的政策與法規。,主 要 內 容 一、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二、事故調查 三、事故處理 四、事故責任 2、五、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要點,一、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一)法律法規1.綜合法規:安全生產法(2002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刑法等。,2.專業法規:礦山安全法(1992年)、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296號)、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3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9號)、消防法(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49號)、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等。,3.紀律規定:公務3、員法(2005年),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國務院令第302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5號)、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6年監察部、安監總局令第11號)、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2009年安監總局令第24號)等。,(二)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4、(三)政策規定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10年國務院23號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11年國務院40號文件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1.2004年國發2號文件(1)明確事故查處的“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2)強化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鏈接),(3)提高事故傷亡賠償標準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依法向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5、屬支付賠償金。進一步提高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制。,2.2010年國發23號文件(1)加大政府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或者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鏈接),(2)加大企業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3)實行行業6、禁入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4)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鏈接:安法),(5)對事故企業的投融資限制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由省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鏈接:安法修訂草案,(6)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事故7、查處,實行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較大事故查處,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國務院安委會出臺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2010年9月安委20106號)國務院安委會督辦,安委會辦公室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對省級人民政府下發掛牌督辦通知書。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省級安委會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鏈接),國務院安委辦出臺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2011年4月,安委辦201112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跟蹤督辦,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重點掛牌督辦。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向省8、級人民政府安委會下達跟蹤督辦通知書。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由省級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并報告國務院安委辦備案。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復結案。,(鏈接),跟蹤督辦的事故范圍:(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許可,以及超出行政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較大事故;(二)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應當關閉而未按照標準關閉繼續生產經營,或者關閉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較大事故;(三)證照過期、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或者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導致的較大事故;(四)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執法導致的較大事故;(五)需要跟蹤督辦的其他非法違法較大事故。,9、(7)提高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3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9.13萬元。,3.2011年國發40號文件明確“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強調嚴厲查處事故背后的腐敗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強化事故查處分級掛牌督辦、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10、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鏈接),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總體要求貫徹落實國務院同志反復強調的“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事故等級大小分級負責。同時,兼顧煤礦、民航、鐵路、交通等行業的特殊性及其現行做法。,(一)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11、,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二)條例的適用范圍1.條例的適用(第2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條例的銜接適用(第45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例如:農機、特種設備等。,3.條例的依照適用(第44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4.條例的參照適用(第44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5.條例的排除適用(第2條):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12、產事故。,(三)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安全生產法第73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條例第4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2.“四不放過”的原則國發2號文提出。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3.“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初期作為工作要求提出。國發40號文進一步明確。已納入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四)事故的類型按行業劃分:火災、交通、礦山、化學危險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設施工、特種設備、其他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13、規定(國務院302號令)按致損因素劃分: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車輛傷害、火災、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等20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五)事故等級,(六)事故調查主體和事故調查組1.負責事故調查的主體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或其授權的部門。重大事故:省級人民政府。較大事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其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2.事故調查組的組成(1)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2)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1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3)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六)事故調查和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確定事故性質;分析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確定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根據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有關內容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中再討論),三、事故的處理,第一步:事故調查的批復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15、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第二步:處罰責任者 有關部門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步:單位整改,部門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步:公布處理情況 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今年7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第28次會議,總書記在聽取安全監管總局匯報后,嚴肅并明確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16、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而且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四、事故責任,(一)安全生產三個層面的責任(企業、部門、政府)1.企業主體責任:是指企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執行國家、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以及事故報告、救援和善后賠償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包括有關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在內的全體人員,都有安全生產職責,都是“一崗雙責”。,安全生產法第4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17、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第5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主體責任的主要內容:(1)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2)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監督其正確佩戴和使用;,(4)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6)建18、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7)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8)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9)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10)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11)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1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和職業病防治工作;(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主要負責人職責(安法第17條):(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19、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職責:(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3)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4)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部門監管責任(1)安監部門的職責一是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20、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二是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008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三定規定”: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2)行業部門的職責一是具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權限,對特定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二是對特定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管理、指導的職責,例如工業和信息化部“三定規定”中的“兩指一參”: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21、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詳見: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鏈接),3.