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集團工程項目制梁場危險源辨識及監(jiān)控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88167
2023-11-14
12頁
28.24KB
1、鐵路集團工程項目制梁場危險源辨識及監(jiān)控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 則1第二章 管理職責1第三章 危險源的辨識方法2第四章 危險源的風險評價5第五章 重要危險源的確定7第六章 危險源的控制措施策劃7第七章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策劃的管理流程8第八章 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的更新8第九章 危險源辯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運用9第十章 附 則10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推進危險源識別、評價及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實施,提高對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2、,消除事故苗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鐵XX局集團有限公司XX制梁場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職業(yè)健康與安全危險源的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策劃。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疾病的根源、狀態(tài)、行為或其組合。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是指危險事件發(fā)生或曝露其中可能性和由事件或曝露其中導致傷害或疾病嚴重程度的組合。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評價,是指評估采取了任何適當的控制措施后,危害因素造成的風險是否可以接受的過程。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安質部長(1)梁場安質部長負責批準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清單;第七條 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1)負責組織各部門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2)負責組3、織梁場重要危險源的收集整理和對風險控制的策劃;(3)負責確認與更新梁場重要危險源和不可接受風險。第八條 其他部門(1) 負責對本項目及本部門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確認與更新;(2)負責本項目及對本部門重要危險源風險控制的策劃與實施。第三章 危險源的辨識方法第九條 危險源的辨識應考慮以下因素:(1)常規(guī)和非常規(guī)的活動;(2)所有進入作業(yè)場所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3)人員的行為、能力及其他人為因索;(4)來自工作場所外部會對工作場所內組織控制之下的人員造成不利于職業(yè)健康安全的危險源;(5)來自工作場所周邊、由組織控制下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產生的危險源;(6)工作場所中的基礎4、設施、設備和材料,不論由組織或其他部門提供;(7)組織、組織的活動或材料的變化或已納入計劃的變化;(8)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變更,包括臨時的變化及其對運行、過程和活動的影響;(9)任何與風險評價和必要控制方法的實施有關的適用的法定義務;(10)工作場所、過程、裝置、機械設備、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其與人的能力相適應。第十條 作業(yè)活動和場所的劃分通常包括:(1)公共場所:如辦公區(qū)、會議室、員工宿舍、餐廳等;(2)作業(yè)活動場所:如施工現(xiàn)場、運梁通道、制梁場、拌和站、存料場地等;(2)各種設備設施:如大型機械設備鏟車、特種設備(運架梁設備、龍門吊等)、小型機械設備等;(3)危險作業(yè)活動:如5、高處作業(yè)、動火作業(yè)等;(4)特種作業(yè)活動:如場內機動車駕駛,特種設備操作、起重作業(yè)等。第十一條 危險源的分類按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分類辨識:(一)按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后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結合梁場實際,將危險源分為十四大類:(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化學性爆炸;(12)物理性爆炸;(13)中毒和窒息;(14)其它傷害等。(二)按事故的直接原因分類時,將危險源分為六大類:(1)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2)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4)心6、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5)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6)其它危險和有害因素。第十二條 危險源辨識的信息收集:(一)危險源的辨識應覆蓋梁場所有活動場所、活動過程、進入活動場所的所有人員以及運行、作業(yè)活動的所有設備設施。(二)在進行危險源辨識時,充分考慮危險源的三種時態(tài)(1)過去:作業(yè)活動及活動場所過去遺留的危險源;(2)現(xiàn)在:作業(yè)活動及活動場所在現(xiàn)有(或擬定)的控制措施下的危險源;(3)將來:作業(yè)活動及活動場所將來可能會出現(xiàn)的危險源。(三)考慮危險源的三種狀態(tài)(1)正常(常規(guī)):在進行正常的作業(yè)活動時存在的危險源,如電氣設備、機械設備以及其它設備設施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或人的不安全行為等;(2)7、異常(非常規(guī)):在作業(yè)活動中不能按正常的活動、經營流程進行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源,如電氣、機械設施設備的試運轉、維修、停機及發(fā)生故障時的危險源、惡劣天氣(風霧天、雨雪天高溫寒冷天)作業(yè)時等危險源;(3)緊急(事故):主要指在作業(yè)活動中不能預見因素可能發(fā)生重大事故或災害,如地震、發(fā)生火災爆炸、交通事故、高處墜落或滑坡掩埋窒息等危險源。第十三條 危險源的辨識方法:(1)詢問和交流;(2)現(xiàn)場觀察;(3)查閱有關記錄;(4)獲取外部信息等;(5)分析以往事件等。第四章 危險源的風險評價第十四條 危險源風險評價的步驟:(1)確定各作業(yè)活動及場所的危險源;(2)對風險進行定性或定量評價;(3)確定風險的危險危8、害程度;(4)最終確定梁場的重要危險源。第十五條 危險源采用作業(yè)條件危害性評價法(LEC法)對危險源進行定量評價。計算公式:DLEC公式中: L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取值見表1; E人員暴露于危險環(huán)境的頻繁程度,取值見表2; C一旦發(fā)生事故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取值見表3。