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城中村住房消防安全整治技術指引(18頁).pdf
下載文檔
上傳人:Le****97
編號:766753
2023-10-11
18頁
527.16KB
1、 深圳市城中村住房消防安全整治技術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 2023 年 9 月 III 目 次 1 總則.1 2 術語.2 3 消防安全評估.3 4 總平面布局.5 4.1 防火組團.5 4.2 消防通道.5 5 平面布置與安全疏散.7 6 消防設施.9 6.1 滅火救援設施.9 6.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9 6.3 防煙與排煙設施.11 6.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2 7 電氣.13 7.1 消防電氣.13 7.2 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13 7.3 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14 本指引用詞說明.15 引用標準名錄.16 1 1 1 總 則 1.0.1 為預防城中村住房建筑火災,減少2、火災危害,規范防火改造,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條件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1.0.2 本指引適用于建筑高度不超過 50m 的城中村住房的消防改造。1.0.3 城中村住房消防改造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改善性能的原則。1.0.4 城中村住房消防改造應執行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應符合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現行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當條件受限時,應不低于建造時的消防標準。通廊式宿舍型住房消防改造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有關旅館建筑的相關規定。2 2 術 語 2.0.1 城中村住房 urban 3、village housing 以居住功能為主,配套居住必需的設備用房、公共服務用房和商業服務網點的城中村自建住房;包括住宅型住房和宿舍型住房。2.0.2 住宅型住房 residential hous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住房。2.0.3 宿舍型住房 dormitory-type housing 供單人居住使用或多人合居使用且有集中管理的住房。2.0.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城中村住房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 300m2的小型商業用房。2.0.5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simple sprinkler systems 由響4、應時間指數 RTI50(m.s)0.5的閉式灑水噴頭、供水管網和控制組件等組成,無獨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水滅火的系統。3 3 消防安全評估 3.0.1 城中村住房消防改造前應進行消防安全現狀評估,評估的范圍應包括改造范圍及其所在的片區,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 總平面布局;2 建筑單體;3 滅火救援設施;4 消防設施。3.0.2 消防安全評估應依據經現場核實的所在片區規劃布局現狀圖、房屋本體及市政管線相關建設及竣工資料或現場勘測信息;缺少檔案資料時,應采用現場測量、探測、檢測等方式補充完善資料。3.0.3 總平面布局消防安全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1 改造范圍內的建筑群及防5、火間距是否可按第 4章劃分防火組團;2 改造范圍內是否有至少 1條供普通消防車通行且可到達每個防火組團的車道,且該車道是否有兩處與可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其他城市道路聯通;3 改造范圍內是否有條件設置供微型消防車通行的車道和步行救援通道。3.0.4 建筑單體消防安全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1 改造范圍內建筑是否均為城中村住房;2 城中村住房單體建筑面積、高度和層數、建筑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等內容是否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3.0.5 滅火救援設施消防安全評估應包括以下幾方面:1 改造范圍內防火組團間是否可以設置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環行車道;不可設6、置時,是否可以至少沿一條長邊設置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車道或者設置供微型消防車通行的環行車道;2 防火組團間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是否滿足不大于 160m;3 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車道凈寬和凈高是否滿足不小于 4m,轉彎半徑是否滿足不小于 9m;供微型消防車通行的車道凈寬和凈高是否滿足不小于 2m,轉彎半徑是否滿足不小于 4.5m;以上消防車道坡度是否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 10%;4 4 車道的路面、消防救援場地下面管道和暗溝能否承受相應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是否滿足消防車停靠和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5 救援場地及消防救援口是否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7、B 55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規定;6 城中村內是否設置有微型消防站或具備設置微型消防站的條件。3.0.6 消防設施消防安全評估應包括以下幾方面:1 室外市政消火栓、現狀給水管網接口數量位置、管徑、流量、水壓及管材等,室外生活給水與室外消防給水的“生、消分離”情況,及新增室外消防管網的敷設條件;2 現狀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情況,及新增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安裝條件;3 現狀消防水池及水泵房的設置情況,及新增消防水池及水泵房的條件;4 現狀屋頂消防水箱的設置情況,及新增屋頂消防水箱的設置條件(如結構荷載、安裝位置);5 現狀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情況,及新增室內消火栓8、系統的設置條件(如走廊、樓梯等疏散寬度);6 現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情況,及新增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條件(如建筑層高、吊頂情況等);7 現狀疏散樓梯間設置情況,包括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是否有可開啟外窗,且開口面積是否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有關自然通風的要求;不滿足自然防煙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是否具備按本指引要求增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條件;8 現狀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規定需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是否具備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 要求的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施,及新增自然排煙或機9、械排煙設施的條件。