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城中村住房結構安全整治技術指引(22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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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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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城中村住房結構安全整治技術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 2023 年 9 月 III 目 次 1 總則.1 2 術語.2 3 基本規定.3 4 檢測鑒定.6 4.1 一般規定.6 4.2 現場調查與檢測.6 4.3 檢測鑒定要求.9 5 加固改造.10 5.1 加固設計.10 5.2 加固施工.11 5.3 工程驗收.12 6 專項安全評估.14 6.1 一般規定.14 6.2 專項安全評估內容.15 7 安全巡查.16 附錄 A 安全巡查記錄表.17 附錄 B 加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表.18 本指引用詞說明.19 引用標準名錄.20 1 1 總 則 1.1.1 為貫徹國家和省市高質量2、發展相關政策,提升城中村人居環境質量,規范城中村住房結構安全整治活動,制定本指引。1.1.2 本指引適用于深圳市城中村整治時住房結構檢測鑒定、加固和改造等活動。1.1.3 城中村住房結構安全整治活動除應執行本指引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廣東省和深圳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要求。2 2 術 語 2.0.1 城中村住房 urban village housing 以居住功能為主,配套居住必需的設備用房、公共服務用房和商業服務網點的城中村自建住房。2.0.2 檢測鑒定 safety assessment of structure 依據房屋調查、結構檢測數據、損傷和變形情況等,結合3、房屋工程資料、使用歷史、擬改造設計方案及相關標準要求,通過結構驗算分析,評定房屋原結構安全性及擬改造方案對原結構安全性影響的活動。2.0.3 專項安全評估 special safety assessment 針對周邊場地環境對房屋結構安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而開展的安全評估活動。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周邊場地環境包括房屋臨近有邊坡擋墻、河堤護坡、暗河暗渠或房屋處在基坑、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2.0.4 安全巡查 safety inspection 房屋改造后的正常使用期間,由物業管理單位依據本指引附錄A的要求對房屋使用及安全狀況定期進行的安全檢查工作。3 3 基 本 規 定 3.0.1 城中4、村住房改造前,應由項目實施主體按圖 3.0.1 組織開展房屋檢測鑒定工作;當經專項安全評估發現場地環境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先組織消除此類安全隱患后,再進行房屋改造施工。圖 3.0.1 房屋結構安全相關工作流程圖 注:實線框為檢測鑒定工作流程,虛線框為與房屋安全相關的其他工作流程。3.0.2 城中村住房存在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地基基礎檢測鑒定:1 跨越河渠或直接建造在邊坡、擋墻、河堤上;2 房屋處在巖溶發育區,且上部結構存在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3 房屋處在深厚淤泥地區或填海區,且建筑物存在明顯傾斜。安全 不足 裝修改造等施工 加固工程驗收 安全巡查 改造設計方案 加固設計、施工 收集資料 檢測鑒定 5、邊坡擋墻等 專項安全評估 加固后結構檢測鑒定 提交合格報告 現場踏勘 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簽訂委托合同 竣工交付使用 安全 滿足 安全滿足 經加固 加固不合格 4 3.0.3 檢測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真實準確、科學可靠的原則。檢測鑒定機構應當獨立開展檢測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3.0.4 從事城中村住房檢測鑒定的機構應具備對應檢測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能力,且應滿足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文件的要求。3.0.5 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培訓經歷;鑒定人員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近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并從事房屋結構設計或鑒定工作 3 年以上;鑒定報告的編制、校核、審核、批準人6、員應當為鑒定機構在冊人員。3.0.6 檢測所使用儀器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符合相應的檢測技術標準要求,且應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3.0.7 現場檢測宜優先選用對結構或構件無損傷或損傷小的檢測方法;當選用局部破損的取樣檢測方法時,宜選擇結構構件受力較小的部位,且不得損害結構的安全性;檢測結束后,應及時對其所造成的局部破損進行修復。