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機構安全保衛防范工作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88240
2023-11-14
13頁
39.64KB
1、銀行金融機構安全保衛防范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銀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銀行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銀行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人人有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范與技術防范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第四條銀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泄密事件、防涉槍案件、防治安突發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2、全生產情況,防范安全事故,保障銀行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第五條銀行總行經營戰略部及各分支機構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第六條銀行安全保衛機構在總行經營戰略部部長及各分支機構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總行經營戰略部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監督。第七條總行各部門部長及各分支機構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四)組織對員工3、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八條 總行分管保衛工作的部門部長及各分支機構的行長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二)領導負責安全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三)領導安全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范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四)組織安全保衛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五)深入實4、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第九條總務經理所屬的部門的具體職責是:(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銀行資金安全:(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銀行資產和人員安全;(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四)指導總行和分行的安全保衛工作,對分行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五)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技術防范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5、程審查、驗收;(六)負責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七)負責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銀行內部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第十條各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安全保衛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6、決;(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第十一條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第十二條 安全保衛業務具體推進計劃的制定與執行(一)安全保衛負責人制定安全保衛業務具體推進計劃,通過行領導的審議,傳達各分部安全保衛負責人。同時給突發事件管理負責人一份計劃書。(二)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安全保衛負責人根據實際制定安全保衛具體推進計劃并執行。第十三條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公安機關的規定,經總行經營戰略部和當地公安機關批準組建保安隊伍,聘用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使用的保安員。有關情況書面報經營戰略部門備案。第十7、四條 聘用保安員應做到:先政審、后錄用;簽訂合同、明確責任;先培訓、后上崗、優勝劣汰。第十五條 所聘保安員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愿意從事保安工作;身體健康,持有合法有效證件以及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嚴禁聘用托人情、拉關系、走后門的不合格人員。第十六條 聘用保安員的數量,應根據銀行內部實際需要和當地公安機關的要求確定。第十七條 對已聘用的保安必須建立健全檔案,確定專人負責,妥善保存備查。