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項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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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8817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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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項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爆炸物品管理積極預防,從嚴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方針,防止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系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項2、目部及所屬的各單位及外部勞務建筑隊伍。第四條爆炸作業現場,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安檢員、爆破員、駐地干警等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第五條爆破物品的存儲和使用要有許可證。變質、失效爆破物品的銷毀要有審批手續。第六條爆破物品的存儲、使用要配齊四人員(保管員、看守員、爆破員、安全員)。四大員必須由內部職工擔任,并保持相對穩定,由駐點派出所進行政治審查和業務培訓考核,發給證件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則,建立崗位責任制。杜絕無證人員實施爆破作業。第七條銅仁市公安局及下屬公安部門負責對管轄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各施工隊必須與項目部簽3、訂爆破物品管理責任書,并交納保證金。第八條派出所每月至少對轄區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填寫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隱患得到整改,并書面上報主管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第一派出所對轄區內爆破物品庫要認真制作檔案(臨時存放點列表分項統計),每庫一檔,并上報公安機關備案。第二章爆破器材庫選址建庫第九條爆破器材選址建庫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的建庫申請計劃,并將庫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關資料報給銅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并辦理存儲許可證。爆破物品庫未經派出所會同銅仁市公安局驗收合格,不準啟用。第十條庫房建筑應具備較好的4、防盜、防火、防爆炸性能。(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內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石料實心墻,施工中必須用水泥砂漿砌筑,庫頂采用混凝土澆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三)庫房門應向外開,并實行雙門和雙鎖高設置(即里層為裹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庫墻應設置通風窗和防火網;安裝防盜報警裝置;避雷設備以防雷擊;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四)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區內雜草、引火物應清除,警戒區內不準架設電線,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5、帶入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第十一條爆炸器材庫的設置。派出所在與銅仁市公安局及團堡派出所有關領導的共同協商下,由銅仁市公安局批準建設。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第十二條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項目部物資部門按炸藥的設計儲量和施工需要統一采購,經國防科工委批準、檢驗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組織運輸到庫。其采購行為應符合貫標要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第十三條運輸爆炸物品到炸藥庫房,由負責運輸的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第十四條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驗收合格的專用庫房內,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專門管理。庫內只準保管人員進入,其他人員進入時必須有上級6、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批準并陪同進入。(一)必須建立嚴格的進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帳物相符。(二)爆炸物品要分類專庫存放,同一庫房內嚴禁存放性質相抵觸的氧化劑、酸堿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碼應墊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放膠質皮墊,堆碼整齊,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或露天存放。(三)庫內要通風良好,并避免陽關直射,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圍內,庫內溫度控制在15-30的范圍內。(四)炸藥的開箱或重新裝箱禁止在庫區內進行,應在倉庫警戒線外另設的料棚內進行。開箱時使用的銅器或木質錘頭,不得使用鐵器。保管7、員不得穿帶釘鞋,進行操作或進入庫房。庫房嚴禁煙火,有油污的衣服嚴禁放在庫房。第十五條庫房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應留有通道,硝銨炸藥垛一般不得超過1.8米,膠質炸藥垛高不得超過1.5米。第十六條(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認真填寫專門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領表,申領表必須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核對簽字,然后報派出所審批。簽發領取當日使用量,由項目部統一安排去人去車到爆破現場跟蹤監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況。(二)爆炸物品作業消耗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以確保剩余量的回收。專業送配藥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完善手續,并填寫監督卡交庫房存檔、備查。第十七條爆炸作業應由培訓合格、8、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正式爆破員擔任,外部勞務需要爆破作業的,由外部勞務單位派爆破員組織實施。無爆破人員的,由項目部統一安排。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發出爆破、解除警戒信號。第四章爆破器材管理第十八條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墻。每個庫區選派2名內部職工擔負看守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庫區值班應配備通訊工具。第十九條施工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入庫,不準將爆破物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放在庫外,應認真清點、登記入庫。第二十條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經有關部門批9、準后在指定地點妥善銷毀,并及時清理銷毀現場。禁止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第二十一條積壓的爆炸物品除按供應渠道送回供應單位或按規定銷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及攜帶。第二十二條嚴禁向外單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并不得將爆炸物品交由項目部勞務領退、保管和使用。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完工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項目部物資負責人組織保管員整理原始賬,檔案資料,并移交公安分處存檔。第五章獎懲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給予表彰獎勵:(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二)無被盜、丟失、爆炸及違反本辦法的;(三)預防和制10、止爆炸物品的被盜、丟失、爆炸事故成績突出的;(四)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部將追究單位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二)庫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或其他技防的;(三)庫內存入性質相抵觸的雷管、炸藥或其他物品混存的;(四)超量存儲,超過限高或堆放混亂的;(五)出入庫手續不齊全、帳物不相符的;(六)在庫區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七)看守人員擅離崗位造成丟失、被盜的;(八)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的;(九)爆破器材發生丟失、被盜、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勞務人員領、退、保管及使用的;(十一)爆炸物品發生被盜、丟失、爆炸等問題不即使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xx年10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xxxx鐵路增建二線IV標六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