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應收款項催收與清理(清欠工作)考核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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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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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業應收款項催收與清理(清欠工作)考核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應收款項的催收與清理(以下簡稱清欠工作),確保清欠工作取得實效,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加速資金周轉,緩解資金緊張狀況,促進企業提高管理質量和增強競爭實力,依據股份公司應收款項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欠,是指對各類應收款項的清理回收。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應收客戶合同工程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債權,以及經審批核銷,作為賬銷案存管理的各種應收款項。即包括2、合同內正常應收款項,也包括逾期(超過合同期)應收款項。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二章清欠組織機構第四條公司成立應收款項清欠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副組長由總會計師、負責經營管理工作的副總經理擔任,機關財務、工程管理、市場開發、合同成本、設備物資、法律事務、審計部、紀委監察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對公司清欠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應收款項清欠領導小組下設應收款項清欠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清欠辦),清欠辦設在財務部,負責清欠工作日常業務。第五條所屬各單位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清欠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清欠具體工作。1第三章清欠責任制第六條公司遵照“3、誰主管、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清欠責任終身制。無論工程項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賬,項目經理均為應收款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應收款項終身負責,負責清收全部應收款項;項目部工程技術、計劃合同、設備物資、財務部門負責人為清欠相關責任人。第七條項目經理及相關清欠責任人調離時,必須將本項目應收款項同業主或發包方核對、確認無誤,并取得業主或發包方確認的書面文件交予繼任者,調離項目部后仍有協助收取工程款的義務,否則不予調離或按第五章第十七條扣減獎金(或工資)。第八條對嚴重逾期或發生壞賬損失的應收款項,報公司清欠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后,可通過一定方式對內、對外公開招標,由專門催款機構或催款人員進行催4、收。并指定原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催收,并按第五章第十七條進行獎懲。第四章應收款項催收管理第九條實行清欠工作計劃制度。各單位應制定年度催款目標,并將年度催款目標細化為季度計劃和月計劃,每年1月末上報公司清欠領導小組,經審定后作為當年的清欠指標下達各責任單位,納入項目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第十條各單位要建立清欠臺賬,明確每筆應收款項的主要清欠責任人,并采取定期發函、對賬確權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債權訴訟時效過期。對逾期拖欠50萬元以上的應收賬款和20萬元以上其他應收項進行重點監控。2第十一條各單位應針對應收款項分類處理。積極采取措施清欠。對到期的應收款項,應當及時提醒客戶依約付款;對超過信用期的應列5、為被拖欠款,采取相應措施、多種方式進行催收。對重要的、逾期嚴重、催收難度較大的應收款項,要成立專門的清欠執行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專項措施,跟蹤催收工作,直至收回為止。第十二條各單位在追索逾期應收款項過程中,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支付給專門收賬的機構或人員的勞務費用、代理費用等,應在款項收回后支付,不得提前預支。第十三條在工程竣工結算期間,清欠執行小組應對合同內、合同外、新增和變更項目認真核對確認,形成最終應收款項金額,及時取得對方的簽認。第十四條財務部門對于已經作為壞賬損失處理的應收款項,應做到賬銷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筆建立賬銷案存檔案;由公司清欠辦負責保存原始檔案,繼續列為催收項目,6、組織專人追索清收,確保該款項重新收回。第十五條各單位在每季末15日前上報應收款項管理報表,并附總結分析報告,作為公司考核獎懲的依據。第五章考核與獎罰第十六條應收款項實行“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與項目部風險共擔”的考核原則。清欠完成程度作為項目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生產經營承包合同,領導班子與項目部共同參與考核,共同承擔風險。對于應收款項沒有回收的項目,在回收前不得對項目班子全部兌現承包考核獎。3第十七條公司按照應收款項的金額、賬齡、形成原因、風險高低等情況,按回收金額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已簽訂項目責任合同按合同執行)。1、在建項目和以后新上項目形成的應收款項,屬于合同規定的正常應收款7、項,不獎不罰,若有逾期拖欠款的,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按未收回金額的0.8%罰款,三年以上按未收回金額1%罰款,并納入當年生產經營業績考核,從其當年效益工資或生產經營兌現獎中予以抵扣。項目完工進行全面考核時,應收款項無拖欠的,方可兌現項目全部承包考核獎。存在業主拖欠工程款、質保金及其他應收款的,依本款所述款項逾期時間及罰款比例對責任人實施罰款,待全部款項收回后,進行最終獎懲兌現。2、對本辦法下發之日前形成的已完工項目工程款,按以下情況獎懲:(1)對以前年度形成的應收款項,收回超過三年以上的外欠款(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移交與業主辦理完財務決算為期,保證金以業主認可開始返還之日為期,下同),給予第一責8、任人回收金額?%的獎勵,給予項目相關責任人?%的獎勵,如有特殊原因由公司與其另行簽訂合同;(2)收回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外欠款,給予第一責任人?%的獎勵,給予項目相關責任人?%的獎勵。(3)以上(1)(2)項所得獎勵包含為清欠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所得獎勵按扣除清欠費用后的余額在第一責任人與相關責任人之間4按規定比例進行分配。3、對于工程質保金及其他保證金,未能按期收回款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未回收責任額的?%罰款,從其當年效益工資中抵扣。4、對于工程履約保證金、預付賬款及各類押金等其他應收款,在正常退還期限內回收,不獎不罰,對應收回未能收回款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回收金額的?%罰款,從其當年效益9、工資中抵扣。5、經公司清欠領導小組認定為索賠款項的,按收回金額?