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商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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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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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物商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目的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確保人不受傷和物不受損,及時有效的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企業的日常運作,深化消防安全在全體員工的意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部門、各崗位人員。三、 職責權限:由各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實施,質量中心負責監督管理。四、 程序內容4.1 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訓。4.1.1 對新老職員講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4.1.2 每一位新進的員工都要進行三級消防教育:即總部消防安全培訓,分店、倉庫消防安全培訓和柜組或分部消防安全培訓。4.1.3 每月由安全督察到各分部、倉庫、講授消防安全實例,預防事故的發生,根除消防苗頭的出現。4.1.4 總部由安全督察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高空作業人員、防損員、倉管員、司機、電工等進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培訓。4.1.5 各部門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培訓。4.1.6 在有利的情況下,由安全督察組織動員全員學習消防設施的保養和使用方法。4.2 消防安全的宣傳4.2.1 在商場倉庫辦公區域顯要處張貼安3、全宣傳警示標語,如:“滅火器不是撲滅你的溫情,是鎖住他的狂熱;僥幸是危害人體生命的細菌等。”4.2.2 在各顯要處或拐角處設立警示標志,如在顯要處懸掛“119/120”派出所電話號碼等,在拐角處如墻柱上、太平門上、樓梯轉臺上等懸掛逃生標志,指示牌或此路不通標志。4.2.3 分店電工負責本區域宣傳標語和警示標志牌的維護。4.2.4 每周各部門消防負責人開展一次消防安全隱患自查自訓活動。4.3 辦公區域,商場和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3.1 辦公區域由安全督察負責,各部門經理為成員;商場由各分店經理負責,防損部為成員,倉庫由倉庫主管負責,倉管員理貨員為成員。4.3.2 防止電器火災事故的措施44、.3.2.1 不得超負荷用電,盡可能的采用自動空氣開關。4.3.2.2 空調設備回路應用單獨回路,插座宜用阻然插。4.3.2.3 要經常檢查安全線路,防止老化、短路、漏電等情況。4.3.2.4 不得用其它導線代替保險絲。4.3.2.5 不得亂拉電線,亂加電力設備。4.4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準則:4.4.1 倉庫內儲存的商品,應分類管理,不能過高限3.5米,分組擺放,組與組間距不小于2米,組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組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5米,物品距消防滅火器材11.5米,各類商品型號擺放整齊有序,必須按照商品的擺放標準分類擺放。4.4.2 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5、嚴禁呆在倉庫內或周圍35米的地方吸煙,顯眼處張貼“禁止吸煙”“110報警”“120火警”及“本轄區派出所電話”等警示標志。4.4.3 倉庫(或商場)內的安全疏散標志,要放在的地方或拐角處,距地面高1.5-3m為宜,疏散指示標志燈應裝設在太平門上部或疏散通道及其拐角處距地1m以下的墻壁上,倉庫內每隔20米都要安裝標志照明燈。4.4.4 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作業,倉庫外進行明火作業的必須經消防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防火指施方可進行作業。4.5 商場的消防安全措施4.5.1 消防安全器材放置區域禁止隨意挪動或改作商品促銷區域,在規定的區域內不能放做促銷商品的擺放區域,更不能在消防器材上隨意放置物品,6、保持器材區域內的暢通,嚴禁以任何理由阻擋遮蓋、裝飾、侵占或拆除消防設施及消防標志。4.5.2 消防器材應放于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圍禁止堆放商品和雜物。4.5.3 消防器材由商場或倉庫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檢查、維修、保養、更換或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或挪用。4.5.4 營業結束時,防損員在商場內進行巡查和清場時,關閉場內所有帶電電源,檢查門窗是否鎖好,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或上報處理。4.5.5 商場電工每月對場內電路,消防設施臨時用電等進行兩次以上的安檢及維護并有詳細記錄備查。4.5.6 總部安全督察和商場負責人不定時抽查專柜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確保每個員工都會使用消防7、設備和器材。4.5.7 義務消防隊管理:4.5.7.1 義務消防員應在各分店/倉庫消防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能的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標準。4.5.7.2 要結合商場倉庫的實際情況,消防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有實際操作的技能。4.5.7.3 按照滅火器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4.5.7.4 各商場倉庫義務消防員要不斷總結經驗。提高消防業務能力和防火、滅火的自救能力。4.6 消防安全設備的使用管理4.6.1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材4.6.1.1 (1)規格為8公斤;(2)藥劑為瓶裝小蘇打或鉀鹽干粉并充二氧化碳氣體;8、(3)用途:適用于撲救石油、石油產品和油漆有機容劑和電器設備等火災;(4)效能:為8公斤干粉噴射14S-16S,射程為4.5m;(5)使用方法:打開保險鎖,把中噴管口對準火源,拉動拉環,即可噴出,保管和檢查方法,應保存在干燥通風處,防止潮曬,每年應抽查一次,干粉是否結塊(干粉保質期為2年),二氧化碳氣體在確保壓力足夠的情況下每一年半全部更換一次。4.6.1.2 滅火器設置規定:滅火器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不能影響安全疏散;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標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定,標志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應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掛架上。