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公司煤氣設施、生產及輸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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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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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公司煤氣設施、生產及輸送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xx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編 號:發布日期:xx年1月1日煤氣安全管理制度生效日期:xx年1月1日編 制 人:審 核 人:主辦單位:生產計劃處批 準 人:頁 數:第 2 頁 共9頁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煤氣安全防護工作, 確保在操作、檢修過程中不發生煤氣中毒、爆炸傷亡事故,根據國家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煤氣的設施、 生產、輸送、貯存、回收、運行過程各環節,及進入煤氣區域人員的安全防護管理。第二章 基本2、安全要求第三條 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煤氣設施必須符合安全“三同時”的要求。經生產(使用)單位檢查驗收后方可引氣投產,投產前必須按規定進行嚴密性試驗。第四條 煤氣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有由煤氣防護部門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以后每兩年復試一次,不合格不準上崗。第五條 煤氣設備(管網) 嚴禁超壓運行。水壓封閉的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排水器和補水設施必須有保溫和伴熱蒸汽,防止凍裂、漏氣。第六條 輸送煤氣的管網,必須設置符合安全規范的煤氣放散、切斷、吹掃裝置。第七條 公司所有煤氣設施必須以文字形式明確劃分管理區域,明確管理單位。各主要的煤氣設備、管道的閥門、吹掃點、放散管、人孔、脫水器3、管道支架等附屬裝置,應進行編號,并將號碼標在現場明顯部位。第八條 凡有煤氣的單位均必須劃定煤氣危險區,在煤氣危險區進出口或邊界設立明顯的“煤氣危險區”標志,任何情況下都嚴禁擅自進入煤氣危險區,在煤氣危險區內經常有人停留或作業的部位,應設置固定式CO檢測報警裝置。第九條 各單位所管煤氣設備、 管網,必須進行定期巡檢,防止泄漏、腐蝕、凍裂及超負荷運轉。并做好巡檢記錄,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未處理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十條 生活用蒸汽與煤氣系統用蒸汽必須可靠斷開,吹掃置換用連接管應使用膠管,不用時應處于斷開狀態。第三章 煤氣作業安全管理第十一條 煤氣作業分類1、一類煤氣作業:在正常情況下,作業4、場所有煤氣長時間存在或連續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出現。2、二類煤氣作業:在正常情況下,作業場所有可能短時間偶爾出現煤氣。3、三類煤氣作業:在正常情況下,作業場所不會出現煤氣,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出現。第十二條 一、二類煤氣作業必須辦理煤氣作業動火許可證;一類煤氣作業的煤氣作業動火許可證經煤氣防護部門和生產處、消防部門審查批準;二類煤氣作業的煤氣作業動火許可證經煤氣防護部門審查批準。第十三條 一類煤氣作業:作業者必須佩戴氧氣(或空氣)呼吸器,至少2名煤氣防護人員在現場監護,準備好備用救護器具;二類煤氣作業:煤氣防護人員在現場監護,作業過程中現場有便攜式CO報警儀連續檢測,準備好備用氧氣呼吸器;三5、類煤氣作業:作業過程中現場有便攜式CO檢測儀報警儀連續檢測,現場設專人監護。第十四條 煤氣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煤氣動火作業必須經公司生產處、消防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作業時,必須有效切斷煤氣來源,打開放散閥和上下人孔;必要時要進行吹掃置換,經監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第十六條 煤氣危險區作業必須檢測確認CO濃度30mg/m3,氧氣含量在19%21%之間。第四章 停送煤氣安全管理第十七條 停煤氣作業停送煤氣時要嚴格執行煤氣傳遞卡制度,并提前通知煤氣用戶做好停送煤氣準備。1、可靠切斷煤氣來源,指派專人巡視,嚴禁在煤氣設施上拴拉電焊線。2、打開末端放散,6、并指派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放散點周圍40米(有風時為下風側45夾角、半徑40米的扇形面)內的范圍進行監視,防止有人中毒,嚴禁各種火源出現。3、通入蒸汽或氮氣吹掃設備內部煤氣(有計量器時先關閉計量器導管)。4、在末端取樣測定:爆炸下限大于4%的煤氣,濃度小于0.5%時;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的煤氣,濃度小于0.2%時,可以接通風機鼓風或打開人孔自然通風。5、在末端取氣樣分析,其氧含量接近21%為合格。第十八條 送煤氣操作1、檢查確認煤氣設施及所有附屬裝置具備送煤氣條件。2、打開末端放散管。3、從始端通入氮氣(或蒸汽)置換內部空氣(有計量器時先關閉計量器導管)。4、在末端放散管處取樣檢測至氧含量低于7、2%為置換合格(如用蒸汽置換,末端放散見到白色蒸汽逸出即為合格)。5、關閉氮氣后通入煤氣,指派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放散點周圍40米(有風時為下風側45夾角、半徑40米的扇形面)內的范圍進行監視,防止有人中毒,嚴禁各種火源出現。(如用蒸汽置換,在通入煤氣之前不得關閉蒸汽,防止出現真空吸癟事故)。6、在末端放散管處取樣做爆發實驗,連續三次全部合格后,關閉放散管。