3.0.8 對曾做過檢測的房屋,檢測機構應自行校核與評估原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確定是否采用原檢測數據,并對原檢測數據的使用負責。3.0.9 結構驗算及鑒定應滿足如下要求:1 作為驗算依據的檢查結果、檢測數據要真實可靠;2 滿足現行標準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7、5021、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 的要求;3 房屋后續工作年限不低于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 中 B 類建筑的要求;4 計入結構缺陷、損傷及變形對結構安全性的影響。3.0.10 檢測鑒定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1 報告內容、數據及結論必須科學可靠、用詞規范、條理清晰;2 報告結論應包括:1)對原結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 給出安全性評級,房屋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 Csu、Dsu 級時,應參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進行危險性等級評定;2)結合改造后的方案,對原結構進行驗算分析,確定改造方案是否影響原結構安全性;3)改造前8、后的報告結論應明確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應針對不滿 5 足安全要求的情況提出具體處理建議。3 報告應由親歷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鑒定人員編制,應當經過檢測機構內部人員校核、審核、批準,并加蓋 CNAS 章;4 報告應上傳至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取得統一編號。3.0.11 結構加固應符合現行有關加固設計規范、加固技術規程及加固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3.0.12 檢測鑒定機構在完成房屋原結構檢測鑒定工作并提交報告后,應按下列要求參與城中村住房改造項目工作:1 檢測鑒定機構應提供檢測鑒定報告的解釋及相關技術咨詢服務;2 當房屋存在結構加固情況時,應進行加固工程檢測及加固后結構鑒定;3 房9、屋加固前、后的檢測鑒定機構宜為同一機構。3.0.13 城中村住房改造項目投入使用后,物業管理機構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鑒定。6 4 檢 測 鑒 定 4.1 一 般 規 定 4.1.1 現場檢測項目、選用的檢測方法及檢測數量應滿足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 要求,且應滿足材料強度推定、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及結構鑒定的要求。4.1.2 有加固或改擴建歷史的房屋,應收集其勘察、設計、施工及原材料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并對其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加固構件外觀質量、材料強度、鋼筋配置、構件尺寸、粘結性能等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對其地基基礎進行檢測驗證10、。4.1.3 對于懸臂長度大于 1m 的板式懸挑構件、懸臂長度大于 1.5m 的梁式懸挑構件、跨度大于 6m 的框架柱梁及不同結構材料或新老結構的連接部位、荷載作用較大部位、后期涉及拆改結構的部位,均應列為重點檢測對象。4.1.4 經檢測鑒定為需加固處理的房屋,應對加固工程進行檢測并對加固后的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其中加固隱蔽工程宜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測。4.1.5 城中村住房的鑒定應同時進行原結構現狀鑒定及擬改造后結構鑒定,鑒定內容均應包括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4.1.6 地基基礎檢測鑒定應因地制宜并充分調查,綜合考慮上部結構類型、地基基礎現狀、地質條件、施工質量的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4.211、 現場調查與檢測 4.2.1 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1 查閱與房屋相關的圖文資料。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工程設計圖紙(含以前的加固改造圖紙)、施工記錄、監測及檢測鑒定報告、歷次排查報告等資料及擬改造設計方案;2 了解房屋建設年代、基礎類型、結構類型、層數及加層、拆改擴建情況,可通過圖文資料、向業主詢問及現場查勘等方式確定;3 調查房屋場地周邊環境情況:1)應對臨近的邊坡擋墻、暗河暗渠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其高度(或深度)、坡度、走向、與房屋之間的位置關系、結構形式及完好狀況等;7 2)應調查房屋附近地下工程施工情況,是否已對房屋安全產生了不利影響。4 調查主體結構及其整體性。調查內容包括結構12、平面布置、有無懸挑板、有無結構錯層及平立面規則性、傳力途徑合理性及整體穩定性等;5 調查房屋使用功能及荷載情況。調查內容包括各樓層的主要使用功能、有沒有明顯超載或較大集中荷載、陽臺及屋面等位置有沒有發生使用功能改變及加改建情況,有沒有增設夾層、加裝電梯等情況;6 檢查結構和構件連接構造情況。