D危險等級評價標準分值,取值見表4;表1 發(fā)生事故可能性大小(L)分值數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10完全可以預料6相當可能3可能,但不經常1可能性小,完全是意外0.5很不可能,可以設想0.2極不可能0.1實際不可能表2 人員暴露于危險環(huán)境的頻繁程度(E)分值數人員暴露于危險環(huán)境的頻繁程度10連續(xù)暴露6每天工作時間暴露3每周一次,或偶然9、暴露2每月一次暴露1每年僅幾次暴露0.5非常罕見的暴露表3 發(fā)生事故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C)分數值發(fā)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100大災難,許多人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40災難,數人死亡,或造成很大財產損失15非常嚴重,一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7嚴重,重傷,或較小的財產3重大,致殘,或很小的財產損失1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表4 危險等級評價標準(DLEC)D值風險等級危險危害程度措施要求3205級極其危害,不能繼續(xù)作業(yè)停止作業(yè)整改1603204級高度危害,需立即整改立即整改701603級顯著危害,重要控制重要加強控制20702級一般危害,需要控制保持控制措施201級稍有危害,需要10、注意加以關注第五章 重要危險源的確定第十六條 重要危險源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1)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其它要求的;(2)曾經發(fā)生過事故,且沒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3)直接觀察可能導致事故,但無適當控制措施的;(4)相關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的;(5)D值70的。第十七條 D值在160分以上的為不可接受風險,應立即組織整改,采取了適當措施后重新評價,直至達到可接受程度。第六章 危險源的控制措施策劃第十八條 針對不同的危害等級的控制措施要求,基于以下順序對降低風險予以考慮,確定危險源控制措施:(1)消除;(2)取代;(3)工程控制;(4)標識,警告和(或)管理控制;(5)個體防護用品。第十九條 對于11、重要危險源,必須規(guī)定控制措施,通常有以下幾種:(1)制訂目標和實施方案,如改造設備降低機械傷害事故率、設備設施完好率、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率等目標指標;(2)制訂并執(zhí)行管理程序或管理制度、重要部位檢查制度、安全警示標志設立要求、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指導書等文件;(3)對人員進行培訓和上崗控制,如通過安全及技能培訓、安全知識宣傳、安全演練,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等;(4)現(xiàn)場控制措施,如監(jiān)護、隔離、通風、警示標識等;(5)監(jiān)視和測量措施,如定期檢測、現(xiàn)場數據監(jiān)控等;(6)個體防護,包括配備相應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fā)放、使用等;(7)編制應急預案、消防器材和應急設施的配備等。第七章 危險源12、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策劃的管理流程第二十條 各部門按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的安排,對本級和本部門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及初步風險評價;各部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清單經過梁場領導、部門負責人確認后,提交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第二十一條 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根據各部門危險源辨識和初步風險評價的結果,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yè)人員參加的風險評價,對各部門初步確定的重要危險源進行匯總并組織風險評價,分別確定梁場控制的重要危險源以及各部門控制的重要危險源;形成梁場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清單。第XX條 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組織梁場重要危險源相關部門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危險源風險控制策劃,將控制計劃填寫在梁場危13、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清單內,梁場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清單由場長和安質部長批準后下發(fā)各單位、各部門執(zhí)行。第二十三條 各分部、各部門負責組織本級、本部門重要危險源和其他危險源風險控制措施的策劃。第八章 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的更新第二十四條 每年年初由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組織各部門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更新工作,如無大幅度更新,流程可適當簡化,具體由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確定。第二十五條 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識別更新和評價危險源:(1)發(fā)生重大事故,需進行原因分析或借鑒教訓時;(2)計劃使用新的機械設備或材料、采用新技術措施等;(3)法律、法規(guī)的更新或變化;(4)計劃有相關方到現(xiàn)場實施新的作業(yè)14、活動時;(5)生產經營活動、服務中出現(xiàn)新情況、新問題時;(6)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組織各部門對梁場建設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新的危險源進行評價,對發(fā)現(xiàn)的新的危險源,應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7)當相關方在梁場施工過程中產生新的危險源時,應進行危險源辯識和風險評價,形成臨時的或階段性的危險源辯識和風險評價控制措施。第九章 危險源辯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運用第二十六條 當危險源發(fā)生變化或更新時,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及時將新的辨識和評價的結果下發(fā)到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根據新的辨識和評價結果對有關控制措施和作業(yè)文件進行修改。第二十七條 各分部、各部門在制定、審批安全生產目標和方案、培訓需求計劃時,應考慮危險源評價結果。第十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梁場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所有。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地產商業(yè)
上傳時間:2023-08-28
4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