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對賬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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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88239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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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賬戶對賬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個人賬戶管理制度一、所有新農保參保人員及跨地轉入人員均應及時建立個人賬戶。新參保人員建立時間為辦理參保繳費、個人繳費到賬后的次月,跨地轉入人員為個賬戶轉入資金到賬后的5日內。個人賬戶應包括紙質、電子檔案,檔案基礎信息應齊全準確。二、個人賬戶信息變動應及時準確記錄,信息記錄應符合有關規定:1、個人賬戶明細表項目應填寫齊全,政府或集體補助、繳費日期、個人賬戶支出額、年底余額、重殘人員也應重點及時記錄;2、參保人個人繳費(含利息)與政府補貼(含集體補貼、利息)2、應分開記錄、按比例沖減。3、參保人死亡或轉移的,應及時對個人賬戶進行處理。4、個人賬戶儲存額應于每年次年1月20日前結息。計息自繳費次月(省有關部門發布文件的次月)開始計算,參考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年內單利、逐年復利。5、個人賬戶變動應填寫相應的變更登記表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變更。三、個人賬戶對賬查詢應及時、準確、方便、靈活:1、應定期與金融、財政部門對賬,定期與參保人對賬;對賬應制度化、文字化;對賬檔案應及時整理歸存。2、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為個人賬戶公示期,采用按鄉組織、按村公示制度。對于參保人有異議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記錄在案。3、公示期外業務部門應及時接3、受參保人以電話、實地、委托鄉經辦機構等方式進行的查詢。四、財務部門應對個人賬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核算應遵循國家、省有關規定。五、個人賬戶系統應按照省廳有關要求及時維護,確保數據安全。個人賬戶定期對賬制度一、中心負責及時與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就新農保個人賬戶信息進行三方對賬,建立定期對賬制度。1、與其中一個部門日常對賬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三方聯合對賬時間為每月的10日以前,對賬內容為上月末的個人賬戶情況。2、三方對賬由新農保中心牽頭組織,地點由三方協調。3、三方對賬主要核對電子版信息資料,同時也應形成對帳表格、文字材料和對帳記錄并永久保存。4、新農保中心三方對賬由中心財務部門具體經辦。二、中4、心每年應與參保對象進行定期對賬。1、每年3月以前與參保對象進行定期對賬。2、對賬實行由新農保中心組織按鄉提供信息、各鄉組織按村打印一覽表、各村組織參保人自行查對制度。3、對賬由中心組織,業務部門具體經辦。三、定期對賬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財政或參保人本人。數據管理及安全制度一、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收取、待遇核定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統計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應依托信息系統進行。二、各部門、各崗位數據信息應有專人負責,匯總數據信息及系統數據維護工作則由統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三、每天應定時備份數據一次以上,月末集中整理備份數據一次。備份數據應異地存放在專門位置。每5、年對存放電子數據的介質進行抽查,驗證數據介質的可用情況。使用存檔電子數據時,要履行電子檔案管理使用和歸還手續。四、定期開展數據安全隱患排查,重點堅持對服務器以及網絡設備的檢查工作,對服務器運行情況以及指示燈的異常情況進行記錄,并對各個業務終端進行檢查,嚴格執行和互聯網物理隔離。五、實行數據信息系統更改書面記錄,需要修改的數據,須經業務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登記,再由專職系統管理員進行修改。個人賬戶查詢制度一、新農保個人賬戶信息允許參保人及有關部門進行查詢。二、參保個人可自行對個人賬戶信息進行查詢。1、參保人可以電話、實地或委托鄉新農保經辦機構對個人賬戶信息進行查詢。實地查詢的須持參保人本人6、身份證;電話、委托代查的應是被查詢參保人直系親屬,委托代查的同時還應提供查詢人身份證。2、業務部門負責處理參保人個人查詢。電話查詢的,應在確認查詢人身份后再進行查詢,查詢結果應于接到電話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其他查詢應在確認查詢人身份后,與查詢人協調回復時間并及時回復。3、所有個人查詢只提供數據信息,不負責提供紙質資料。三、有關部門可以對新農保個人賬戶信息進行查詢。1、財政、金融、審計、鄉新農保經辦機構等有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新農保個人賬戶信息進行查詢。2、新農保財務、稽核部門分別負責上述單位查詢業務。四、所有查詢均應做好查詢記錄并歸檔保存。個人賬戶信息公示制度一、新農保參保人個人賬戶信息7、應定期公示。二、每年3月底以前,新農保中心應組織對參保人個人賬戶信息進行公示。三、公示采用新農保中心組織按鄉提供信息、各鄉組織按村打印一覽表、各村組織統一進行公示的公示制度。四、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五、參保人可根據公示內容核實自己的參保信息,有疑問的在公示期內可由各鄉匯總上報核實,公示期外可通過鄉或直接與新農保中心聯系進行核實處理。六、對于參保人提出異議的個人賬戶信息,新農保中心應聯系鄉級經辦機構及時核實。經核實確實錯誤的應及時處理,并于處理結果形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參保人。七、中心業務部門具體負責參保人信息公示事宜。稽核部門負責參保人提出的異議處理。個人賬戶對賬查詢反饋制度一、通過個人賬戶定期對賬、公示程序發現問題的,中心稽核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有關參保人。二、信息反饋可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直接通知參保人、由鄉經辦機構通知或公開通知等信息反饋形式。三、屬于個別問題、經核實確實錯誤的,應及時處理并于處理結果形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參保人。屬于普遍問題的應和有關機關溝通,溝通后視工作需要選擇反饋方式。四、信息反饋應由有紙質記錄并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