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礦井電焊氣割作業安全及瓦斯檢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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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8900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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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礦井電焊氣割作業安全及瓦斯檢查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礦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減少井下電焊、氣割作業的次數和作業時間,規范井下特殊作業秩序,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引發安全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我礦井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礦所屬井下所有區域已及井口房的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約束對象為礦屬及礦建項目部所有井下職工(含勞務工、協作工)。2、3術語和定義4分工與職責為了規范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減少和縮短電焊、氣割作業次數和時間,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礦成立電焊、氣割作業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礦長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成員:各副總師、各科隊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考核辦公司,負責日常的檢查、管理、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礦通風科(隊),通風科(隊)長兼辦公室主任。5管理內容與方法5.1原則上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工作。如特殊情況必須在井下電焊、氣割的,必須按要求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礦調度室,一份由施工單位留存,一份現場作業完成簽字確認后交通風科(隊)備案留3、存。5.2各單位每月允許的電焊、氣割次數規定如下:礦直屬采掘一線隊伍和運轉隊每月不超過3次,通風隊、提升隊、膠輪車隊和機電隊等輔助區隊每月不超過2次;礦建施工項目部所屬的掘進隊伍每月不超3次,輔助區隊每月不超過2次;中煤電氣、十處、五處、洗選中心等每月不超過2次,一建安裝處安裝工程期間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過30次,非安裝工程期間每月不超過2次。5.3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業,使施工單位從主觀上減少施焊次數,將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單位每月電焊、氣割總次數超過規定次數后,超出規定的電焊、氣割作業按照2000元/次進行處罰,若月底罰款未繳清將由經營科在工資總額中扣除。5.4電焊、氣割作業4、分電焊和氣割兩種類型,分別使用不同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嚴禁混用。若同一地點同時進行電焊和氣割作業,可統一編制一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且統計為一次電焊、氣割作業。5.5井下所有的電焊、氣割作業只能在檢修班進行(安裝工程期間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許有2個地點進行電焊、氣割作業。生產班若出現影響安全生產必須進行電焊、氣割作業的特殊情況時,可在瓦檢員、安檢員到達現場后且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后,由調度室通知帶班礦領導到達現場統一協調安排進行電焊、氣割作業,且必須補簽措施。6監督與考核6.1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6.2違反本制度進行電焊、氣割作業時,5、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作業,并參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6.3違反電焊、氣割安全措施處罰標準:6.3.1井下需電焊、氣割施工作業時,未審批電焊、氣割作業措施私自作業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并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6.3.2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時,私自修改電焊、氣割作業時間、作業地點的視為無措施施工,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6.3.3施焊現場安全設施不到位的,包括(2個8Kg滅火器、引到施焊現場的消防水管、便攜式瓦檢儀),缺一項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6.3.4氣焊工、電焊工未隨身攜帶審批措施,電焊、氣割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遵照葫蘆素煤6、礦各工種崗位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執行。6.3.5電焊、氣割作業時,作業負責人未在現場監督作業的,給予作業負責人300元罰款.6.3.6電焊、氣割作業時,未向調度室進行三匯報,或匯報不及時,無記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6.3.7電焊、氣割結束后,必須留有留守人員,檢查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它安全隱患,未指派留守人員或留守時間小于1小時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留守人員未堅守崗位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6.3.8井下施工單位私藏氣瓶、電焊機等電焊、氣割設備的,以及電焊、氣割作業完成后設備未在一個班內升井的,每次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6.3.9井下生產班時發生設備損壞、管路撞壞等意7、外事故影響安全生產,急需電焊、氣割作業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清楚,施工單位在征得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由調度室統一協調安排組織作業,但必須在當天補簽措施,且本次施焊計入規定的審批次數范圍內。6.3.10施工單位1天之內未將措施貫徹及現場操作記錄交回通風隊技術組存檔,形成閉環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6.3.11施工單位每月電焊、氣割次數超過本制度規定,超過的次數按照2000元/次進行考核,且電焊、氣割次數一旦超過本制度規定次數,下次審批電氣焊措施前必須先繳清罰款,否則不予審批。礦井瓦斯檢查制度第1條為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驗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瓦斯檢驗工應當8、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內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入井應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備有不小于1.5m的膠管和溫度計。礦長、總工程師、井下爆破員、班組長入井要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第4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時,檢查地點、次數、路線、時間等應當符合本礦編制的瓦斯檢查計劃表要求。第5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準確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板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當班瓦斯檢查情況。遇有瓦斯超限,應及時匯報。第6條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處理。9、超過處理權限或處理不了的,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并及時向礦領導報告。第7條瓦斯檢查的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第8條瓦斯檢查員應當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擅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少檢、假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和瓦斯臺賬的數據應當一致。瓦斯檢查員在交接班時,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情況,有無異常現象,處理情況,提醒下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第9條安全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對密閉、高冒區及其他有問題的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的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第10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爆破指令。第11條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日審查通風瓦斯日報,遇有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