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務探討ppt(60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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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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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務探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務探討,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作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是啥,為啥,憑啥,干啥,咋干,CONTENT,目錄,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第二條規定:“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2、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一)、時間效力 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2007年6月1日以后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都適用于本條例的規定,在此以前發生的事故按原有的條規進行處理。(二)、空間效力 條例是指在在中華人民共各國領域內(包括領海、領空和領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所有制結構上來分,個體經營的企業,集體經營的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適用本條例。(三)、對人的效力 條例規定的對人的效力范圍與其它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有區別,大部分的安全法規都是指“生產經3、營單位”,而本條例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二者有區別又有聯系。另外,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造成的的事故不適用于本條例。因自然災害誘發生產安全事故算生產安全事故;因環境污染和其它的誘發生產經營作業場所的事故是生產安全事故;適用本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性質如何、規模大小4、,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本法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目前,已經有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特殊的安全事項作出規定的,如消防安全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消防安全已有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單位也比較特殊,其生產經營活動是在移動中進行的,已有專門法律調整;再如特種設備、核與輻射安全均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1)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5、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493號令釋義)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認定若干問題的函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入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2)載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法中定義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認定若干問題的函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6、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3)后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且達到一定數額(4)起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過錯行為引起的(區別于自然災害和由于人的認知水平有限導致的技術性事故),2013年3月20日,原告孫書松以“萊州自立鋼結構公司”的名義與萊州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食品公司)簽訂“協議”一份7、,約定原告為三元食品公司制作安裝面粉倉庫鋼結構屋面等,約定了施工時間、工程費等,并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任何安全責任事故均與三元食品公司無關。同年6月1日,原告口頭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了萊州市文峰路街道楊家村的呂延生。6月2日,呂延生在組織其子呂曉偉、妻初建波進行施工時,不慎從屋頂墜落致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6月4日,被告萊州市安監局對原告孫書松、呂曉偉、三元食品公司總經理劉鋒、采購經理劉偉麗、安全員李衛進行詢問后,依法履行了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根據調查的事實,對原告作出(萊)安監管罰20130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違法事實及證據:你沒有營業執照和建筑安裝施工資質,不具備安全生8、產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安排施工,導致2013年6月2日發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主要證據有:三元食品公司與孫書松簽訂的協議、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處以壹拾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萊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修改前的安全生9、產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被告萊州市安監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雙方當事人對被告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行政執法程序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對作為自然人的原告作出安監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是否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包括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釋義)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生產活動又包括經營活動,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商業的、服務性的單位等都包括在內”。而本案原告既沒有進行生產活動,也沒有進行銷售活動,更沒有提供服務,只是居間牟利,因此10、,原告個人承攬轉包房屋維修工程的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被告據此對原告作出的安監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判決撤銷萊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萊)安監管罰20130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對作為自然人的上訴人作出的安監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自然人是否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根據安全生產法釋義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生產活動又包括經營活動,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商業的、服務性的單位等都包11、括在內”。本案上訴人沒有進行生產活動,也沒有進行銷售活動。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個人承攬轉包房屋維修工程的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上訴人據此對被上訴人作出的安監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復查查明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承攬轉包房屋維修工程的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況且被申訴人既沒有生產活動,也沒有進行銷售活動。