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業集團公司建設發展法律事務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89098
2023-11-14
20頁
160KB
1、船業集團公司建設發展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部分 總 則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法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把XXXX船業集團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規范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業,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經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XXX船業集團公司及各級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在董事會秘書辦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董事會秘書辦是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咨詢與涉法事務的專職處理部門,負責處理2、公司的相關法律事務,包括辦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協助起草和審查重大經濟活動(例如收購、重組企業等)的合同、規章制度,法律知識培訓,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風險性分析。 第四條 公司各級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積極履行各項職責,做好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將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法律事務的處理常規流程一、法律事務常規流程1、業務部門作為法律事務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下的常規性事務由業務部門處理,部門負責人把關。對于日常性事務處理證據的留存由業務部門負責保管。2、對3、于金額超過一定數額但又達不到一定數額的非常規事項,或者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常規事項,應當由集團公司董秘辦審核或參與,對事項的相關風險附上參考意見后返回業務部門處理,有部門負責人決斷是否采納,董秘辦對事務需全程跟蹤。該等級的事項的證據留存在董秘辦和業務部門共同負責,一式兩份進行保管,原件有業務部門保管,復印件交董秘辦保管。3、對于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的非常規事項,應經董秘辦審核并報公司董事會批準。二、各部門之間分工公司內部法律風險防范是三道防線:1、集團公司董事會為原則、政策的制定者,執行的監督者,重大特殊事項的審批者;2、董秘辦為法律風險防范的業務部門,對業務部門常規性事務的監督者,重大事項的4、參謀者,同時作為外部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法律事務的協調者;3、業務部門(含分管副總)為法律風險第一道防線,業務部門負責人為部門法律事務的決策者。三、財務部門對相關事務的會計處理1、經常性計提,年度扣減后回沖(例保修費的計提等,詳見附件五)。2、重大涉訴項目按評估風險計提(或涉訴項目一律按敗訴計提,勝訴后回沖)。四、管理層對法律事務的授權,審批和監管集團董事會制定的規章應給予業務部門常規性事項的經常性授權,重大事項應由董秘辦主管附簽,特殊或戰略性事務在征求法律顧問意見后,再提交董事會討論決策。日常監管由董秘辦處理,政策性監管由監事會負責。五、常年法律顧問的主要作用1、涉訴出庭2、重大事項的參考意見5、3、非制式法律文件的撰寫4、戰略事項前的法律意見書5、參與公司制度的制定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與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之間簽訂各類合同,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第三條 簽訂和履行合同應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 公司對合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業務歸口”原則。第二章 合同的歸口管理第五條 公司實行合同歸口管理,根據各部門職責確定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作為經辦單位6、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要求第七條 公司與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第八條 簽訂合同應根據需要進行法律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和技術可行性的研究。第九條 簽訂合同要做到當事人具有簽約資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可行,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文字表達準確,手續完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二)標的(貨物、勞務、工程等);(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第十條 簽訂合同應當進行會簽。經辦單位主7、管領導及會簽單位代表必須在會簽單上簽署意見并簽字,方可報請公司領導批準。第十一條 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應持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應加蓋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正確行使代理權,禁止越權代理。代理人訂立合同必須貫徹“一事一授權”原則。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簽訂合同應遵守合同歸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而又需由其簽訂的合同應事先經公司領導批準。第十三條 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應查驗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8、照、營業執照及其他有關資料,確認其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簽訂合同應查驗對方簽約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負責人證明書和其他有關身份證明文件,確認其代表資格或代理資格,不得與無代表權或無代理權的人簽約,也不得簽訂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對僅有單位介紹信和個人工作證的,不得與之簽約。對以上文件和證明材料應互換原件或復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第十五條 合同應加蓋合同專用章,超過一頁的應加蓋騎縫章。合同各方的簽約代表須親筆簽字,不得復寫(印)或以私章代替簽字。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程序第十六條 資信調查:經辦單位應全面、充分考察合同對方的基本情況和履約能力。第十七條 合同的談判:經辦單位組織合同談判,9、并應通知有關單位參加。第十八條 合同的起草:經辦單位起草合同時,原則上采用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印發的示范合同文本,沒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作合同。經辦單位應對合同進行編號。第十九條 合同的會簽及審核: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合同一般由經辦單位、項目主管部門、財務管理部門等單位會簽,會簽后由公司領導按照相應權限簽署審核意見。以下重大事項,應由會簽單位會簽、董秘辦審查,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應規定審核批準后,報集團董事長簽署審核意見,方可簽訂合同:(一)對外投資;(二)企業收購或企業重組;(三)資產抵押;(四)不動產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五)涉外(含涉臺、港、澳)合同。(六)10、標的額為30000 萬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的其他各類合同。