政府屬地管理職責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一是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8條)二是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8條),三是開展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11條)四是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22、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53條)五是獎勵舉報投訴有功人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66條),六是應急救援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68條)七是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的職責,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并依法組織事故調查,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第70條)23、,(二)安全生產的三種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1.刑事責任(1)刑法關于事故犯罪的總體情況 刑法關于事故犯罪的規定,集中在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共11個條文,12個罪名。,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交通肇事罪(第133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1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帶“”24、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所涉及的罪名,(2)關于犯罪構成和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法院、高檢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高檢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高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總局 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3)事故犯罪的基本構成犯罪主體。自然人,具體包括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25、作業的人員。過失犯罪。過失,是指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失。如果故意,就不再是事故犯罪。立案標準。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直接損失50萬,礦山是100萬。,(4)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主要8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非法經營罪(第225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款、第2款)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濫用職權罪(第397條)玩忽職守罪(第397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5)有關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司法解釋 為進一步加大刑事懲治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借鑒關于辦26、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總局組織研究起草了關于辦理涉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草案),提請最高法院按照有關司法程序審核辦理。,在以下方面爭取有所突破第一,擬明確四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一是明確應當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未取得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失效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城鎮、鄉村的居住區域或者公眾聚集場所進行生產、作業活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二是明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煙火藥27、或者其他具有爆炸性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定罪處罰。三是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予以細化,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氣設施、壓力容器、礦山井下設備,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產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一百四十六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四是明確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二,擬提高量刑檔次和幅度。一是提高量刑檔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安委20121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打非治28、違”實際工作,列舉了11種情形,對刑法有關條文中的“情節特別惡劣”予以細化。二是加大了量刑幅度,明確了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按照“數罪并罰”執行。按照刑法有關規定,數罪并罰的刑期,最高為25年。,第三,擬明確規定不適用緩刑的情形。針對實踐中有關犯罪案件適用緩刑比較多的情形,解釋明確: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事故,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或者數罪并罰的,一般不適用緩刑。,第四,做好司法解釋之間的銜接適用。一是有關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二是對于礦山以外的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關于辦理危害礦山29、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2.行政責任(1)行政處罰安全生產法的“單罰制”,即:只對事故責任人員設定了事故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81條條例的“雙罰制”,即:對事故責任人員、事故發生單位均設定了事故處罰。條例第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2)紀律處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2001年)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2006年)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委,2007年)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國辦,2009年)安全生產監管監30、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監總局24號令,2009年),3.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48條、職業病防治法第59條、勞動合同法第88條;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待遇替代用人單位對從業人員的賠償。雇傭關系:由雇主承擔。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雇主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30年標準),即: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31、其他賠償金。連帶賠償: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安全生產“盡職免責”2009年,總局24號令建立了執法計劃制度,提出了盡職免責的概念,規定:按照批準、備案的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提出: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32、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2012年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提出:對已經按照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依法免予追究執法責任。,今年5月份,總局對部分省區生產安全事故所涉職務犯罪的情況進行調研,擬會同有關部門,對監察部、高檢院、總局2006年印發的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等文件予以修訂。,當前正在研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中明確:已經按照所在單位年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33、,對事故的發生不負責任。,五、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按照總局領導同志的要求,政法司會同有關司局起草了初稿,經征求各方面意見,總局局長業務辦公會議研究審議,形成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主要內容有:,(一)關于適用范圍和事故定義1.適用范圍適用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和處理。考慮到煤礦和海上石油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共性的問題,明確這兩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參照規定執行。,2.對條例中生產經營活動的界定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二)關于事故等級的確定方法 1、按照死亡34、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的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2、事故搶險救援時間超過30日的,應當重新核定事故等級。3、明確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后),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三)規范事故調查程序 1、對于中央企業的事故,可以報請本級政府提級調查;對于異地事故調查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政府提級調查。2、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擔任,成員需要調整的,由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復或者確認同意。3、制定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實施。4、明確了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分析以及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劃分。,5、規定了事35、故調查報告的集體討論程序和事故調查組組長對于分歧意見的決定權。(第16條)6、完善督辦程序,明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備案后,再報政府批復。(第17條)7、對于經過調查認為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確認。,(四)嚴格事故調查處理期限 1、特別重大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最長為120日。2、規定重大事故調查期限一般為60日,較大、一般事故為30日;明確可以延期的具體情形,延長的期限最長為30日。3、明確了不計入調查期限的時間,并要求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作出說明。,(五)強化事故調查報告的落實 1、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提出落實事故防范措施、責任追究的牽頭單位。2、除依法保密的內容之外,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文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3、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等書面報送安全監管部門。,最后我提三點建議:第一,加強法規的學習宣傳,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生產法治意識。第二,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第三,感謝大家對總局法規工作的支持。希望繼續關心和支持立法工作,以提高立法質量,解決實際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