檢查內容包括原主體結構情況、加建結構構件及可能影響建筑安全的非結構構件,重點檢查后加建結構與原主體結構的連接方式、外掛結構的支承方式與連接情況;7 其它需要檢查的情況。4.2.2 地基基礎的檢測應包括以下內容:1 一般情況下,城中村住房可只進行整體傾斜及沉降裂縫檢測,并根據檢測及相關調查結果對地基基礎安全性13、進行評定;2 城中村住房有明顯不均勻沉降、整體傾斜或存在本指引中第 3.0.2 條情況時,應先對地基基礎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適用的檢測、監測方法;3 地基基礎檢測可分為地基檢測、淺基礎檢測及基樁檢測,根據地基基礎鑒定需要可采用以下具體方法:1)地基可采用勘探、物探、開挖、原位測試和靜載試驗等多種方法,以查明地下巖土層分布、可能影響房屋基礎安全的不利因素及判定地基承載力等;2)淺基礎可采用現場開挖檢測的方法,包括基礎或承臺埋深、尺寸、混凝土強度及損傷等,并滿足以下要求:a 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位置開挖,開挖范圍不宜過大;b 每棟房屋開挖基礎不宜少于 3 個;c 當采用鉆芯法檢測14、基礎混凝土強度時,每個基礎鉆芯數量不宜少于 3 個,當芯樣強度相差不超過 30%時,可取平均值作為強度代表值。3)基樁檢測可采用旁孔透射法、鉆芯法、低應變法及磁測井法,并滿足以下要求:a 樁身完整性、樁長等檢測數量不少于 3 根;8 b 樁徑可采用局部開挖測量的方法;c 基樁承載力可根據基樁檢測情況結合地基勘察報告進行核驗,必要時進行同條件模擬靜載荷試驗。4.2.3 上部結構檢測應包括以下內容:1 房屋圖紙資料應進行現場核對,對圖紙與實際結構布置不符或無圖紙資料的房屋,應測量全部軸線尺寸、所有結構構件的尺寸及各層層高等,并繪制各層結構平面布置圖,對于鋼結構還應調查支撐體系、節點連接方式等;重點15、要核對豎向承重構件的連續性,是否存在結構轉換或者承重墻、柱等構件拆除的情況;2 材料強度檢測,包括混凝土強度、砌塊及砂漿強度等檢測,其檢測方法的選擇、檢測操作應按照相應技術規程標準的規定,強度推定方法可按照技術規程標準或鑒定標準的規定;對鋼筋、鋼材力學性能有懷疑時,可在構件上截取試樣進行力學性能試驗或采用里氏硬度法檢測;3 鋼筋位置、間距和數量,應采用非破損的電磁感應法或雷達法進行檢測,對于剪力墻應檢測墻身縱橫向鋼筋間距、邊緣構件主筋根數及箍筋間距;對于樓板應檢測板底長短向受力主筋間距;對于柱及梁應檢測主筋根數、端部及中部箍筋間距;同類構件的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構件數的 10%;4 鋼筋直徑應鑿16、開混凝土進行直接測量,每類構件的抽檢數不宜少于 2 個;5 柱、墻、梁構件尺寸可采用尺量檢測,樓板厚度可采用電磁感應法檢測,鋼結構截面尺寸可采用卷尺、卡尺或超聲測厚儀檢測,同類構件的抽檢數不宜少于總數的 10%;6 房屋整體傾斜,應使用全站儀、經緯儀或吊錘對房屋至少 2 個以上的主要轉角進行傾斜測量;7 對鋼結構的支座及連接節點應進行調查及檢測,包括連接方式、焊縫質量、螺栓連接質量等項目;8 結構裂縫損傷及變形檢測,對結構構件損傷應進行普查,并通過拍照及文字記錄裂縫及損傷的部位、范圍、程度和形態,裂縫長度應采用卷尺測量、裂縫寬度應采用裂縫儀檢測,明顯變形的構件應檢測最大變形量;鋼結構還應進行焊17、縫或螺栓的施工質量缺陷檢測及檢查;9 抗震構造措施檢測,包括框架結構的柱梁加密區箍筋間距、墻體拉結筋、砌體結構的圈梁及構造柱設置情況。同時檢查是否為單跨框架、結構規則性、構 9 件最小截面尺寸、梁截面高寬比、梁凈跨與截面高度比、柱凈高與截面高度比等。4.2.4 當房屋存在明顯鋼筋銹蝕情況時,應進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的檢測。4.2.5 當存在因不均勻沉降引起的填充墻裂縫甚至結構構件受力裂縫時,應調查發生不均勻沉降的原因,必要時對地基基礎進行探測。4.3 檢測鑒定要求 4.3.1 房屋結構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原結構現狀鑒定時,結構驗算采用的規范應不低于房屋建造時的設計規范且不低于現行建18、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 中 B 類建筑對應的系列設計規范;當以改變使用功能為目的而鑒定原結構的安全性時,應在調查結構實際作用荷載及擬新增荷載的基礎上,按現行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規定進行驗算。2 對原結構存在較大變形或損傷的房屋,原結構或擬改造涉及拆改主要結構構件、荷載明顯增大、擴建或加建的房屋,應依據現行設計規范與標準進行結構分析驗算;3 驗算使用的計算模型及參數,應與結構現狀或擬改造后的結構布置、線面荷載取值、抗震設防烈度與設防類別、場地類別等相符合;4 材料強度的標準值應根據構件的實際狀況、設計文件與現場檢測結果綜合確定。對于構件實測材料強度值低于結構驗算的檢測批強度取值時,應按相應的19、實測強度對該構件承載能力進行單獨復核;5 結構構件的幾何尺寸按檢測結果確定,當施工負偏差在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允許范圍之內時,可按設計值取用;6 結構計算應考慮結構損傷及結構變形的影響。4.3.2 應對房屋存在的結構變形及損傷進行原因分析并給出處理建議。4.3.3 房屋檢測鑒定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進行鑒定評級,給出鑒定結論及處理建議。10 5 加 固 改 造 5.1 加 固 設 計 5.1.1 城中村住房結構改造設計應明確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續設計工作年限。在后續設計工作年限內,未經20、檢測鑒定或設計許可,不得改變改造后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環境。5.1.2 房屋改造設計應充分保留原有房間功能及利用原隔墻,盡量避免明顯增大樓面荷載或拆改主體結構。