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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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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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總則1.1 目的為加強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危險、化學品儲罐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1.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能源各單位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及罐區的管理。1.3 職責1.3.1 安全環保部1.3.1.1 對罐區進行綜合安全監督檢查。1.3.1.2 對罐區涉及的設備、設施的檢測、校驗進行督察。1.3.1.3 對罐區涉及的工藝控制、裝卸車及工藝變更進行督2、察。1.3.2 裝備部罐區設備、設施的檢測、校驗的管理。1.3.3 保衛部(消防中隊)1.3.3.1 罐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監督檢查管理。1.3.3.2 負責罐區消防、治安保衛工作,調查消防、治安事件,接到報警電話后,5分鐘內到達現場。1.3.4 屬地單位1.3.4.1 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和消防器材配置圖,并報安全環保部、生產管理中心、消防中隊備案。1.3.4.2 罐區管轄單位應編制操作記錄報表、專項檢查表、綜合檢查表并執行。1.3.4.3 負責罐區的日常檢查、巡檢、維護及管理。1.3.4.4 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1.3.5 供應公司/化產銷售公司1.3.5.1 公司負責對運輸3、車輛、人員的資質的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運輸車輛需提供經營許可證、運輸證、車輛罐體檢測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1.3.5.2 公司負責告知運輸車輛司機行車路線。1.3.6 營業部收取駕駛員、押運員、行駛證、身份證等所需證件復印件。2 管理內容2.1 罐體、附件及消防設施配置要求。2.1.1 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1.2 儲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連鎖裝置。2.1.3 儲罐按規定進行檢查和鋼板測厚,應根據其腐蝕情況增加檢測頻次。2.1.4 罐體應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外表面無大面積銹蝕、漆皮脫落現象,漆層應完好。2.1.5 儲罐4、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通暢,附體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運行正常、無卡阻,無滲漏。2.1.6 罐區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設施、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2.1.7 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需要。2.1.8 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的要5、求,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2.2 施工、檢修作業及人員管理2.2.1 罐區施工、檢維修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辦理動火作業票,落實安全措施。2.2.2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2.3 罐區防火堤內、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人員進入須觸摸消除人體靜電裝置。2.3 罐區人員準入條件2.3.1 運輸車輛的駕駛、押運人員不得進入罐區圍堰內。2.3.2 進入罐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著裝和防護用品應符合規范。2.3.3 集團內部各單位人員、6、罐區管轄單位當班班組以外的人員進入罐區應當取得當班人員許可后方能進入罐區,并要進行信息登記。罐區管轄單位當班人員有義務對外來人員進行安全告知,有權阻止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入罐區。2.3.4 外來單位及人員未經罐區管轄單位安全、生產部門同意,不得進入罐區。2.3.5 政府安環部門檢查由公司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帶領外,還應取得當班人員的許可,并由罐區管理人員陪同。2.4 裝卸管理規定2.4.1 進入罐區裝卸貨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配置消防防護等應急救援器材、防靜電、配置警示標志,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禁止其進入罐區。2.4.2 罐區作業人員負責對進入罐區裝卸貨的運輸車輛及司乘人員進行資質7、及車輛安全設施的確認,并填寫危化品裝卸安全作業確認單。2.4.3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認真核對車號、物料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填寫?;费b卸安全作業確認單。2.4.4 作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防止物料跑、溢、混等事故。2.4.5 遇有強雷雨天氣時,必須停止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2.4.6 儲罐進料、裝卸車時要嚴格控制流速、流量,避免物料高速剝離,產生靜電積聚。2.4.7 汽車槽車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測溫、取樣前、須接好接地線并靜置15分鐘以上(8、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方可進行作業。2.4.8 汽車槽車裝物料作業前后,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分鐘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2.4.9 嚴禁噴濺式裝卸作業,裝車鶴管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2.4.10 儲罐液位不得超過安全高度,超液位聯鎖系統應完好投用。2.4.11 罐區管轄單位應定期檢查罐區設施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2.4.12 罐區管轄單位應在裝卸作業現場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2.5 防火防爆管理2.5.1 罐區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禁煙禁火易燃易爆區安全管理制度。9、2.5.2 罐區必須設置應急救援箱,罐區進出口、裝卸作業區、泵房、消防泵房、配電房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告知牌和安全警示牌。2.5.3 罐區防火堤應符合標準要求,并應承受容納物料靜壓力且不滲漏,管道穿過處應用不燃材料嚴密封堵。2.6 設備、電器、機泵、管道管理2.6.1 設備2.6.1.1 罐區設備、設施實行“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各責任單位按“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進行管理,確保設備完好,實現安全運行。2.6.1.2 罐區管轄單位應建立健全罐區設備、設施技術和管理檔案,主要包括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消防安全設施清單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維護計劃等。