%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6、由公司指定非責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難以追繳的應收款項,原則上加大獎勵力度,按收回金額?%對催收人進行獎勵。7、對過去專項項目已簽清欠合同未執行完畢的,仍按原合同執行。8、為清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含在所得獎勵中,以上獎勵的基數均為收回款項減所有債務等支出后的凈額。若兌現獎勵后,發生債務支出從責任人工資中扣回。9以上獎懲由公司清欠領導小組統計決定后,交公司財務部辦理付款或轉賬。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債權無法收回或重大損失的,公司視損失金額的大小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直10、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主管負責人降職或撤職;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應收款項管理混亂,給單位造成5人為經濟損失的;(二)因工作不負責任,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產生壞賬損失的;(三)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單位財產,隨意核銷應收款項,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四)在資產重組中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擅自核銷權益,逃避應收款項追討責任導致企業資產流失的。第十九條在清收債權過程中,清回的物資、資金隱瞞不報、侵占、挪用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主管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11、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清欠辦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6擴展閱讀:公司清欠管理辦法中鐵十八局國際公司清欠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解決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承包業務活動中面臨的業主遲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項,造成流動資金短缺,法律糾紛不斷,制約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大難題,加強對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簡稱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導企業規范經營、防拖防欠,促進企業提高管理質量,增強競爭實力,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應收工程賬款是指根據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協議)約定,承包商應收取建設工程發包方(業主)、分包商應收取總包方的各類款項。其中包括工程12、預付款、進度款、工程結算款、材料設備款、各類保證金、人工(勞務)費用等款項。第三條拖欠工程賬款是指超出合約規定期限應收未收的款項,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應補償的利息。第四條公司系統各單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及項目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和履約情況,通過訴訟或非訴訟方式催收工程應收款,處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經濟糾紛、解決歷史遺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項以及為預防發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為本辦法涉及的業務范圍。第二章機構職責與人員配備第五條公司設立“公司合約管理與清欠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公司清欠領導小組)。公司合約管理與清欠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系統清欠領導工作。第六條公司清欠領導小組下設清欠工13、作辦公室(簡稱清欠辦),清欠辦在公司清欠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系統的清欠工作實施專業性管理和業務性指導,參與大額工程賬款清收工作,并協調解決清欠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清欠工作,由主要領導負責主抓清欠工作,并設立專門的清欠機構負責清欠工作,清欠機構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工作人員,制定明確的工作職責。第八條各單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門獨立負責,又有財務、資金、法律、技術、經營和工程管理部門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體系,有條件的可建立業主信用、企業風險管理體系。第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清欠工作人員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和綜合業務能力。要重視清欠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的培養和業務能力的提高,支持并14、積極選派人員參加系統內外的各類與清欠工作有關的業務培訓。第三章責任制度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清欠工作。對于拖欠工程款額度大、賬齡長、難度高的工程項目,法定代表人要親自參加策劃、決策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要積極參與清欠工作,根據分工職責承擔相應的清欠工作責任,并將清欠指標納入領導班子的經營考核指標體系。第十二條各級企業的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對清欠工作負有專業管理職責。按照合約規定的工程進度和付款條件,及時監督工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發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處理呆賬壞賬。第十三條部門責任1、企業清欠機構負責本單位以及下屬15、企業清欠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指導。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掌握匯總清欠工作進展情況,審核、填報有關報表,提供分析資料;對各環節清欠責任人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工程項目清欠的措施和辦法。2、企業經營、合約管理部門要對簽約、履約全過程承擔連續責任。負責解決清欠過程中涉及合同條款的爭議問題,根據工程驗收報告、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資料及時清理分部分項工程結算資料,提供有效證據,辦好工程竣工決算,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據。3、企業資金財務管理部門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強工程款結算回收工作,嚴格財務核算和收款手續,提供有關工程拖欠款的準確數據,收集業主資金動態信息及時與企16、業清欠機構溝通。參與實施清欠中債轉股、實物抵債以及實物變現、資產評估等工作。