5.1.3 房屋經檢測鑒定或設計確認需要結構加固時,應由具備相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根據檢測鑒定報告和改造要求進行結構加固改造設計,加固改造設計應滿足國家現行規范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 等相關規范要求,加固設計方案經檢測鑒定單位確認后,由具備加固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5.1.4 應對拆改結構中的保留部分提出針對性安全保護措施,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間的連接應合理可靠,形成整體共21、同受力。5.1.5 城中村整治時需要對房屋結構進行加固的,結構加固與房屋改造應同時設計、施工與驗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房屋外新增連廊等附屬結構宜與原結構相對獨立、脫開。當無法脫開時應采取措施確保新老結構之間基礎沉降與結構變形協調,且應在施工過程及營運前期對房屋進行變形監測與評估,直至變形穩定;2 各棟房屋之間直接增設連廊時,應避免連廊兩端均采用剛性連接,對應結構構件承載力與變形除滿足整體計算要求外,還應對連接位置的原結構構件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必要的加固補強處理;3 新增懸挑構件、外墻圍護、外墻裝飾及附著在外墻上的設備設施與主體結構要連接牢固,當采用植筋或錨栓等后錨固連接時,應結合后錨固區構22、件混凝土強度進行后錨固構件連接設計,并提出后錨固構件檢測驗證參數要求。5.1.6 樓板開洞時,應根據其洞口位置、大小進行結構計算分析,必要時采取增設洞口邊梁或其它補強加固措施。11 5.1.7 結構加固方法的選取應充分考慮所采用方法的適用范圍、施工可行性、質量保證措施及結構耐久性。5.1.8 采用外包型鋼、粘貼鋼板、粘貼纖維復合材等加固方法時,應重點做好混凝土基面處理和錨固設計,確保加固材料具備足夠可靠的粘結或錨固。5.1.9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混凝土構件時,被加固構件的實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不得低于 13.0MPa,新增鋼筋均應植入原有構件內錨固或與原有鋼筋進行可靠連接,新增混凝土可采用普通混23、凝土或自密實混凝土。5.1.10 粘貼鋼板法、粘貼纖維復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構件時,被加固構件的實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不得低于 15.0MPa,采用膠粘加固時,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結強度平均值不得低于 1.5MPa,且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構件以及縱向受力鋼筋一側配筋率小于 0.2%的構件。5.1.11 對加固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的結構,應在加固設計文件中對應提出臨時性安全控制要求。5.1.12 當需要對基礎進行加固補強處理時,因進行專項設計及施工方案論證。5.2 加 固 施 工 5.2.1 加固施工前,相關單位應完成以下工作:1 項目實施主體應清空房屋所有人員與可移動設備,關停水電24、燃氣等管線;2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并提出各關鍵控制點要求;3 施工單位應事先查勘現場,根據設計要求、工程特點和現場條件制定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并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5.2.2 改造施工時應對主體結構、需保留的設備設施和裝飾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采取沖擊力或振動大等可能造成原結構損傷的施工工藝。5.2.3 拆除施工應滿足以下要求:1 根據拆除部位、拆除工程量等選擇合理、合規的拆除方法,避免或減少對保留結構的損傷和影響;2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3 對拆除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制定應急預案;4 應組織召開拆除25、施工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 12 證;5 結構拆除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則。5.2.4 加固施工前應先對被加固結構或構件進行卸載或部分卸載,并應采取必要的臨時支撐措施。5.2.5 若加固施工中發現原結構有明顯缺陷或其他危及施工安全的情況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實施主體和設計單位報告,在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5.2.6 凡涉及結構安全的加固材料進場前均應進行檢測,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5.2.7 涉及加固及新增的結構構件或新增外圍護、外裝飾及附屬物的植筋、錨栓等后錨固工程以及粘碳纖維片材及粘鋼加固工程均應進行錨固承載力或正拉粘結強度現場測定26、。