無合同和合同未按規定會簽的,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應拒絕付款。第二十條 重大合同還應由公司法律顧問會簽意見并出具出面法律意見書。重大合同系指本制度第十九條所列事項,以及按照其他規定屬于重大合同的范疇。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授權委托:經辦單位簽訂合同前,代理人須持合同會簽審核單,根據法定代表人的明確授權意見,到公司總經辦開取法人授權委托書,以獲得簽訂合同的代理資格。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經會簽后,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字,經辦部門持合同會簽審核單,并到總經辦備案并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由公11、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存檔: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經辦單位應將合同會簽單、合同文本及與合同有關的材料存檔,并分別報送總經辦、財務部備案。重大合同還應報董秘辦備案。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條 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簽訂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有效合同,公司予以承認,其相應權利義務由公司享有和承擔。第二十五條 經辦單位應依約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并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履行,有關單位有義務根據合同和經辦單位的要求協助履行合同。合同副本應送協助履行單位。經辦單位應主動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維護公司權益。第二十六條 合同履行期間出12、現公司違約情況時,經辦單位應主動與對方協商處理,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須及時將違約原因及采取的補救措施等情況報告董事會辦公室及公司領導。第二十七條 以上重大合同生效后,當對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經辦單位應催促對方履行,并于知道對方違約之日起30 日內收集證據報董秘辦及公司領導,特殊情況下應立即報告董事長并采取措施。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解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按本制度辦理會簽手續。變更和解除合同,未按照本制度辦理會簽手續的,財務部有權拒絕付款。第二十九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13、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三十條 解除合同依法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規定辦理。第七章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總經辦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第三十二條 合同未經會簽不得蓋章。各部門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個別合同確需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應經董秘辦同意并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私自加蓋行政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的,責任由經辦部門及主管領導自負。合同專用章不得外借。第三十三條14、 集團總經辦應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制度,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防止合同專用章丟失和被盜用。違規使用合同專用章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第三部分 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管理第三十四條 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這些訴訟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案件(包括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行政訴訟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第三十五條 非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復議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 凡發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一律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15、的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和充分協調必要關系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公司負責人及案件起因人與起因部門負責人負有配合、協助法律顧問處理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證據及相關依據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司所有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現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有義務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應在得知情況之日起三日內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呈報董秘辦(法律顧問),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還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中,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16、門、單位應及時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向其上級部門、董秘辦(法律顧問)說明案情并提供相關材料,以備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于金額巨大者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需同時逐級上報公司總經理。第四十一條 對于案件處理進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條件和關系協調,案件關聯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董秘辦(法律顧問)開展針對性工作,保證案件處理的順利進行。第四十二條 案件知情人應堅持保密原則,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內容。 第四十三條 在案件審結后,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董秘辦(法律顧問)應繼續作好執行階段的工作,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并報董秘辦(法律顧問)在法17、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案件處理完畢后,由董秘辦(法律顧問)負責對全案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材料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向有關部門、人員酌情通報,條件允許可作為法制宣傳教育材料加以運用。 第四十五條 董秘辦應當系統全面地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并編撰成卷,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發揮好信息庫作用。 第四部分 日常法律事務管理第四十六條 公司所有對外宣傳用語、廣告用語等需以書面形式報集團公司董秘辦審核。