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工程公司施工現場危險告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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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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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橋工程公司施工現場危險告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為秉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把安全警示工作落實到位, 施工單位必須完全履行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制度要求,現場技術人員在各個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相施工班組和作業人員告知可能存在的因素,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并讓對方簽字認可,切實履行危險告知義務。同時,在危險作業地段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提高作業人員的風險意識;對無法封閉施工的工地設置危險告示,以防止外人進入,發2、生不可知的危險;對工地上可能發生危險地段或部位要采取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設置警示標示,以防止因不知而導致的傷害。 通過危險告知制度,相當于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更進一步明確了各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所存在的危險源并說明應采取的應急措施,不僅提高了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還能起到警告和告誡的作用,使作業人員有更高的危機意識,督促其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施工現場控制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3、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一)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二)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三)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四)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五)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條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第四條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一)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二)經營風險:經營決策4、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 (三)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1、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 2、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第五條按風險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機會,風險可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險。第六條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分為一般風險和重要風險。 第七5、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第八條公司各部門為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 第九條公司各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一)公司各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業務分工,配合內控項目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二)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反應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述工具,設計并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檔和程序文件等。 (三)組織控制6、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并予以實施。對于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董事會反饋情況,以便公司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四)配合審計部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第十條 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 第三章風險評估第十一條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等五個基本程序來進行。第十二條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一)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公7、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管理理念,對于高風險投資項目采取謹慎介入的態度。(二)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愿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公司從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采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發生。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第十三條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后,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動對這些風險實8、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四個方面。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計劃,符合深交所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第十四條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采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公司應當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以便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一)公司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9、管理因素。3、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6、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二)公司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6、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第十五條風險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角度,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10、優先控制的風險。風險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對于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來確定:(一)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于“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二)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三)如果風險發11、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以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準確性。第十六條 風險對策。公司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發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權衡分險與收益,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一)規避風險:指公司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對策。如停止向一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出售公司的一個分支。(二)減少風險:指公司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準備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12、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三)分擔風險:指公司準備借助他人力量,采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四)接受風險:指公司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不準備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公司在確定具體的風險應對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5、合理分析、準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13、,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6、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第四章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第十八條 根據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14、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第十九條 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作出風險性決定;(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三)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15、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準,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八)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部牽頭、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16、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五章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第二十二條公司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第二十三條公司審計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