因此,二審認定被申訴人居間牟利,萊12、州市安監局以被申訴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被申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系適用法律錯誤是正確的。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萊州市安監局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望萊州市安監局服判息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個人承攬轉包房屋維修工程的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無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其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然人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范疇。無論孫13、書松是以萊州自立鋼結構公司名義,還是以個人名義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活動,均屬于安全生產監管的對象。其二,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孫書松為三元食品公司安裝面粉倉庫鋼結構屋面屬于該條例規定的建筑工程,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此外,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即便孫書松的行為是承攬轉包行為,也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既沒生產,也無銷售,更沒有提供服務,只是居間牟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14、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孫書松并非是為三元食品公司和呂延生提供訂約機會,而是其本人為與三元食品公司所簽“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協議”雙方是發包和承包關系,而非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協議”的內容上,約定的標的是建筑工程施工,也非提供媒介服務。因此,孫書松與三元食品公司及呂延生之間并非居間關系。故二審判決認定孫書松是“居間牟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申請人萊州市安監局陳述再審申請意見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時糾正,將導致全市乃至全國對此類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為處于有法不能依,執法不能嚴,違法不能究的境地,最終將會導致安全生產秩序混15、亂,也將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理由如下:一、原一、二審判決認為“承攬轉包房屋維修工程的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法律依據。二、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承攬轉包工程”和“沒有進行生產活動”屬認定事實錯誤。三、被申請人與三元食品公司、呂延生之間均不構成居間合同。被申請人與三元食品公司簽訂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請人與呂延生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另外,居間牟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且被申請人沒有主張,不屬于本案確認范圍。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解釋屬于對法律應用做出的解釋,應當作為安監部門的執法依據,也應當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16、被申請人孫書松答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安全生產法釋義,對安全生產法適用主體明確界定為個體工商戶以上的企業,并不包括自然人。依據安全生產法所制定的山東安全生產條例的適用范圍也不包括自然人。再審申請人將作為自然人的被申請人作為處罰對象,屬違法擴大處罰對象的范圍,是錯誤的。安全生產法釋義不僅僅是一部書籍,還是立法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司法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的解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能同法律法規相抵觸,且在行政案件中只起參照作用。被申請人與這起人身傷害事故的關系屬于民法調整范疇,而不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疇。被申請人17、作為自然人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對這起事故中的死者作出民事賠償,再審申請人再對被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認為: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該法適用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稱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辭海(1999年縮印本)對單位的定義如下:單位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從上述定義可知,單位是有組織結構的整體。自然人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個體,與單位是對立的概念,不存在18、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安全生產法釋義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法律釋義書籍,原一、二審法院直接適用安全生產法釋義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其能夠準確反映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的內容,可為理解適用安全生產法提供重要參考。安全生產法釋義中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解讀與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辭海中對單位的定義能夠相互印證,內容一致,能夠真實反映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即生產經營單位不含自然人。因此,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監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原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合法正確,應予維持。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和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19、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報告主體和對象,政府部門報告第十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20、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主體和對象,越級報告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電話快報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21、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總局令21號,報告程序,電話快報發生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第七條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總局令21號,報告程序,報告時限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時限為1小時2、有關部門逐級上報時限為2小時,報告時限,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時間事故地點傷亡22、情況發生經過,較大涉險事故的報告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23、置辦法總局令21號,特殊情況報告,事故信息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在2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總局令21號,特殊情況報告,2008年3月12日,海南省某建設項目項目部木工劉某在施工作業時不慎滑倒,其身體被旁邊高速運轉的圓盤鋸從肺部位置橫向切開,24、工地工人馬上撥打120求救,但醫生趕來后確認劉已死亡。