第十八條 在重點崗位服務的保安員,經營戰略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經經營戰略部部長批準后上崗,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第十九條 調離、解聘、辭退、開除的保安人員必須詳細登記備案。被8、解聘、辭退、開除的保安人員,嚴禁再聘用。第二十條 自己組建的保安隊伍要嚴格管理,加強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考核,不合格人員必須及時解聘。聘用由公安機關管理、單位使用的保安員,經營戰略部門要加強指導、考察,不合格人員應及時與公安機關協商調換。第三章 人員安全保衛第二十一條 身份調查。(一)總行經營戰略部部長及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的經理要委托公安機關對涉及秘密工作者、保護區域工作者、安全保衛工作器材、管理者以及行長認為有必要的人員進行身份調查。在總行及各分支機構常出入、常駐的非職員,可通過身份確認程序省略身份調查;(二)派遣,或者勞務輸出人員中在保護區域內工作的職員,在9、公安部門實施身份調查,把結果上報到總行經營戰略部或者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的經理;(三)需要調查身份證明時,應提供以下證明。1身份證復印件四份;2戶口本復印件兩份。第二十二條 身份調查記錄簿以及報告書的管理。(一)總行經營戰略部部長要準備身份調查記錄簿,作為基本資料用于涉及秘密認可和相關人事管理。(二)總行經營戰略部部長分別制定每個部門的身份調查記錄薄。(三)各分支機構安全保衛負責人要把第八條第一項指定的非職員,記錄到非職員身份調查薄。(四)身份調查報告書拿到以后,立即記錄到身份調查記錄薄,與人事記錄一起保管。(五)要把離職者離職日記記錄到身份調查記錄薄并用紅線刪除掉,身份調查報告書跟離職者人事記10、錄一同保管。第二十三條 身份特殊者的審查制度。(一)身份特殊者是指身份調查內容里有特殊事項的人;(二)身份特殊者涉及秘密工作時,要通過經營戰略部部長、安全保衛負責人的審查。第二十四條涉密工作的認可。(一)行長可給所屬職員賦予二級以下的涉密工作(二)總行行長批準后,可由總行經營戰略部部長負責涉密的具體工作(三)涉密工作對象如果沒有另外規定,應如下:1負責保管秘密的正/副負責人;2在各個部門職責上經常涉及秘密的人;3收發文件負責人;4其他被認可涉密的人。第四章銀行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五條銀行各分支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金庫和委托運送現金。第二十六條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經理所屬的部門(總行是經營戰略部11、)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區域,建立要害區域檔案,對要害區域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必要的節假日須有人值班。第二十八條各分支機構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第二十九條安全防范設施是保證銀行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 營業場所(一)營業場所現金柜臺一般設雙層聯動門,應安裝標準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安全門,并采用防撬、防撞擊的金屬門。(二)營業場所的現金柜臺應與其他工作區隔開,營業柜臺的安全防范設施應符合如下條件:1柜臺應采取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110厘米,寬度在60厘米以上。2有現金出納12、的柜臺上方應安裝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可用金屬防護欄(窗、燈箱)封頂。每塊防彈玻璃高度不超過180厘米,寬度不超過150厘米。防彈玻璃以上未及頂部分應用金屬防護欄(網)等防護設施封頂或至離地350厘米高度。采用二塊防彈玻璃錯位交接時,交接部位長度應10厘米,兩塊防彈玻璃的間隙應3厘米。防彈玻璃上不允許開孔,柜臺內外需要通話時可加裝通話設施。3安裝防彈玻璃的柜臺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數個30厘米(長)20厘米(寬)15厘米(高)底部戶型的曲線槽。(三)營業場所(包括辦公區域)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營業場所一層窗戶應安裝鐵柵欄。(四)營業場所應安裝電視監控報警設施。報警系統與公安機關“13、110”聯網。報警按鈕應安裝在隱蔽、安全、靠近營業人員,便于操作的地方。(五)營業場所必需安裝自動消防報警設施或系統,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根據不同的消防防護要求安裝自動滅火系統,并與其他系統聯動。 金庫(一)金庫建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銀行金庫)(JR/T0003-2000)為標準并結合實際建設。金庫位置應當隱蔽、便于出入現金柜臺,并于其他區域分開。金庫墻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或公用;(二)金庫應為六面整體鋼筋混凝土現澆結構。具備防爆、防鉆等防盜竊性能;(三)金庫排風裝置在墻內轉彎,不可直接通透;(四)各分支機構有地下庫時,地下庫建設應為雙墻回廊式;(五)金庫應設置雙道14、門。金庫門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金庫門)的規定。金庫外應用貨架式金屬柜或現金交接室。點鈔室應增設一道金屬防盜門,安裝兩把鎖具。(六)金庫必須配備密碼鎖及專用庫門鎖。