5 4 總平面布局 4.1 防 火 組 團 4.1.1 城中村住房可根據建筑的規模、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等情況劃分防火組團。當城中村住房劃分組團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防火組團內不應含有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通廊式宿舍型城中村住房及50m 以上居住建筑;2 當組團內的建筑耐火等級均不低于二級時,防火組團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 2500m2;當組團內存在耐火等級為三、四級的建筑時,該建筑的占地面積應分別按二倍、四倍計入組團的總占地面積。4.1.2 組團與組團之間、組團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 4m,當室外樓梯、開敞陽臺和外走廊等建筑構件為不燃材料時,防火間距可從建筑的相鄰外墻算起。10、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執行確有困難時,應滿足微型消防車通行并應采取下列阻止火災在建筑間蔓延的措施:1 當相鄰建筑的耐火等級低于二級且防火間距小于 4m 時,應拆除或改建為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2 組團邊緣與周邊既有單、多層建筑間距小于 4m 的建筑,其外墻上的門窗洞口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4.2 消 防 通 道 4.2.1 應至少有 1 條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車道可通達防火組團,且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可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其他車道聯通。4.2.2 城中村住房改造范圍內組團之間宜設置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車道,該車道宜沿組團邊緣形成環道,通行消防車的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大于 160m。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供普通消11、防車通行的車道時,應設置可供微型消防車通行的車道,且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聯通。4.2.3 防火組團內各建筑的首層出口宜直接連通供普通消防車或供微型消防車通行的車道,確有困難時,首層出口至消防車通行道之間的通道應能滿足消防救援人員步行通行的要求。6 4.2.4 供消防車或消防救援人員通行的道路應滿足以下要求:1 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凈寬不應小于 4m,凈高不應小于 4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 9m,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相應消防車的輪壓。其中,無法提供建設圖紙的道路及場地,應采用中型消防車通過實地檢驗方式核定其承載力;2 供微型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凈寬不應小于 2m,凈12、高不應小于 2.1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 4.5m,且應滿足消防摩托車停靠并開展救援的要求;3 供消防救援人員步行救援的通道長度不應大于40m,凈寬不應小于1.2m,凈高不應小于 2.1m,且拐彎位置寬度不應小于 2.4m。4.2.5 在各級通道及其交叉路口的明顯部位應固定張貼易于辨識的全域消防通道地圖,間距不應大于 50m,并定期維護。7 5 平面布置與安全疏散 5.0.1 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如下規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 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 15m 時,應設兩座疏散樓梯;2 建筑高度大于 27m的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 65013、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 10m 時,應設兩座疏散樓梯;3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建筑,只設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頂且應與相鄰單元或建筑的疏散樓梯能通過屋頂連通;當不能通過屋頂連通時,各層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0.2 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疏散樓梯間宜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內不得堆放雜物;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3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的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4 建筑高度大于 33m的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因客觀條件限制設置防煙樓梯間確有困難14、時,可設置為封閉樓梯間,但各層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 開向樓梯間的乙級防火門戶門應具有自閉和防煙功能。5.0.3 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因受客觀條件限制確有困難時,可通過增設室外疏散樓梯或室外連廊連接相鄰建筑。增設的室外疏散樓梯或室外連廊應符合以下規定:1 室外連廊連接的區域須納入所在樓層中的防火分區,按照同一個防火分區考慮,但所增設的室外樓梯或連廊的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2 室外疏散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3 室外連廊凈寬應根據所在樓層所需疏散寬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10m;4 室外連廊連通的相鄰建筑應有疏散樓梯直通15、室外地面;5 在屋頂增設連廊與相鄰建筑連接時,該屋面應滿足上人屋面的要求,且8 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其他功能,設置在屋面上的機電設備的排風排氣口不得正對疏散通道,且距離疏散通道水平間距不應小于 4.00m;當間距不滿足要求時,疏散通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 2.00m、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斷。9 6 消 防 設 施 6.1 滅火救援設施 6.1.1 城市消防站未覆蓋的城中村,應至少設置 1 處微型消防站,并應符合深圳市城中村綜合治理標準指引(深城提辦20183號)的有關規定。6.1.2 城中村消防改造應設置至少一個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與城中村治安視頻監控室共用。消防值班室具有直接報16、火警的外線電話,并應具備以下功能:1 應能顯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常水位及有高水位、低水位報警信號;2 應能顯示消防水泵、穩壓泵的運行狀態;3 應能手動直接啟動消防水泵;4 應能顯示火災報警信息,并能實現相應的消防聯動控制功能。6.