事故發生時,該項目部經理林某和安全員孫某均不在現場,林某當天知道此事后,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了相關情況,但沒有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孫某當天獲知事故發生后雖趕到了現場,但也沒有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當天,該項目監理部向施工單位發出了監理工程師通知書,要求將事故上報給文昌市建筑主管部門,但施工單位只是向保險公司報了案,讓保險公司到現場勘驗并拍照。3月17日,施工單位私下與劉某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4月14日,根據文昌市安監局的意見,文昌市建設局對碧海城項目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但受調查人員均稱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5月5日,文昌市政府發文成25、立了事故調查組,開始進行多方調查取證,在向項目部安全員孫某、項目經理林某調查取證時,兩人均證實事故發生后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2009年2月,文昌市安監局以施工單位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為由,對其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案 例,施工單位不服,于2009年12月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文昌市法院審理認為,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該及時、全面、如實向法定部門報告。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是采取了私了的辦法處理事故,盡管后來在有關部門調查時報告了事故情況,但并非主動報告。施工單位存在故意隱瞞事故、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屬于瞞報。故判決維持文昌市安監局所作的行政處罰26、決定。,案 例,施工單位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全面、如實向法定部門報告。事發一個多月后,文昌市建設局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時,該公司仍隱瞞不報,在文昌市安監局調查的過程中,才報告了事故情況。文昌市安監局等部門對本案事故情況的了解,是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后才獲得的,并非來自施工單位的主動報告,故施工單位的行為構成瞞報。文昌市安監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應予維持。,案 例,瞞報事故的構成:一、從主觀方面看是否有瞞報的故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四)項“隱瞞已經發生的事27、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瞞報”的規定,主觀上存在故意是構成瞞報的主觀要件。此處的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案中,施工單位明知發生了事故,能夠及時報告而不主動報告,開始便抱有希望不被有關部門知曉的心理,因此,最初確實存在隱瞞事故的直接故意。后來,超過法定報告時限,福建五建仍然不報,直至有關部門發現并主動調查之后,才不得已提交所謂報告,其行為已屬隱瞞事故的間接故意。,案 例,瞞報事故的構成:二、從客觀方面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按照規定,事發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本案中,施工單位盡管撥打了128、20急救電話和向當地保險公司報了案,但是上述部門并不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因此,不能就此推定施工單位主觀上有主動向法定部門報告事故的意愿,更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了安全法意義上的報告行為。同時,法律要求事發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全面,報告的內容必須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損失情況等等。本案中,施工單位托人聯系時任文昌市安監局局長的李某進行座談的行為只能算是私人之間的談話和咨詢,不構成正式的報告。,案 例,瞞報事故的構成:三、從程序上看是否符合“遲報”的規定所謂遲報是時間上的遲報,但是從性質上仍然是主動報告,只有趕在有關部門發現和著手對事故進行調查29、之前,主動、如實、全面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才能算是遲報。而一旦有關部門已經掌握了事故的基本情況并著手調查之后,事故發生單位此時即使作了如實“報告”,性質已不再是主動報告,而只能認定是配合調查,履行法定義務如實陳述事實而已。就本案而言,盡管施工單位后來向文昌市建設局、公安局提交了書面報告,但該行為發生在有關部門已全面介入調查之后,此時施工單位再“報告”,其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遲報”。,案 例,1、法律依據2、調查原則3、調查流程4、原因分析5、性質認定6、責任認定7、整改措施8、通報情況9、形成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陜西省安全生產條30、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5499-95)等。,法律依據,事故分級調查處理原則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31、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主體,程 序,實事求是,以客觀事實為根據(證據事實)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一、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二、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三、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四、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實部分,一、主體適格1、證明事故發生單位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證據2、證明事故發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據3、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證據4、有關單位和人員獲得相應資質、資格的證據,事實部分,二、違法違規行為1、證明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證據 主體責任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配備、培訓教育 設備設施合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安全 檢查等。2、證明有關人員職責32、履行不到位的證據與事故后果之間有無必然因果關系。,事實部分,三、事故后果1、傷亡人員的情況 勞動關系、入職證明、死亡證明、醫院病歷等。2、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單位自評報告、第三方機構評估報告等。,事實部分,證據物證搜集、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證人材料搜集、向被調查者搜集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現場攝影、事故圖繪制等,事實部分,原因分析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失誤)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或故障)兩大因素作用的結果。即”人“和”物“兩大系列運動軌跡的交叉接觸而引起傷害。,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原因分析,作業人員由此處墜落,翻轉翹起的底板,此處缺2個螺栓,性質認定事故定性:分33、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失 職,山洪暴發,責任制,性質認定,責任認定,單位和人,違法行為,責任定性,處理建議,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責任認定,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認定,整改措施根據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制定有針對性地事故防范措施。向事故單位及所在地方有關部門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確保有效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事故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事故批復,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聯合懲戒或黑名單通報,責任追究,整改措施整改評估報告整改情況檢查落實“四不放過”原則 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整改措施落實,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