滅火器的最大防護距離為其頂部距地9、面高度應不超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當使用專用的滅火器箱,放置在距地面1.5米以下,0.5米以上的位置,每周檢查一次壓力,以防止干粉受潮、失效;滅火器的位置在室外時,應當使用專用的滅火器箱,放置在距地面1.5米以下,0.5米以上處,每周檢查一次壓力,以防止干粉受潮、失效或因暴曬而脫漆;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50度)的范圍地點(如夏日陽光直射的地方)。4.6.1.3 滅火器的配置規定: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具數量不宜多于5具(視本部門情況而定,5到8個平方放置1到2個);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為:一10、個計算單元內(40到45個平方)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4.6.1.4 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干粉滅火器最常用的開啟方法為壓把法。將滅火器提到距火源4到4.5米后 , 先上下顛倒幾次,使筒內的干粉松動,右手拔掉保險卡,左手握住皮管中部,滯時l-4 秒,將噴嘴對準火焰根部,壓下壓把,滅火劑便會噴出滅火。4.6.2 消防栓4.6.2.1 消防栓的使用方法:著火時立刻打開消防栓,取出水槍、水帶,將水帶一端接在水槍上,另一端接在消防栓上;將消防栓手輪開啟,即刻便噴出水來;若水槍水帶已連接好,應迅速開啟消防栓手輪噴水救火。4.6.2.2 消防栓的保養和保護:禁止任何物體阻塞、阻擋消防栓。不定期對消防栓11、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消防栓內是否有水、消防壓力是否足夠、消防栓箱是否方便拉開,發現故障及時維修。4.6.2.3 消防喉的使用方法:以硬物敲擊火警玻璃,發出警報,消防加壓水泵,會自動激活為消防水喉提供高壓水源,開動消防水喉旁的開關閘,以硬物擊碎消防喉射嘴箱的玻璃,拉出消防水帶,將消防喉射嘴的開關柄撥動至與喉管轄成一直線向火焰底部射水。4.6.2.4 使用消防喉的注意事項:須先確定有安全的撤退途徑時才可使用消防喉,若火勢失去控制應立即逃走。如經樓梯逃生時,發現有濃煙,應盡快離開樓梯間使用其它沒有煙的樓梯離開。4.6.3 各部門防損員每月對所管轄的區域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如實登記消防器材日常保養記12、錄表,不正常情況要及時向領導匯報。4.7 安全疏散各商場倉庫嚴禁在工作和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嚴禁在工作和營業期間將安全疏散標志關閉、遮檔和覆蓋。4.8 火警逃生須知4.8.1 保持鎮定立即撤離。4.8.2 立即打119通知消防處,并打電話通知總部或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4.8.3 離開辦公場地時,應盡量把門窗關上,以防止火勢及濃霧漫延。4.8.4 高聲呼叫,敲碎火警玻璃,發出警報通知其他人迅速火警逃生。.4.8.5 切勿返回辦公區收拾任何物品。4.8.6 應朝出口指示牌方向及朝火源相反方向利用走火通道(即樓梯)逃生。4.9 自救互救4.9.1 滅火的基本方法,根據火災環境和受災的不同程度而定13、。4.9.2 抑制法:利用滅火器參與火焰燃燒當中,使燃燒終止。4.9.3 窒息法:稀釋燃燒區的氧氣使燃燒缺少氧氣而停止。4.9.4 隔離法:將未燃物與可燃物隔離開,使燃燒因為缺少可燃物而終止。4.9.5 冷卻法是通過降低燃燒物的溫度,使其低于燃點而結束燃燒。4.9.6 靈活使用滅火方法,達到最佳撲救效果。4.9.7 電線短路法:將總開關立即關閉,通知電工搶修;在試機時電器著火,立即將電源撥出,以防火苗慢延至其它位置。4.9.8 煤氣泄漏法:立即將煤氣關閉,如果再漏,將煤氣搬至空曠地方或放至下水道,直到煤氣排完為止,嚴禁打開電、打手機或按門鈴等。4.10 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評和獎懲制度4.10.114、 對消防安全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公司會給予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4.10.2 對造成消防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處理,除非達到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公司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4.10.2.1 有下情況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程度,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扣分。4.10.2.2 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扣5分。4.10.2.3 未及時清理區域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的現場負責人扣3分。4.10.2.4 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來使用安全保護裝置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扣當事15、人3分,扣直接負責人2分。4.10.2.5 謊報火警扣5分。4.10.2.6 未經批準,玩弄消防器材、設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4分。4.10.2.7 阻塞消防通道,遮檔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扣3分。4.10.2.8 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扣部門績效3分。4.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和認識程度,限責令賠償全部損失外處以扣分:4.10.3.1 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扣5分。4.10.3.2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位置設為它用的扣3分。4.10.3.3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扣5分。4.10.3.4 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程序處理扣3分。4.10.3.5 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扣3分。4.10.3.6 對安全督察員的檢查未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扣5分。4.10.3.7 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嚴重者送公安機關。4.10.3.8 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扣部門績效5分,并送公安機關法辦。4.11 本制度與安全管理制度互為補充,若有沖突之處,按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五、 支持文件六、 質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