第十九條 停煤氣動火1、最后一次分析測定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動火超過2小時必須重新測定。2、在煤氣管道上焊割,必須在通氮氣(或蒸汽)的條件下進行,動火過程中氮氣或蒸汽不間斷。3、進入管道內部動火時,將動火處兩側1.52米范圍內沉積的易燃物8、清理干凈,并噴灑滅火泡沫液后方可動火。第二十條 帶煤氣動火1、保持設備內煤氣平穩的微正壓(50300MMH2O),煤氣含氧量小于1%。2、所使用工具應為銅制工具,鋼制工具上要涂抹黃甘油,避免碰撞時產生火花,引起著火爆炸。3、在動火部位附近煤氣來源方向裝設壓力表,設專人監視煤氣壓力,或與附近儀表室保持聯系。4、動火部位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0。5、不許使用氣焊,只能使用電焊。電焊機的電源開關要在煤氣壓力表附近,由壓力表監視人員看管,如發現煤氣壓力低于規定標準,必須立即切斷電源。6、作業前確認作業點附近有無煤氣泄漏,清除周圍易燃物品。7、動火現場要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和工具。8、操作者應佩戴9、防毒面具,動火現場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監護,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作業區域。9、禁止在雷雨天進行此類作業。第五章 煤氣事故的處理第二十一條 發生煤氣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生產處和煤氣防護部門;發生煤氣火災時應立即報告生產處和消防部門。 第二十二條 發生煤氣事故時,應由事故單位的廠長、或當班負責人為總指揮及時組織煤氣防護人員處理事故,煤氣事故現場視事故性質和波及的范圍劃定危險區域,布置崗哨,阻止非搶救人員進入。第二十三條 發生煤氣著火事故時:1、煤氣設施著火時,應逐漸降低煤氣壓力,通入大量蒸汽滅火,但設施內煤氣壓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嚴禁突然關閉煤氣閘閥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10、2、直徑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氣管道起火可直接關閉煤氣閘門滅火。3、切斷火源威脅的電源。4、煤氣設備已被燒紅時,不得用水驟然冷卻。5、煤氣閘閥、壓力表及蒸汽管頭應有專人控制操作。6、用滅火器撲滅余火。第二十四條 發生煤氣爆炸事故:1、迅速切斷煤氣來源。2、吹掃殘余煤氣處理干凈,加強事故現場通風。第六章 關于對外委托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五條 凡煤氣設施的外委托工程(在煤氣設備5米內施工),均由設備部門歸口管理。施工單位(下稱乙方)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工程內容的安全措施和施工計劃,必要時要有施工示意圖,以書面形式報煤氣防護部門,煤氣防護部門發給煤氣施工安全審批表,按審批表要求各部門確認后方準施工。否則煤氣11、防護站有權制止施工。第二十六條 施工或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到煤氣防護部門進行關于煤氣安全知識教育,乙方必須設有安全檢查監督專職人員。第二十七條 外委(包)單位進入煤氣設施范圍內,必須遵守煤氣安全管理規定,乙方在施工中違反煤氣安全管理規定或工程安全措施落實不當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致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除有專職人員現場監護外,設備部門、煤氣防護部門、廠安全管理人員,均要現場監護,在施工中發現乙方安全措施落實不當,均有權制止施工,待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繼續施工,生產處負責工程安全的全過程管理。第七章 煤氣安全防護器材的使用和維12、護管理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所使用的便攜式報警器, 每半年必須送煤氣防護部門進行標定;氧氣呼吸器、蘇生器,每年必須送煤氣防護部門進行校驗。第三十條 煤氣安全防護器材, 必須按說明書中使用要求規范使用。第三十一條 所用的煤氣安全防護器材, 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并建立使用、維護、保養管理規定和檢查記錄。第三十二條 便攜式報警器, 使用前必須進行工作狀態的檢查,出現故障要及時報送本廠安全管理部門。第三十三條 所使用的煤氣安全防護器材,必須達到正常使用標準,器材發生故障要及時送到安全部門有害氣體檢查站進行修復。第三十四條 經過煤氣防護部門檢查、 檢驗維修的救護儀器,不充許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拆卸、挪用13、。第三十五條 正常使用的氧氣呼吸器,氧氣瓶壓力應高于10MPa;空氣呼吸器,空氣瓶壓力應高于20MPa。當氧氣瓶壓力低于3MPa,空氣瓶壓力低于5MPa時,嚴禁使用。第三十六條 所使用的氧氣呼吸器,氧氣瓶壓力低于10MPa;空氣呼吸器,空氣瓶壓力低于20MPa,要及時充填氣體。第三十七條 煤氣安全防護器材,必須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風、易取用的部位,并設專用柜存放。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處制定。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生產處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的附件有:附件一:煤氣作業動火許可證附件一: 煤氣作業動火許可證煤氣作業動火許可證( )類動火動火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動火地點動火部位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到 月 日 時動火內容動火安全措 施分析時間CO濃度(mg/m3)分析人動火人安全監護人設備所屬單位 審查意見分廠安全員分廠主管領導公 司 主 管 部門審查意見生產處辦公室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