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6.2.1 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 室外生活給水系統與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宜獨立設置,當條件受限需合并時,各樓棟的室內生活給水系統和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宜在生活給水總表前分開;2 城中村內供通行普通消防車或微型消防車的道路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要求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 120m;當道路旁有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17、時,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宜大于 50m;3 城中村內不滿足通行消防車或微型消防車要求的道路,應每隔 50m設置外置式室內消火栓。新增的外置式室內消火栓可從室外生活給水干管上接駁或從臨近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接駁,嚴禁直接從居民生活用水水表后的管道接駁用水;4 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宜片區共建,待城中村片區整體改造時完成。6.2.2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城中村住房應設置消防水池:1 當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室外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10 2 當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 20L/s。6.2.3 消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消防水池18、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其中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按 1h 確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按 0.5h 確定;2 供消防車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個取水口宜按一個室外消火栓計算,且其保護半徑不應大于 150m;設有兩座或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3 室內外消防水池宜合并建設,當條件受限時,室內消防水池宜隨城中村住房改造同步建設,室外消防水池可待城中村片區整體改造時完成。6.2.4 城中村住房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設置位置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的相關規定,且應滿足結構荷載計算的要求;當條件受限時,可按所服務建筑 10min 消防用水量確19、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且不應小于 2m。6.2.5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城中村住房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的水源宜由生活給水管網直接供水。6.2.6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城中村住房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應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當本建筑與相鄰建筑間設有屋頂疏散連廊時,該連廊應在兩股充實水柱的保護范圍內。6.2.7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1 消防水泵房設置位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要求,可設置于地下室或建筑首層;2 同期建設的多棟建筑宜共用消防水泵房;3 連接多棟建筑的消防管網20、宜埋地敷設;當條件受限時,可架空敷設。6.2.8 消防軟管卷盤及室內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及其休息平臺和前室、走道等明顯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災撲救的位置,且消火栓位置不應影響消防疏散。消火栓箱安裝條件受限時,可設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的室內消火栓。6.2.9 商業服務網點及住宅公共區域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條件受限時,可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1 系統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 3.0L/(minm2),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11 吊頂場所的設計噴水強度應按規定值的 1.3倍確定;作用面積不應小于 50 m2;2 水源的供水能力應滿足 0.5h系統用水的21、要求,系統水源應由消防水池供水或生活給水管網直接供水;3 系統供水壓力應經計算確定,當水壓不足時,應設置增壓設施;在水務部門允許的情況下,可設置管道增壓泵直接從生活給水管網抽水。6.2.10 下列建筑應設置與室內消火栓等水滅火系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應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車向室內消防給水管網安全供水的位置:1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城中村住房;2 6 層及以上且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城中村住房。6.2.11 城中村住房的公共場所、設備房及住房公共區域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滅火器設置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22、140 的規定。6.3 防煙與排煙設施 6.3.1 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城中村住房建筑的封閉樓梯間,當不滿足自然通風條件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1 可采用單點部位送風方式;2 風機可置于屋面或置于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的保護箱體內;3 送風量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的規定。6.3.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不大于 50m 城中村住房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當不滿足自然通風條件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1 應采用樓梯間兩點部位23、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豎向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2 送風機可設置于屋面或設置于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保護箱體內;3 送風量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的規定。12 6.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1 城中村住房消防改造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4.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1 系統可由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探測器、火災聲報警器等設備組成;2 探測器數量少于等于 5個時,可采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3 使用燃氣的集中廚房區域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裝置。