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基礎處理工程公司施工分包合同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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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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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電基礎處理工程公司施工分包合同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礎處理工程分公司(簡稱: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標準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包合同,是指為工程施工分包所簽訂的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分公司承包工程后,將部分工程2、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及能力的企業承擔(工程分包)所簽訂的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工程后,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及能力的其他企業或合法組織完成(勞務分包)所簽訂的合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二條 公司合同管理委員會行使分包合同管理的領導職責,對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第三條 公司經營部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分包合同進行日常管理。第四條 項目部應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項目副經理(主管生產經營)為副組長,經營管理、人力資源、財務、機電物資、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環保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分包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項目部的分包合同日常3、管理工作,并應明確相關部門歸口分包合同管理。第五條 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相關部門主要職責:(一)經營部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檢查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2、負責本單位在建項目限額以上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評審、報批和備案工作;3、負責審批所屬項目部工程施工分包計劃;4、監督和檢查本單位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實施情況;5、定期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報送分包合同相關報表。6、協調項目部與分包主體之間合同糾紛;(二)綜合部(人事部)1、對本單位使用的分包方進行評審,發布本單位合格分包方名冊和禁止使用分包方名冊,向公司推薦合格分包方;2、監督和檢查分包方用工管理和農民工工資4、發放管理,定期收集分包方資源使用相關信息;3、參與工程經營部門組織的分包合同評審。(三)設備安全、技術質量部1、參與分包合同評審工作,并對分包主體進行篩選審定。2、收集分包方資源使用相關信息,確定二到三家后選人。(四)審計、財務部 1、參與分包合同評審工作,并對分包方資質,信用度進行審定。(五)其他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部門職責行使與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相關的管理職責。第十條 項目部分包合同管理主要職責: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對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檢查;2、組織編制工程施工分包計劃,及分包方選擇計劃,(至少二家至三家)和分包方相關信息資料,并上報公司審批;35、根據批準的工程施工分包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工程施工分包計劃;4、項目經理授權后,負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簽訂、履行中的日常管理,分包合同資料的收集和歸檔;5、負責監督分包方用工管理和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6、負責向公司報送工程施工分包資料,對工程施工分包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第三章 分包合同的簽訂第十一條 工程開工前,項目部應在項目規劃大綱的基礎上,依據工程特點制訂工程施工分包計劃,用以指導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標和分包合同的簽訂,工程施工分包計劃應報公司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當從總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冊中選用分包方。如需要引進新的分包方,項目部應組織對分包方進行實地考察,做好考察評價記6、錄,經自評合格后報公司,經評審合格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選用。第十三條 注冊登記資料包括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委托書、承擔項目所需的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人力資源配備情況、技術裝備和近三年業績證明。其中營業執照、法人委托書、資質證書及安全許可證應查看原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安全許可證保存年檢合格的復印件,法人委托書保存原件。第十四條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工程分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勞務分包合同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分包方。工程分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勞務分包合同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可采取協商方式進行。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單7、價承包合同。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分包方時,應采用合理低價中標。采用協商議標方式選擇分包方時,分包單價必須經項目經理、副經理、和經營部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分包單價的計算依據、計算過程和會議記錄必須妥善保管,上述參與人員必須在相關原始記錄上親筆簽名。分包合同單價原則上不得高于主合同相應單價,特殊情況下應有詳細的測算說明。第十七條 項目部應參照分公司下發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結合我公司工程實際情況,起草工程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方的,合同內容應符合招標文件(包括合同條件)和分包方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第十八條 分包合同起草后,項目部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評審,然后根據評審意見8、修訂分包合同。 第十九條 項目部應遵從以下原則,與分包方進行合同談判: (一) 項目部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合同草案的評審意見為依據進行分包合同談判; (二) 分包合同談判過程,項目部必須有三人以上參加,禁止私下談判或交易; (三) 分包合同談判的各種資料,談判會議記錄等必須妥善保存,項目部所有參與談判人員必須在相關原始記錄上親筆簽名。 第二十條 項目部應根據談判情況修訂分包合同,按照合同會簽程序組織項目部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部領導進行會簽,并根據不同的審批權限報批。工程分包100萬元以下、勞務分包20萬元以下由項目經理審批;工程分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200萬元以下、勞9、務分包20萬元以上,由分公司經營部門評審及審批。工程分包200萬元以上由總公司工程管理部評審及報批。第二十一條 項目部按規定履行了審批手續并且獲得批準后,才能以項目部的名義與分包方正式簽訂合同。簽約雙方必須蓋單位合同公章或專用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代替。項目部簽訂分包合同的必須是公司經理書面授權的固定代表人,其他人不得代簽分包合同。分包方的簽約人必須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第二十二條 除主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簽訂工程分包合同須經業主認可。第二十三條 嚴禁簽訂的違法分包合同有:工程整體轉包、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方無資質或無相應資質。