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園建設項目施工人員復工前安全教育培訓課件(30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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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75017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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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文化產業園項目xx年復工前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3、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4、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5、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6、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7、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二條生8、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9、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10、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11、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12、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13、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八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14、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15、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16、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17、顯著位置。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18、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第七十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目錄,.,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19、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原內容: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原內容:第三款: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第四款: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20、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三)刪去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職業健康檢查”。原內容為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罰則,.,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21、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22、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