(七)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由一名經理及兩名行員負責金庫,其名單報總行經營戰略部備案,如有變更,應及時上報。負責金庫的經理職責是:全面負責對金庫管理工作的領導,解決金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庫存現鈔、實物調出業務的審批;按要求查庫和參與開庫鎖庫,妥善保管備用鑰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類事故案件的發生。負責金庫的行員主要負責金庫現金的賬實登記與人員進出金庫的記錄。經營戰略部安排專人負責查看監控錄像,并定期抽查以前的錄像記錄15、,查看是否有違規操作等情況。行員每日檢查監控設備的正常使用及備份情況,監控數據備份保存時間最少在3個月以上。(八)“雙人管庫”制度。例如:金庫必須堅持雙人管庫的規定,一名負責金庫的經理和行員應認真負責,分工明確,同進同出,互相監督。除負責金庫的經理經批準的查庫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庫房。確需進庫時,應負責金庫的經理批準,并登記姓名、時間、事由等備查。營業終了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和報警裝置等由保衛部門負責啟動,保證靈敏有效。(九)庫存現鈔和實物管理。凡現鈔出入庫,必須在庫存簿登記,并由負責金庫的行員填制,要求逐項填寫,簽章齊全,金庫經理審批后辦理出入庫。辦理出入庫業務時,應雙人負責。每日營業終了16、大宗款項出入庫后,負責金庫的行員必須進行結庫;不經常發生業務的庫存實物,應在發生業務后即行結庫;較長時間無業務的庫存實物,每月至少結庫一次。結庫時實行復核制,并與庫存簿核對。(十)保險柜密碼和鑰匙由金庫負責的經理管理,負責金庫的經理與其繼任人員之間的交接,需辦理實物交接和庫鑰匙交接登記手續。(十一)庫內現金存放應用貨架式金屬柜或保險柜,不得裸露放置。載貨電梯與樓梯要建于庫門之外。(十二)金庫應安裝防搶、防盜手動、自動報警設備(包括CK(報警設備)和震感探頭等)。守庫室須安裝接警設備并與公安機關“110”報警系統聯網。聯網報警設施應當具有防破壞及故障顯示功能。(十三)庫區必須安裝電視監控設備,17、安裝防爆燈,具備防水、防潮等功能。(十四)負責金庫的經理每月抽查金庫一次;檢查方式為,抽取當日營業終了時對其所轄金庫現存實物現金與現金日記賬及現金總賬逐一核對,以確保賬實相符。抽查結果直接匯報至經營戰略部部長。 機房及柜面設備(一) 機房建設(含改擴建)和柜面設備安全防護應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計算機機房及柜面設備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42號)執行(二) IT管理部為計算機機房和柜面設備安全防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機房進行安全防護;IT管理部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三) 按有關計算機安全規定自行確定本單位機房防護級別報總行IT管理部,并按相應防護級別建立相應的防護體系。(四) 機房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含18、改擴建)應比照此暫行規定中技防設施建設條款第五條、第六條執行,設計施工方案報總行IT管理部和經營戰略部審批,使用前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驗收。(五) 機房的監控警報設施、門禁系統由IT管理部門管理。門禁系統授權級別應報總行經營戰略部備案。嚴格機房進出入制度和要害崗位人員的管理。(六) 機房應為獨立的消防滅火區域,設置氣體消防系統。嚴禁安裝水噴淋系統。(七) 各分支機構應設計計算機安全員,按照計算機安全規定對柜面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監控報警設施(一)監控設施終端設備應選用數字式硬盤錄像機?,F仍在使用的模擬信號錄像設備的,可繼續使用,待淘汰時更換數字設備。(二)安全防范設施應根據營業廳面積、機構、柜19、員人數、重點部位數量、辦公區環境等實際情況,合理有效設置攝像機、攝像機的監控范圍和監控內容應包括柜員實施交易的情況、營業區域客戶活動情況、通勤門使用情況、大廳門口環境、運鈔車裝卸地點情況以及金庫、機房及其他需要重點監控的區域。(三)設置攝像機以固定攝像機為主,以確保監控目標的準確和不間斷監控,營業大廳內可選1-2臺攝像機輔助監控。(四)現金柜臺營業期間必須實行一對一實時錄像,其他區域可實時動態錄像,做到既全面又突出重點,杜絕重點部位出現死角和盲區,達到布局合理、有效、節約的要求。(五)錄像資料的回放質量應清晰、失真度小、畫面、數據資料實用。錄像資料應保存最少60天以上。(六)為確保錄像設備的安20、全和正常運行,實行專人負責制,無關人員不得入內。(七)制定監控系統使用管理制度。操作人員要熟練使用設備、定期維護、保證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八)監控設備的選型、安裝、審批:1監控設施應進行公開招標選樣、選擇技術先進、能滿足我行技術需求、經公安技防部門認可、價格合理的設備;2初步選定產品型號,議定價格后,應將設備報價和施工方案報總行經營戰略部審批,批準后方可施工,嚴禁先施工后報施工方案。分行負責總務經理所屬的部門應對監控設備的安裝履行監督指導的職責,并將情況及時通報總行經營戰略部。(九)報警系統應嚴格按照公安部、人民銀行公安機關與金融單位聯網報警管理規定(公通字199752號)的標準執行21、。(十)報警系統應配有不間斷電源和24小時以上的備用電源。(十一)金庫區域應設獨立報警區域。設防應由業務人員完成。(十二)報警設施的安裝應參照上述監控設計安裝步驟條款由分行負責總務的經理所屬的部門負責審核把關。第三十條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第三十一條各分支機構應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設施。