對于未經書面審核而擅自實行的對外活動、宣傳、廣告所引起公司涉訟或行政機關處罰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根據損失金額的大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償,對于金額特別巨大者,將18、在追償的基礎上解除其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 董秘辦根據公司指示對各下屬公司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第四十八條 公司對所招聘的人員必需有一定的背景和個人信用調查,在入職時要求其提供相應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住所情況、家庭成員等基本信息,對于各下屬公司的一些重要崗位人員還需有下屬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擔保或要求其具有當地戶口。第四十九條 公司人事部門應妥善保管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一些信息資料,對員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記錄應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對需要員工簽字確認的文件則必須經員工簽字確認后方可歸檔。員工相關信息資料應至少保留至改員工離職后一年。第五十條 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需第一時間19、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董秘辦(法律顧問),并及時收集和準備相關材料。如果需實行一定的處罰措施如扣除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等應預先告知董秘辦(法律顧問)。對由于系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勞動糾紛并造成公司損失的,其中需承擔個人責任的將由行政人事部和董秘辦(法律顧問)報公司領導決定處理。第五部分 法律事務咨詢指導第五十二條 董秘辦(法律顧問)通過咨詢、指導的方式,協調處理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務,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以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與董秘辦(法律顧問)及時解答或主動指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十四條 公司20、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對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需要咨詢的事項,應主動向董秘辦(法律顧問)尋求法律咨詢,并認真聽取董秘辦(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各部門對各自會引起公司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和風險的對外活動必須事先咨詢董秘辦(法律顧問)意見。第五十六條 董秘辦(法律顧問)接到法律事務咨詢,必須盡快做出解答,針對所咨詢的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五十七條 董秘辦(法律顧問)有權主動對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六部分 法律知識培訓第五十八條 為了提高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21、,提高防范和減少法律風險的能力,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建立法律知識培訓制度。 第五十九條 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由董秘辦(法律顧問)負責,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協助。 第六十條 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的對象為公司全體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為培訓考核對象。 第六十一條 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的主要內容分為通用法律和專業法律法規兩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關于民主法制的論述以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擔保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基本法律知識 (三)涉及具體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與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各下屬公司、營銷部門的不同特點,22、培訓內容將做出相應調整。第六十二條 法律培訓采取集中授課與分散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自學為主,輔之以講座、專題討論、辦班培訓。第六十三條 法律培訓應結合業務工作實際,進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討,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對新頒布或修訂的和業務工作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法規、規章,應及時組織學習、培訓應盡量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探索開展網上培訓的途徑。 第七部分 法律事務責任追究及獎懲第六十四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及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或者違反本規定及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賄受賄、侵吞挪用公司財產、泄漏公司商業秘密23、,致使公司名譽受損或造成經濟利益損失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按照本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經濟損失的范圍包括:因違法被國家機關處罰而繳納的罰款、滯納金公司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處理仲裁、訴訟案件的有關費用及差旅費用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而發生的損失其他經濟損失。 第六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時,由董秘辦(法律顧問)依本規定對其進行調查后報公司處理。 第六十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公司損失、擴大損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譽受損等不良影響的,對直接或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及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24、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財產的2、在業務活動中收受賄賂或變相收受賄賂的3、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未及時尋求法律咨詢或未依照法律顧問的意見而進行經營管理活動,造成公司損失的 4、不按本規定簽訂合同,或對合同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不按本規定采納的 5、沒有公司授權、超越公司對其授權范圍或者濫用公司對其授權,以公司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或為他人訂立合同提供擔保的 6、合同未經簽訂,先期履行并發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7、丟失、損毀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8、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蓋章、簽字的 9、不按照本規定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或在簽訂、履行25、變更、解除合同中無書面協議或其他書面憑證,造成公司損失的 10、簽訂有重大缺陷或者無效合同,導致公司損失的 11、簽訂合同被欺詐,導致公司損失的 12、在業務活動中與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13、偽造、利用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授權委托書、介紹信、銀行帳號進行合同詐騙的 