5.2.8 采用增大截面法及置換混凝土法加固的構件,在新增混凝土在達到齡期后,應采用回彈法或鉆芯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5.2.9 現場施工安全應滿足相關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深圳市的相關要求,改造工程施工中,應保證相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且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造成的影響。5.3 工 程 驗 收 5.3.1 隱蔽工程應先經施工單位自驗再由項目實施主體或監理單位驗收后方能進入下一道工序,對隱蔽工程、重要工序和影響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施工應通知設計單位與檢測鑒定單位參加過程質量檢查,且應留存施工圖像及文字記錄。5.3.2 加固工程完工后應對加固改造后的結構進行安全性27、鑒定,鑒定報告結論應明確加固工程是否滿足結構安全要求。5.3.3 在加固工程完工后,項目實施主體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開展加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各單位應在竣工驗收表上簽字并加蓋公章,驗收表可采用本指引附錄 B 的表格。5.3.4 在加固工程驗收時,驗收相關資料應滿足工程驗收的要求,并將加固后檢測鑒定報告作為主要驗收依據之一。13 5.3.5 加固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時,應由施工單位返工重做,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或雖不合格但經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應允許進入后續施工或予以驗收。5.3.6 改造工程應及時收集、整理工程項目各環節的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相關檔案資料應28、妥善保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權移交時,應同時移交建筑物的相關檔案。5.3.7 存在以下情況的城中村住房應進行施工階段及竣工后房屋變形監測,直到變形監測結果達到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 對建筑沉降穩定狀態的要求:1 改造后新增總荷載大于原房屋總荷載的 10%;2 曾發生過不均勻沉降;3 按 3.0.2 條需進行地基基礎檢測;4 基礎經過加固處理。14 6 專項安全評估 6.1 一 般 規 定 6.1.1 在房屋周邊場地環境調查中應對擬改造城中村內及周邊鄰近邊坡、擋墻、河堤護坡、跨越河渠、地下工程施工等進行調查,收集相關安全性評估報告等資料。6.1.2 擬改造城中村內的專項安全評估及邊坡擋墻的加固整29、治宜由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實施。6.1.3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專項安全評估:1 部分或全部位于河渠、涵洞范圍內,或與河渠、涵洞邊線間距小于河渠、涵洞最大深度的房屋;2 鄰近的邊坡、擋墻、河堤護坡高度在5m以上,或其水平距離在其2倍高度范圍內的房屋;3 臨近開挖深度在5m以上的基坑,與基坑水平距離在3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臨近開挖深度在2m以上的管溝,與管溝邊水平距離在3倍管溝深度范圍內的房屋;4 處在地下車站結構、明挖法區間隧道結構的外邊線50m或3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對深厚淤泥、富水厚砂層及巖溶地區,其范圍應擴大到100m或45倍開挖深度;5 處在暗挖法、盾構區間隧道結構邊線40m或130、倍隧道埋深內范圍的房屋,對深度淤泥、富水厚砂層及巖溶地區,其范圍應擴大到60m或1.5倍隧道埋深;6 遭受自然災害(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縫、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采空區以及病險庫等威脅的房屋;7 根據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SJG 41,排查結論為場地或地基基礎安全隱患為C類的房屋。15 6.2 專項安全評估內容 6.2.1 房屋鄰近邊坡、擋墻、河堤護坡等存在受力裂縫或影響安全的變形等問題時,項目實施主體應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進行專項安全評估。6.2.2 在房屋周邊環境調查中發現房屋受邊坡安全等威脅時,項目實施主體應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對邊坡進行地質災害專項評估。6.2.3 影響31、房屋結構安全的周邊環境中存在地鐵、隧道、基坑等地下工程時,應加強監測,并開展施工和運營維護過程中房屋結構安全的專項評估。6.2.4 當房屋作為主動荷載,位于邊坡坡頂或擋土墻墻頂時,宜根據房屋和邊坡的共同變形情況,同時開展二者的鑒定和加固工作。6.2.5 專項安全評估宜包括以下內容:1 調查工程地質和水文條件、自然災害類型、邊坡類型、排水系統;2 檢測并計算分析支護結構的連接和構造、整體穩定性能及承載能力;3 分析邊坡、擋墻、河堤或支護結構工程變形、開裂等問題產生的原因;4 評價邊坡、擋墻、河堤或支護結構穩定性,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房屋安全的影響;5 提出邊坡、擋墻、河堤或支護結構工程加32、固處理措施和監測建議。16 7 安 全 巡 查 7.0.1 房屋在改造完成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由物業管理單位定期對房屋自行進行運營階段安全巡查,并依據安全巡查結果及時采取相應措施。