第三十二條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范設施,按照行業標準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營業或啟用。第五章案件和事故的管理第三十三條經22、營戰略部門對涉及銀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第三十四條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部門及分支機構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后,總行經營戰略部或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的經理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第三十五條經營戰略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并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于經營戰略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第三十六條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23、積極查辦。第三十七條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第三十八條總行各部門部長及各分支機構行長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準確,上報及時。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條 信息安全是指通過各種計算機、網絡和密碼技術,保護信息在傳輸、交換和存儲過程中的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系統管理員應對處理信息的系統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和定期維護,避免因為系統崩潰和損壞而對系統內存儲、處理和傳輸的信息造成破壞和損失。(二) 信息內容的安全側重于保護信息的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系統管理員應對所負責系統的安全24、性進行評測,采取技術措施對所發現的漏洞進行補救,防止竊取、冒充信息等情況發生。(三) 信息傳播安全要加強對信息的審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過我行的信息網絡系統傳播,避免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利益造成損害。第四十條 銀行涉及秘密信息的安全工作實行各部門及分支機構行長負責制。第四十一條 信息的內部管理。(一)總行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在向內部網絡系統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殺毒工作,確保信息文件無毒上載;(二)根據情況,采取網絡病毒監測、查毒、殺毒等技術措施,提高網絡的整體抗病毒能力;(三)總行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對銀行所負責的信息必須作好備份;(四)總行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應對銀行的信息進行25、審查,各網站和欄目信息的負責單位必須對所發布信息制定審查制度,對信息來源的合法性,發布范圍,信息欄目維護的負責人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信息發布后還要隨時檢查信息的完整性、合法性;如發現被刪改,應及時報告上級部門;(五)涉及銀行秘密的信息的存儲、傳輸等應指定專人負責,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執行;(六)個人計算機中的涉密文件不可設置為共享,個人電子郵件的收發要實行病毒查殺。第四十二條 涉及銀行秘密的信息,其電子文檔資料須加密存儲。第四十三條 銀行內部任何員工不得從事以下活動:(一)入侵他人計算機;(二)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在信息網絡系統中未公開的信息;(三)未經授權對信息網絡系統中存儲、處理或26、傳輸的信息(包括系統文件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修改、復制和刪除等;(四)未經授權查閱他人郵件;(五)盜用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六)故意干擾網絡的暢通運行;(七)從事其他危害信息網絡系統安全的活動。第七章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第四十四條銀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第四十五條 銀行各分支機構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銀行財產損失嚴重的27、;(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三)由于銀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四)由于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銀行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五)由于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銀行各分支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發生直接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凡發28、生本規定第四十五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第四十七條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第八章監督檢查第四十八條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經理所屬的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傂薪洜I戰略部對所有分支機構每年檢查面不少于30。