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必須附帶勞務花10、名冊,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第二十五條 分包合同正式簽署后,項目部應在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分包合同副本報送分公司經營部,其中以總公司資質中標項目的分包合同還應向總公司工程管理部門報送分包合同清單和分包合同電子版。地方政府部門有備案規定的,應按規定報其備案;主合同要求分包合同向業主、監理備案的,應向業主、監理備案。合同終止時,項目部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各備案部門。第四章 分包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第二十六條 分包合同生效之后,項目部方能允許分包方實際履行合同,應嚴禁與分包方不簽合同或先干后簽合同。第二十七條 分包方進場后,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分包方進行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內容有:(一)與業主簽訂11、主合同的要求,國家的相關法律與法規。(二)施工分包項目的進度、質量、環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三)分公司及項目部與施工分包相關的制度與規定。 第二十八 條 項目部應按照分包合同對分包方的資源投入進行檢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強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協調,對出現的外部問題應及時解決;對分包方的施工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延誤工期,予以警告后仍無力補救而有可能導致總體工期拖后的,應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簽訂質量責任書,編制并實施質量計劃;分包方應根據相關驗收標準對施工項目進行自檢,確認合格后報請項目部組織復檢;項目部對分包方負責施工的產品,應建立12、長效監督檢查機制;分包方施工中出現的不合格品應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評審和處置,對重復出現不合格品的人員必須予以清退。 第三十條 分包方應建立健全安全及環保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環保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書,加強對分包項目的安全和環保管理;建立各項安全及環保規章制度,并保證制度落實到位;分包方應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進行施工安全交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應立即上報項目部,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置工作。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提供現場施工人員花名冊并要求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為所屬的現場施工人13、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二條 分包方必須對其采購的材料提供相應的材質證明書和檢驗合格證,并在使用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項目部的物資管理部門和質檢部門對上述事項進行書面確認后,分包方采購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項目上;項目部對分包方材料領用實行限額發料制度,特別是供應價低于市場價的材料更要嚴格控制;分包方領料人員必須相對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負責人的書面授權。 第三十四條 分包方的設備管理應納入項目部自有設備管理的范疇,在設備管理、施工調度、安全環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設備,適用于自有設備的管理辦法;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購買設備險;設備退場時,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清除設備上的公司統一標識。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14、應根據內部職責分工明確部門責任、結算程序、結算時間及其它要求,對于分包方提交的結算資料,項目部應依法及時予以回復。第三十六條 項目部應明確分包完成實物量計量的主管責任人和主管責任部門,所有簽證單均需有二個以上職能部門(其中必須有質量管理部門)簽字和主管責任人簽字才能辦理結算;所有相關原始資料和記錄,應妥善存檔保管。第三十七條 分包方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必須當月申請驗收,當月辦理簽證,由于分包方的原因當月未辦理簽證的,下月一律不予認可,堅決杜絕“寫回憶錄”的情況發生。第三十八條 辦理分包結算時,應以分包合同中明確的單價作為結算依據,如發生變更,應以變更項目單價審批表作為依據,在變更合同內容的前提下辦15、理結算。第三十九條 分包方完成主體工程的工程量簽證應控制在設計量或監理、業主有效簽證量范圍內,合同管理部門根據監理、業主審定量及實際情況,有權對已簽證的工程量進行核減,未經合同管理人員審核簽證的簽證單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第四十條 項目部對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簽證應實行“首簽負責制”,以加強首簽人員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經過驗收合格的工程方可辦理結算,并應在相應項目對業主結算后進行。第四十二條 項目部應建立分包方結算臺帳和對內對外結算對比臺帳,并逐月進行更新。第四十三條 分包方辦理完工結算時,應提供完工價款結算書,對完成的工程量及債權債務情況進行簽字確認。第四十四條 項目部財務付款必16、須以分包方結算書為依據,嚴禁超前支付。第四十五條 分包方結算、領款簽字必須是分包合同簽訂人,財務轉賬應是分包方賬戶,嚴禁轉委托進行支付。第四十六條 分包方結算書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保管,結算書附件由合同管理部門妥善保管,其他部門對本部門提供的資料應在本部門備份存檔。第四十七條 項目部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分包合同的相關資料,按分公司要求將相關資料及時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屬于主合同要求的部分隨竣工資料向業主移交。第四十八條 符合法定、約定的條件,或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分包合同;變更或解除分包合同應根據分包合同審批權限報相關部門或人員審批;變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必須由項目經理與分包方的法17、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訂協議文書,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第四十九條 分包合同發生糾紛,項目部應當及時向子分公司報告,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補充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第五十條 項目部至少每季度對分包合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評價,每半年對分包方進行一次評價,合同全部執行完后,對整個分包合同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分公司經營部。第五章 檢查和獎懲第五十一條 分公司應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部進行分包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分包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一)、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制18、定和落實情況;(二)、分包方的選擇方式和分包方資信情況;(三)、分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四)、分包結算及付款情況;(五)、違法違規分包情況;(六)、對于在簽訂、履行和管理分包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分包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要追究責任。第五十二條 對在分包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工作中,盡職盡責,工作成效顯著,為企業避免、挽回經濟損失或獲得經濟利益的,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三條 凡在合同的簽訂、履行、日常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要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并按分公司有關經濟責任追究制度,給予經濟處罰,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附件一:合同交底紀要附件二:合同簽訂審批會簽表 附件一: 合同交底紀要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合同交底參與方合同交底時間合同當事人投標報價編制依據及報價水平合同主要內容合同簽約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內容合同風險預測其他附件二: 合同簽訂審批會簽表合同名稱合同當事人合同金額合同主要內容擬稿人部門負責人相關部門意見委托代理人業務分管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