4、企業工程管理部門對因工程質量和工期發生拖欠的項目,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協調處理,解決好業主(客戶)投訴的質量問題,清除清欠障礙,協助辦理工程決算。5、企業材料設備部門要及時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設備損耗以及相關憑據,以便財務、經營和清欠部門掌握工程款結算的數額,保證隨工程進度及時結算。6、企業技術管理部門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時提供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洽商簽證等原始資料和數據,保證證據的完整和準確。7、企業法律事務部門應加強合同審核,做到合同簽定前簽署意見、合同簽定后內容交底,履約過程中進行檢查等。及時準確的收集各17、種證據資料,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依案情與訴訟審批程序對案件進行評估、立案、訴訟。8、企業其它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能,擔負清欠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凡對企業負責人統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執行不力的,應承擔其責任。第十四條項目經理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是清欠的直接責任人,也是項目工程款清收的終身責任人。應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把工程成本、進度和質量與工程款清收結合起來,視工程款實收情況安排施工,未經法人層次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盲目推進或輕易退場。第四章清欠原則第十五條清欠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依約主張債權、依法維護權益。按照既積極清收又講究策略的原則創造性地開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與還18、貸、抵稅、清償債務、處理不良資產結合起來。要處理好清欠與市場開拓、機構調整的關系。第十六條對拖欠工程款的項目,要逐個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確定清欠目標和實施方案,根據業主資金、信用狀況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標。對資金狀況較好的業主和債務人,應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現金。對于業主和債務人資金狀況不好、但項目市場前景看好的,在經過充分的調查論證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擔保的辦法清欠。對于資金狀況不好、經營不善的業主和債務人,可考慮以實物抵債的辦法,并做好資產鑒定、評估、保全、資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等工作。對于資金狀況惡劣、惡意拖欠、惡意逃債的業主和債務人,應果斷采取訴訟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許的方式維護19、企業權益。對于資金狀況不好、不適于行使優先權的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建設部、計委、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和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與建設單位協商,用劃撥拖欠方的銀行貸款、企業營業權益、也可由當地人民政府優惠劃撥土地等多種方式抵補拖欠款。第十七條加強清欠基礎資料、文檔管理工作,認真清理在施工程和歷史遺留拖欠工程款項目的資料。建立應收工程款臺帳,對清欠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八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債權債務轉移,減輕企業拖欠款和債務的雙重壓力。第十九條本著內部協商,內部仲裁,共同對業主結算,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律辦事的原則,妥善解決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第二十條建筑法20、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法第286條的司法解釋是解決拖欠問題的法律依據。對不按合同付款的業主,對未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非個人消費購房以及業主搶先向銀行抵押、搞假按揭、轉移資產等惡劣行徑,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權益,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五章防欠措施第二十一條注重市場調研、業主信用調查、項目前景分析,強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項目評估審批制度,制訂詳細的合同內容條款,審慎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從源頭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風險,提高工程經營質量。第二十二條堅持采用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最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強化工程進度款及單位工程中間結算支付的約束條款。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數額和21、期限、違約責任、工程款結算方式、返還各類保證金的合理期限。第二十三條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工程質量、進度、環保及合同要求。對業主、客戶提出的意見及時反饋、熱情答復,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給業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二十四條強化各級各類人員的證據意識,加強基礎資料管理。在履約過程中重視進度結算和收款,對每一項經濟業務活動隨時記錄,做好信函往來登記、簽證確認、變更洽商文件的歸檔,密切注視債務人信用信息,及時收集證據資料、隨時為索賠和清欠做好訴前基礎工作。第二十五條在履約過程中,一經發現業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款回收低于約定比例,各有關部門應依照職責立即采取行動,直至停止施工,及時化解拖欠風險。第二十六條22、工程完工后,在未按合同約定足收工程款或對工程拖欠款的債權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況下,不得交付驗收。第二十七條對墊資和帶資承包、為業主提供擔保、接受延期支付條件等易產生拖欠的經營行為,要按照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關于強化承包工程中投資行為管理的規定、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債務管理制度等從嚴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經營方式失當而產生的工程款拖欠。第二十八條大力加強綜合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總公司系統的工程項目數據庫、業主信用信息庫(包括房地產開發商、政府單位、材料商、供應商等信用資料),實行網絡管理,利用現代化手段防范風險。第六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九條各單位對任何一筆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討不利情況都要作出具體分23、析,劃清個人責任和部門責任。