6.4.3 “三小場所”與所在樓棟的火災自動報警系24、統獨立設置時,應設置聯網型獨立式感煙報警器。注:根據廣東省地方標準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技術要求DB44/T 1591-2015 的有關規定,“三小場所”指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檔口指建筑面積在 300m2以下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營業性的飲食店、汽車摩托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發店(院)等場所;小作坊指建筑高度不超過 24m,且每層建筑面積在 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產、制造性質,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場所(含配套的倉庫、辦公、值班住宿等場所);小娛樂場所指建筑面積在 200m2以下的具有休閑、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25、桌球室等場所。6.4.4 應在公共部位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13 7 電 氣 7.1 消 防 電 氣 7.1.1 10 層及 10 層以上的城中村住房消防供電不應低于二級負荷要求。當市政電源無法滿足消防用電設備供電要求時,在滿足供電電壓范圍內可多個小區集中設置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應急電源。7.1.2 由變電站引至重要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主干線及分支干線,宜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7.1.3 電氣豎井外的消防配電線路敷設應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明敷設方式時,應穿表面刷防火涂料的金屬保護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2 采用暗敷設方式時,配電線路穿金屬管并敷設在保護層厚度達到 30mm 以上26、的結構內,且不得損傷原有主體結構構件。7.1.4 疏散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前室等公共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相關要求,當燈具采用自帶儲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照明可以兼做日常照明;非安全電壓供電的 B 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安裝高度不得低于 2.5m;消防應急照明回路嚴禁接入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電源插座及其他負載。7.1.5 城中村住房改造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場所;鼓勵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開展全時段、可視化的消27、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7.2 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 7.2.1 電力電纜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 當電力電纜使用時間已超過 15年,且其已使用的時間加計劃使用時間超出電纜的允許使用年限時,應更換電力電纜;2 當電纜有絕緣損壞或焦化時,應更換電力電纜。7.2.2 電氣線路的選型與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14 1 導線的選型應與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相適應,其耐壓等級、安全載流量和機械強度等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2 室內電氣線路的敷設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溫作業影響的部位,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敷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28、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3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牢固可靠。7.2.3 配電回路及用電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 配電箱、電表箱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源開關、斷路器等應選用具有可靠滅弧分斷功能的產品;2 配電回路應設置完善的過載、短路保護電器,當已有配電系統使用保險絲做過載保護時,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且不得隨意增加保險絲的截面積;3 用電設備應設置過載保護電器。7.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其引入線可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燒材料做隔熱保護;宜采用低溫照明燈具,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7.3 電動自行車停放及29、充電 7.3.1 城中村住房改造應根據需要選擇合適位置增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7.3.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符合現行深圳地方標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范DB4403/T 183 的有關規定,并應采取防觸電安全防護措施。7.3.3 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的末端回路應設置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可安裝電氣火災監測系統。7.3.4 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宜設置充電設施監控系統,數據上傳至消防值班室或物業管理處,系統應具備數據采集、控制調節、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報警處理、設備運行管理等功能。15 本指引用詞說明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指引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30、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6 引用標準名錄 1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2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6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7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8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范DB4403/T 183 9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用技術規程CECS 219 10 深圳市城中村綜合治理標準指引(深城提辦20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