7.0.2 安全巡查內容宜包括外墻飾面及裝飾、欄桿、外窗、幕墻、樓面超載使用、拆改結構、結構可見變形、銹蝕破損、滲漏水情況等,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或修繕處理;影響結構安全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結構檢測鑒定。7.0.3 安全巡查時,對發現的問題可按附錄 A安全巡查記錄表進行登記。7.0.4 初步評估地鐵、基坑、管溝等地下工程可能對房屋產生影響時,需要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后的三個階段對房屋進行監測與安全性評估。7.33、0.5 巡查過程中,發現房屋有新的裝修改造,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相關部門要求項目改造單位應按本指引中 3.0.1 條要求重新啟動房屋結構安全相關工作。17 附錄 A 安全巡查記錄表 房屋名稱 房屋地址 房屋編碼 周邊環境 建筑 50m內施工情況 土體開挖施工(新建建筑 基坑 地鐵 溝渠),距離約 米 爆破施工 邊坡、河道施工 其它 無 邊坡擋墻 擋土墻 邊坡 河道 發現的問題 無 加、改、擴建 有 無 年由 單位施工,有 無設計圖紙,局部拆除,加建 層,改建為 結構,擴建 層,功能為 房屋使用 使用功能:無改變 區域由 改變為 使用荷載:無明顯增加 明顯增加 主體結構改動 有 無 拆除 開洞34、 層 位置的(柱 承重墻 梁 板)建筑損傷 有 無 房屋整體傾斜(不明顯 明顯傾向 方向 仍在繼續傾斜)地基下沉(室外地面下沉及裂縫 墻體斜裂縫 柱梁板裂縫)柱梁板混凝土裂縫,描述 鋼筋銹蝕(衛生間 廚房 客廳 樓梯間),共 處 鋼結構(桿件變形 涂層脫落 銹蝕 螺栓松動變形 焊縫斷裂 面板損壞)粉刷層或瓷磚空鼓脫落(外墻 室內墻 天花及吊頂)外掛裝飾物或廣告牌(缺損 脫落 銹蝕 松動 斷裂 變形 老化)陽臺、雨棚或挑檐(堆放物品 積水 改變功能 下撓變形或裂縫)幕墻及外窗(面板破裂或缺損 五金件損壞 窗啟閉困難 構件銹蝕松動)滲漏水(衛生間 廚房 外墻 樓梯間 天花板),共 處 其它損傷 其35、他問題 巡查人簽名:巡查日期:18 附錄 B 加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表 工程名稱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地址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面積 m2 結構類型 層 數 加固范圍及方法 序號 驗收項目 檢查評定結果 驗收結論 1 各類加固工程驗收結果 2 質量控制資料 3 加固后結構檢測鑒定報告 4 觀感質量驗收 5 加固部位核查及抽查結果 6 參加驗收單位 項目實施主體 監理單位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蓋章)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蓋章)總監理工程師 年 月 日(蓋章)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蓋章)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19 本指引用詞說明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指引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36、度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20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 2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 3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 4 建筑基坑工程檢測技術標準GB 50497 5 建筑結構加固37、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550 6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GB 50652 7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911 8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 9 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 10 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784 11 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 12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 13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鑒定標準JGJ/T 404 14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檢測鑒定技術規范DBJ/T 15-191 15 深圳市軌道交通工程周邊環境調查導則SJG 23 16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SJG 41 17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18 深圳市高風險區域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風險評估及管控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