依責追究,決不姑息遷就。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條對貽誤清欠工作造成企業法人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關于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黨員領導干部獎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企業法人財產損失責任人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對拖欠款嚴重、清收不力的企業,應直接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追究處理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記過、免除職務、追究經濟責任等。2、對已分清責任確因拖欠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在未追回或減少損失前,不得晉級提升、不得同意調離本單位。3、對總會計師、財務人員在清欠工作中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依會計法及財務管理制度24、追究其責任。4、對合約經營部門前期工作失誤、業主信用失實等造成工程款嚴重拖欠和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該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5、對發生嚴重拖欠并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經理,不得安排承接新項目,更不能任新項目經理,取消其參加個人資格晉級和評優的資格。對未完成當年回收工程款和清欠指標的,不得兌現承包獎勵。6、不得以應收款或拖欠款額作為實際收入,對項目人員兌現承包獎等現金獎勵。凡是不主動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將拖欠款、應收款作為“小金庫”用于少數人消費或以此謀取私利的,視情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7、任何企業和個人未經嚴格審查同意不得承諾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怠于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行為予以懲處,對造成25、損失的視情節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8、對虛報、瞞報清欠成果或統計數據的,應追究責任人責任,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企業上級單位負責下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清欠工作的責任追究,各法人企業負責本單位各部門、各責任人清欠工作的責任追究。第七章考核獎懲第三十二條將清欠工作納入各單位的年度經營責任制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責任制考核。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終結果的考核,依實際完成結果進行獎罰,做到敢獎、重獎、敢罰、重罰,真正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和能動性。第三十三條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各單位主要經營者清欠工作指標。各單位法26、人層次負責核定各部門、各環節責任人的清欠工作指標。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與責任人簽訂清欠責任協議,根據協議按回收比例對責任人進行獎罰。獎勵額度內的獎金分配權可在責任人。1、凡完成清欠指標的單位,按照協議對當年清理回收的現金部分給予獎勵。2、經營者實行年薪的,可根據完成清欠指標情況,按清欠指標回收率計發年薪。3、對以物抵債完成清欠指標的單位,按照協議對當年變現回收或折現的現金部分給予獎勵。第三十五條應將清欠工作指標納入企業領導人員及相關人員考核體系,完成指標情況將作為企業領導人員及相關人員任用和獎懲的依據。第三十六條加強和完善對系統外人員參與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獎勵的原則,核定清欠指標、獎勵標27、準,并簽訂清欠責任協議書。完善兌現審批程序、回收款入賬和稅務代繳代扣手續。第八章清欠制度建設第三十七條為處理好清欠、訴訟與企業整體利益及經營布局問題,妥善處理法律訴訟方式清欠與經營、當地政府和業主的關系。各企業應建立訴訟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權限,并建立訴訟案件備案制度,按標的額大小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備案。第三十八條要建立企業清欠回收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股權、債券、債權等企業權益,汽車、設備等以物抵債的資產等)處置審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經審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置企業清欠回收資產、讓利處置債權、私分或個人使用以物抵債的資產。非法人單位無權處置企業清欠回收資產。第三十九條對經過努28、力回收無望的拖欠工程款或經過訴訟判決確實無法執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債權,在事實清楚、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由企業組織財務、清欠機構、審計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核銷意見,并按總公司財務管理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按有關財務制度應核銷的拖欠工程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銷帳不銷案”的原則處理。第四十條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報告制度。各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認真執行訴訟備案、處置清欠資產、核銷呆壞賬以及統計報表等審批、報告制度,對各種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九章監督檢查第四十一條各單位要建立清欠工作監督約束機制,注重部門之間、個人之間責任制衡關系,實現制度監督。第四十二條各級企業要全心全意依靠員工開展清欠工作,注意傾聽員工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群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黨員領導干部和清欠責任人的監督作用。第四十三條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和履行監督、保護、懲處和教育的職能。對工程款回收、債務追索中發生的違紀違規、乃至腐敗行為嚴加懲處。對觸犯刑律的應及時送交司法機關查處。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各級施工企業經營中的清償債務工作,工業、房地產業、商貿業經營、投資等活動發生的應收賬款回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勘察設計、實業開發、進出口貿易等單位可參照執行。第四十五條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或具體操作辦法。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清欠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