2.610、.2 電器、儀表2.6.2.1 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線路、可燃有毒氣體自動檢測報警儀等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2.6.2.2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域內,因工作需要,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2.6.2.3 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罐區,如需通過,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2.6.2.4 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置明顯標志。2.6.2.5 架空線路的電桿基礎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11、域邊沿的最小水平距離應大于1.5倍桿高。2.6.2.6 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作業許可證。2.6.2.7 罐區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圖、變配電、輸電線路等技術資料。2.6.2.8 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它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器間距或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2.6.3 機泵2.6.3.1 罐區管轄單位應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2.6.3.2 泵及管線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2.6.3.3 泵聯軸器應安裝防護12、罩。2.6.3.4 新安裝的泵和大修后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6.3.5 備用泵要定期盤車、維護,確保完好備用。2.6.4 管道2.6.4.1 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2.6.4.2 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準。2.6.4.3 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周邊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2.6.4.4 穿越道路、防火堤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2.6.4.5 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路線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并在埋地敷設的地13、面設明顯標識。2.6.4.6 罐區雨水溝排水閥應設置在防火堤外,并處于常閉狀態。閥門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2.7 防雷、防靜電管理2.7.1 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罐區管轄單位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臺賬。2.7.2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測試按防雷防靜電接地電阻測試管理制度執行。2.7.3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裝設公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2.7.4 鐵路裝卸設施鋼軌、輸物料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做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14、2.7.5 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作的容器灌裝或運輸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2.7.6 不得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2.7.7 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2.7.8 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2.7.9 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清洗。2.7.10 儲罐、槽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2.7.11 罐區的上罐扶梯入口處、泵房15、的門外和裝卸作業平臺扶梯入口處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2.8 檢查規定2.8.1 巡檢規定2.8.1.1 罐區管轄單位應安排人員,制定詳細的巡檢路線和頻次,報安全環保部審批后執行,并按以下要求嚴格做好巡檢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不得帶病運轉。2.8.1.2 各機泵的運轉及備用情況是否良好,盤車是否靈活。2.8.1.3 各機泵潤滑油是否在油標內。2.8.1.4 各閥門,法蘭是否有泄漏和開關位置是否正確。2.8.1.5 冬季各排泄點的排泄情況是否良好。2.8.1.6 各靜電接地、氣體探頭是否完好無損。2.8.1.7 各罐液位變化情況是否在安全的位置。2.8.1.8 操作人員是否在位。2.8.16、1.9 現場有無違反安全操作、野蠻操作現象。2.8.1.10 本單位規定應該記錄的其它事項。2.8.2 檢查頻次2.8.2.1 安全環保部對罐區進行綜合安全監督檢查,檢查不少于2次/月。2.8.2.2 保衛部(消防中隊)罐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監督檢查管理。檢查不少于1次/月。2.8.2.3 屬地單位專項應急預案演練1次/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2次/年。罐區操作人員的巡檢1次/小時,罐區管轄車間領導2次/周,安全科檢查1次/周,罐區管轄單位(廠、公司)廠級領導檢查1次/月。3 附則3.1 本制度由能源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3.2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3.3 附件:?;费b卸安全作業確認單附件:危化品17、裝卸安全作業確認單編號: 年 月 日 時序號項目檢查人是否符合要求備注一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資質進行確認1.1車輛道路運輸證、準運證、罐車使用證1.2行駛證、罐體檢測證明等以及人員的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二對車輛的安全附件狀況進行確認2.1車輛的標志燈、標志牌2.2滅火器、安全告示、防火帽、靜電接地帶等2.3對接地靜電導線進行確認2.4對裝車計量器具及液位表進行確認2.5對裝車環境進行風險評價(包括附近有無動火等危險作業、是否雷雨天氣、有無泄漏、消防器材是否到位等)。2.6對駕駛員、押運人員自身安全勞保防護、除靜電措施、手機是否關閉等進行確認2.7對裝卸車初始稱重進行確認。2.8對裝卸完的18、車輛有無泄漏進行再次確認三罐車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3.1罐車定期檢驗的期限已經超過者3.2罐車的顏色、字樣、標記標記脫落而不易識別其種類者,所裝的物料不符合者3.3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安全規定者;3.4罐車內是否含水;3.5罐體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3.6裝車前罐車內用氮氣進行置換四罐車充裝后要進行以下檢查:4.1復檢充裝量;4.2液態閥門無泄漏;五其他安全要求檢查5.1裝卸臺的布置、消防、安全設施完好。5.2嚴禁吸煙及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進入裝車臺區域;5.3禁止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5.4作業人員應首先扶摸接地裝置以消除人體靜電,5.5槽車裝車作業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并熄滅引擎。5.6裝車流速不宜過快,以防產生靜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