第四十九條檢查方式:經營戰略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第五十條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貫29、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二)崗位工作人員防范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四)防火、防盜、防爆炸等各項安全措施落實的情況;(五)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七)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第五十一條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第九章 鑰匙管理第五十二條 鑰匙管理使用過程中的保管原則:由經30、營戰略部在防范安全的前提下,按工作需要將鑰匙分為專管鑰匙和個人分管鑰匙。1、專管鑰匙由總行經營戰略部或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經理所屬部門在指定地點設立鑰匙柜,按不同功能貼上標簽,由專職人員負責管理。2、個人分管鑰匙由部門在員工入職時按工作需要,視同工具一樣分配給工作需要的員工,在員工離職時清點歸還。第五十三條 鑰匙的使用應按照下述原則管理。1、個人分管鑰匙分管人必須隨身攜帶,不準任意亂放以防丟失或被無關人員使用,當有關人員需使用專管鑰匙時,須專職人員親自持鑰匙開門。2、業務專用鑰匙由分管人員管理,當有關人員需使用鑰匙時,須經經營戰略部部長批準,并填寫鑰匙使用登記表方可使用。3、公共區域的鑰匙由總行31、經營戰略部或負責總務經理所屬部門負責管理,當有關人員需使用鑰匙時,須經營戰略部部長批準,并填寫鑰匙使用登記表方可使用。第五十四條 鑰匙備份管理。1、總行經營戰略部負責銀行總行的全部鑰匙備份管理。2、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經理所屬部門負責本機構的全部鑰匙備份管理。3、總行經營戰略部及各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經理所屬部門將所有備份鑰匙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封存,由專人管理,未經批準,無特殊情況,禁止動用。各部門若因突發情況使用備用鑰匙,需經經營戰略部部長批準后,由該部部長簽字后領取,并負責管理,指定專人保管使用。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自用鑰匙應按照下述原則管理。1、總行為各部門按照實際需要配發鑰匙,各部門的鑰匙在32、班與班之間要有交接手續。交接手續要每月由部門存檔,按季度交到經營戰略部存檔。2、需要配制鑰匙須到經營戰略部填寫配制鑰匙申請表,經有關領導簽字后,由經營戰略部負責配制。填寫鑰匙發放表后簽字領取。 3、各辦公室持鑰匙人因工作調動,應把鑰匙交給下一位持鑰匙人負責保管,不能按時交回者應賠償更換鑰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對鑰匙交接不當所導致的后果負全責。4、各收銀臺、抽屜、柜使用鑰匙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鑰匙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自行保管。經營戰略部負責檢查指導。5、機房、配電室等鑰匙,各負責部門要嚴格管理,鑰匙實行交接班制度??傂袀}庫等部位鑰匙由經營戰略部專人負責,不準請他人代管或交他人使用。但各部門或各分支33、機構的倉庫的部位鑰匙由各級分支機構負責總務的經理負責管理。6、各種門、窗鑰匙必須嚴格管理,不準丟失、損壞。如丟失鑰匙,禁止私自撬開,在維修過程中,應有經營戰略部監督,維修人員處理,并對責任人按鎖的原價處以兩倍罰款。如鑰匙損壞無法使用時,應立即報告經營戰略部核實,并將損壞不能使用的鑰匙交回經營戰略部,經經營戰略部批準后再重新配制。如有鎖和鑰匙的質量問題,由經營戰略部鑒定確認后,安排維修更換。各分支機構的相關問題由負責總務的經理安排。第五十六條 所有的鑰匙使用者不得私配鑰匙,因特殊原因須配置或更換鑰匙時,相關部門的鑰匙須經主管部門部長和經營戰略部部部長批準方能配換,公共區域的鑰匙須經經營戰略部部長34、批準方能配換。第十章 密碼、口令管理第五十七條 銀行密碼、口令除其他規定中已規定或部門自行負責管理的之外,都由經營戰略部統一負責管理。第五十八條 門卡及密碼門鎖的密碼、口令管理由經營戰略部負責設定,管理。第五十九條 職員計算機的密碼、口令由職員自行設定,但,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統一登記部門人員的計算機密碼、口令。第六十條 IT管理部的密碼、口令依據IT管理部相關規定自行設定。第六十一條 密碼、口令要2個月更換一次,并報告經營戰略部。第六十二條 各部門自行管理負責的密碼、口令設定時,要有該部門負責人,經營戰略部負責人一同在場,并由經營戰略部進行備案。密碼、口令如需改變時,也同設定的方式。第十一章附則第六十三條本制度由銀行總行經營戰略部負責解釋、修訂。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