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執法檢查表格(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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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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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xx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執法檢查表檢查類別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依據處置意見通用要求建立體系制度應按照規定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制度內容應包括風險點確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與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責任部門、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續改進等方面內容,并符合企業實際。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四項;2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3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1條;4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4.1條;5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2、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工作)的,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幅度實施處罰,處3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的罰款。2.高危行業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工作)的,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幅度實施處罰,處5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3、的罰款。應按照規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制度內容應包括隱患分級與分類、編制排查項目清單、制定排查計劃、隱患排查、隱患治理、建檔監控、資金專項使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持續改進等內容,并符合企業實際。1.一般行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高危行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4、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成立組織機構應以正式文件明確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組織機構,組織領導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工作。1.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1條;2.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5、,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通用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應以正式文件(可與成立組織機構文件合并下發)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應履行的職責。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2.xx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六條;3.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6條;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各責任人員應了解自身建設職責。檢6、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實施全員培訓應制定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培訓計劃,明確培訓時間、培訓學時、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資金等內容。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第四項;2.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3.xx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應按照規定開展全員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培訓,7、分層次、分階段組織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的培訓,并如實記錄全體人員的培訓教育情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和從業人員個人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培訓結束須進行閉卷考試,考核結果應記入培訓檔案。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人數5人以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8、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3.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人數10人以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通用要求落實責任考核應建立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或在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中涵蓋相關內容,明確考核獎懲的標準、頻次、方式方法等,并將考核結9、果與員工工資薪酬相掛鉤。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6條;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4.4條;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未建立并按規定運行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10、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未建立并按規定運行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應落實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根據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結果予以獎懲。風險分級管控風險點確定應建立作業活動清單,清單應覆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作業活動和工藝操作,且與企業實際相符。1.xx省11、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6.2.1條、第6.2.2條;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未按照風險點劃分原則,在本單位生產活動區域內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或者風險點確定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12、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未按照風險點劃分原則,在本單位生產活動區域內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或者風險點確定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應建立設備設施清單,清單應覆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設施、部位、場所、區域,且與企業實際相符。風險分級管控危險源辨識分析應組織相關部門、班組、崗位人員針對作業活動13、清單、設備設施清單逐個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2條、第6.3條;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未按規定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或者危險源辨識、分析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14、.5萬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未按規定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或者危險源辨識、分析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危險源辨識應合理,現有管控措施應辨識齊全,描述應具有針對性,設備設施危險源辨識應重點考慮根源性危險源。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準則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設計規范、技術標準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技術標準和本15、單位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等方面的規定。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xx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3.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6.1條、第6.4條;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風險評價過程中相關參數取值應依據本單位的風險評價準則,判定級別應基本合理。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16、現場檢查記錄中。應依據通則、細則、實施指南規定進行重大風險判定。1.一般行業未進行重大風險判定或者存在3項以上應為重大風險而未判定為重大風險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未進行重大風險判定或者存在3項以上應為重大風險而未判定為重大風險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17、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風險分級管控風險控制措施從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方面識別并評估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F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項風險,應提出建議或改進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具體可操作并符合企業實際。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2條、第4.5條、第6.5條;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18、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未制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標準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未制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標準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19、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風險控制措施應在實施前進行評審,評審內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否使風險降低至可接受風險、是否產生新的風險、是否已選定最佳解決方案等內容。針對評價出的不可接受風險,應補充制定控制措施,補充制定的措施應具體可操作并符合企業實際,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風險管控實施應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和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一般分為公司(廠)、部室(車20、間)、班組和崗位級,也可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對風險管控層級進行增加或合并。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2條、第4.5條、第6.6條;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未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或者確定的風險管控層級明顯不符合通則、細則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21、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未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或者確定的風險管控層級明顯不符合通則、細則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應根據確定的風險管控層級和企業實際,確定各風險點的管控責任部門和管控責任人員。各風險點管控責任人應掌22、握所管控風險點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和管控措施。風險分級管控風險管控清單應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清單應由企業組織相關部門、崗位人員按程序評審,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定發布。1.xx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6.7條;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內容應符合細則、實施指南的規定,涵蓋確定的所有風險點、辨識出的危險源、所在位23、置、伴隨風險大小、等級、所需管控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等信息。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風險告知警示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2.xx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一般行業未對風險點進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風險缺項漏項嚴重24、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2.高危行業未對風險點進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風險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25、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根據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將設備設施、作業活動及工藝操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及應采取的措施通過培訓方式告知各崗位人員及相關方,使其掌握規避風險的措施并落實到位。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風險分級管控風險告知警示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2.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3.工貿行業較大危害因素辨識26、與防范指導手冊。1.有1-2處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有3-4處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27、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有5處以上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說明:1.上述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表現,主要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從企業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28、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等方面予以細化。2.上述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表現,均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實施處罰。對當事人違反同一項的多個違法情形實施罰款時,不得重復計算罰款額,其罰款額不得高于該項規定數額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規定數額的下限。3.上述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表現,當事人存在4種以上情形或者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自由裁量幅度上限。隱患排查治理隱患排查清單應建立生產現場類隱患排查清單,清單內的排查內容及標準應包含風險分級管控清單中各風險點、危險源及29、控制措施。1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7.1條;2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應建立基礎管理類隱患排查清單,清單內的排查項目及標準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雙重預防體系相關地方標準要求。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隱患排查治理隱患排查計劃應制定隱患排查計劃,明確各類型隱患排查的排查頻次、排查要求、排查范30、圍、組織級別及排查人員等。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隱患排查實施應依據隱患排查清單,結合組織級別、排查類型等排查內容,編制各類型隱患排查標準(表),并嚴格對照排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九條;2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4.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31、16)第4.2條;6.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隱患排查類型、周期、實施主體等應符合通則、細則等地方標準的要求和企業實際情況。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依據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32、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完整記錄(除隱瞞情況)或者向從業人員通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不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3、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虛假或隱瞞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應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隱患排查治理一般事故隱患治理隱患整改前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7.4條;4.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34、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1.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應35、對自身排查出的隱患按期完成治理隱患整改后應按規定進行驗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1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3.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7.4條;6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依據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36、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應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未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發現1處事故隱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2處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3處以上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隱患治理前應制定并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37、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應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依據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重大事故隱患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監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單位對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監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監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38、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1.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六項;2.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1.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不符合規定的,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39、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2.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的,依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生產經營單位對存在的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據xx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40、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發現1項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0.1萬元以上0.3萬元以下的罰款。2.生產經營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發現2項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41、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0.3萬元以上0.6萬元以下的罰款。3.生產經營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發現3項以上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0.6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持續改進評審企業每年應至少對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一次系統性評審。1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9.2條;2.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10.2條;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更新應適時、及時針對工藝、設備、人員等重大變更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更新風險信息與風險管控措施,編制、更新風險管控清單。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應根據風險管控措施的變化情況或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更新隱患排查清單,并按清單編制排查表,及時實施隱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