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支行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附培訓記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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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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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支行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附培訓記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支行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確保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龍江銀行實際情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支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第三條 支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范與技術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單位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第四條 支2、行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第五條 支行安全保衛部門在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及銀行監管部門指導,對行行長負責。第六條 行長為本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二)定期聽取本級安全保衛部門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總行要求配備安全保衛人員,為安全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3、件。 第七條 安全保衛工作的主管行領導是本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二)領導安全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安全保衛工作的開展; (四)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五)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八條 安全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確保財產安全4、;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龍江銀行人員和財產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行和所轄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機構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技術防范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安全保衛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七)負責守押社會化管理工作,確保運鈔安全;(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依據龍江銀行員工違規5、違紀處罰管理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工作制度的機構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九條 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一)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四)設立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員、消防管理員,負責日常安全、消防事務。第十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第三章 安全保衛人員管理第十一條 安6、全保衛人員管理(一)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對本行安全保衛人員負直接管理責任,同時對安全保衛部門的管理負指導監督責任。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有權對安全保衛人員和所轄下級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價,并提出人員調整建議;(二)建立安全保衛部門對安全保衛部門的后續評價檔案。根據“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的管理原則,(三)安全保衛人員管理實施分級負責、連帶追究制度。因工作失職而導致保衛人員違法違紀等案件和事故發生的,根據責任程度和案件、事故的后果影響,分別追究安全保衛主管行領導以及上級負責人責任;(四)對安全保衛部門提出的不適合從事守押工作人員調整建議不采納,或調整不及時而造成案件、事故的7、,視后果追究主管領導責任。第四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安全設施管理第十二條 龍支行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守押社會化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機構應積極落實值班、值宿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營業場所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練。 第十六條 安全防范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建筑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墻等建筑防范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8、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范設施; (三)其他相關設備或器材。第十七條 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應當依據公安部、銀監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規定、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設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及管理具體執行龍江銀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及管理規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為本行安全管理的重點部門,具體管理內容如下:(一)營業網點必須建立安全管理領9、導小組,負責人任組長,其他員工為組員。主要工作任務是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落實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同時做好防范突發性案件的預案演練工作,做到分工明確,措施有力,責任到人。(二)營業網點必須設立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員、消防管理員,負責日常安全、消防事務。(三)具體工作執行龍江銀行營業場所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管理(一)安全事故易發部位(計算機房、配電室、廚房、內部停車場等)和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設備、物品(自助設備、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公用車輛、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食品、飲用水、藥品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二)特種設備應按時進行年檢,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質,特種設備操10、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教育;(三)辦公樓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四)食品、飲用水應專人管理,食堂工作人員應每年進行體檢,取得健康證明;(五)營業場所、自助設備、金庫、保管箱庫、檔案室、計算機房(設備間)、辦公樓等重點部位監控報警設備故障應及時上報維修,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范及記錄工作。第六章 消防管理第二十一條 辦公樓、營業場所不得使用直排式電暖器、電爐等大功率電熱器,不得私接電源,確需安裝新的電源接口,應告知安全保衛部門。第二十二條 辦公樓動火作業應得到批準。第二十三條 辦公樓消防疏散通道應保持通暢,不得占用通道空間,妨礙通行。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應設立消防控制室,24小時雙人值班,每月11、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維修。第二十五條 每年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初始火災撲救和逃生疏散等災害避險應急演練。第二十六條 辦公樓、營業場所、計算機房、檔案室、高壓變電室應配備符合標準的滅火器,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防止出現過期、損壞等影響使用的狀況。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保衛部門對涉及龍江銀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后,安全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12、故。 第二十九條 安全保衛部門對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并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于安全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一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做到登記清楚,統計準確,上報及時。第八章 安全教育第三十二條 安全保衛部門負責本級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擬定安全教育計劃和培訓指導工作。第三十三條 新入行員工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課時,每年接受再教育時間不少于1課時。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應進行安全13、再教育。 第三十四條 守押人員、聘用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五條 安全管理員每年按規定和要求接受市公安機關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十六條 全體員工安全教育內容;(一)龍江銀行有關安全防范方面的規章制度;(二)營業場所及辦公場所管理規定;(三)各類應急預案;(四)有關事故案例分析;(五)其他教育內容。主要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內容以及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知識等。第三十七條 安全管理員安全教育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銀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技術防范知識;(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處理方法;(四)應急預案的制定14、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與要求;(五)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分析與防范對策以及安全管理經驗。 第三十八條 安全教育形式(一)班前班后會或例會;(二)安全活動日;(三)安全生產會議;(四)安全教育培訓班;(五)事故分析會;(六)張貼安全標語、圖示、標志;(七)安全知識競賽等。第三十九條 安全教育方法(一)課堂授課法;(二)演練法;(三)情景模擬法;(四)案例研討法;(五)宣傳娛樂法等。第四十條 安全保衛部門要定期對員工的安全知識掌握情況進行考核,將安全教育管理的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保存,并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放入個人檔案,以確保安全保衛工作落到實處。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15、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營業場所。安全保衛部門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全年覆蓋面達100%;營業場所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每周檢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二條 檢查方式:安全保衛部門不定期的專項抽查。第四十三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范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值崗制度執行及值班、守護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四)防火、防盜、防爆炸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七)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安全檢查具體執16、行龍江銀行安全檢查管理規定、龍江銀行非現場檢查管理規定。 第十章 責任與追究第四十五條 支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第四十六條 支行主要負責人、主管行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龍江銀行員工違規違紀處罰管理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制度的機構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安全管理培訓記錄表安全管理培訓記錄表培訓內容: 年 月 日 時 機構(總、分行)主管負責人培訓具體內容及簡要經過:參加人員簽名: 合計: 人 1112131412122232423132333434142434445152535456162636467172737478182838489192939491020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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