14、在明知或應知對方或我方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對方訂立合同的 15、明知或應知對方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而與之訂立合同的 16、偽造合同的 17、以公司名義利用虛假信息,誘騙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信息費等費用的 18、簽訂、履行合同中未嚴格把關,購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26、產品,引發事故或造成損失的 19、在合同可履行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不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義中止履行合同從而引發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20、發現合同對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而拒不追究的 21、發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22、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 2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利、被動局面,造成損失的 24、其他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損失的。 第六十八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刑法規定情節,涉嫌構成犯罪的,由董秘辦(法律顧問)配合,協調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在實施本規定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27、定時,應同時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對在實施責任追究的過程中,阻礙責任追究的進行或包庇應當被追究責任人員的公司員工,應當追究其責任,其責任與被包庇人相同。 對實施責任追究的人員打擊報復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從重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法律事務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損失賠償和承擔刑事責任等方式。 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降級、內部待崗、開除等。 適用除開除以外的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時適用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七十一條 公司鼓勵員工檢舉、舉報和揭發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對查證屬實的檢舉、舉報和28、揭發,公司將根據涉案標的大小,對檢舉、舉報和揭發人員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七十二條 對在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公司給予表彰或獎勵: 1、認真負責、忠于職守、成績突出者 2、對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的紅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個工作日內自動上繳總公司審計部門的 3、發現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經濟損失者 4、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第八部分 附 則第七十三條 公司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制度未規定的有關事宜,按照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執行,與后者有沖突的,按照后者的規定執行。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與修訂。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29、批準后生效。附件一 交船前船東質量投訴處理流程 部門步驟生產車間質檢部經營部項目總指揮船東質量投訴投訴收到投訴書收到投訴書收到投訴書 說明情況是否整改 否整改通知會同相關部門與船東溝通編制、發放整改通知書 是接受整改通知書接受整改通知書接受整改通知書接受整改通知書實施整改落實整改,整改過程中及時與各相關部門及船東協商整改內容整改報告復核與歸檔接受整改報告編制整改報告接受整改報告接受整改報告接受整改報告接受整改報告會同船東復查整改報告落實情況歸檔附件二 交船后船東質量投訴處理流程 部門步驟生產車間質檢部(質保科)總經理技術科采購部船東質量投訴投訴收到投訴書 說明情況是否整改 否是整改通知實施整改30、審批會同相關部門與船東溝通編制、發放整改通知書 落實整改落實整改接收整改通知書落實整改整改報告復核與歸檔編制整改報告接收整改報告接收整改報告接收整改報告接收整改報告接收整改報告歸檔會同船東復核整改報告落實情況附件三 船東索賠處理流程 部門步驟董事長財務部法律顧問分管副總經營部質檢部船東索賠提出接到索賠書面通知書提出索賠 說明情況是否賠付 否 是索賠報告編制索賠報告 收到報告收到報告收到報告協商與洽談協商與洽談審批審批與支付質量索賠協議支付索賠審核歸檔歸檔附件四 要求取消合同的處理流程 部門步驟董事長法律顧問分管副總經營部船東提出取消合同接收書面信函函提出取消合同報告審批審核提出法律意見收到報告31、報告情況 提出法律意見談判明確指示明確指示談判審核審批提出法律意見審核提出法律意見審核提出法律意見取消合同或修改合同取消合同或修改合同確認確認明確指示文件歸檔歸檔附件五 建造項目保修費計提及核算辦法XXXX船業集團公司建造項目保修費計提及核算辦法為規范建造項目保修費計提標準,統一計提比例和時點,根據XXXX船業集團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參照國內和國際同行業慣例,制定本辦法,為經營決策提供較準確的依據。第一條 建造項目保修費是指根據以往信息、行業慣例及市場環境等對船舶建造、海洋工程建造項目以及制造的鋼結構產品等按照規定的項目以及確認標準,合理計提的保修費用。第二條 根據行業經驗對建造項目保修責任及應32、計提的保修費用予以合理估計后制定保修費用計提政策。計提時點:按完工百分比確認進度每月按比例預提保修費,業務合同完成時將預提保修費提足轉入預計負債保修費。計提方法:采用業務合同個別認定法作為保修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基數:按項目完工銷售收入為計提基數。計提范圍:船舶建造項目、海洋工程建造項目以及制造的鋼結構產品。計提比例:不同級別的保修責任保修費用計提比例為船舶建造項目 計提比例 1%海洋工程建造項目 計提比例 1-4%第四條 預計負債的計提比例,各子公司企業應根據項目類型、級別在規定的計提比例范圍內制定內部規定,并由項目經理、分管領導、總經理進行簽批。第五條 建造項目保修費一般以交船儀式簽字后一33、年內有效(具體情況視項目合同約定保修期限),保修期內項目檢修保養費用在預計負債保修費用內列支,保修期結束后,應將該項目“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余額沖回,不足部分補提。 第六條 按新會計準則要求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建造項目保修費的賬務處理如下:一、按完工百分比確認進度每月按比例預提保修費借記“銷售費用-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保修費”貸記“預提費用-其他預提費用(保修費)”二、業務合同完成時預提保修費轉入預計負債保修費借記“預提費用-其他預提費用(保修費)”貸記“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三、保修期內船舶檢修保養費用的列支借記“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保修期滿預計負債保修費余額處理(一)保修34、費如有余額,需將余額以紅字沖回借記“銷售費用-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保修費”貸記“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二)保修費余額如有不足,需先補提不足部份,再列支借記“銷售費用-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保修費”貸記“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借記“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第七條 賬務調整原則:為保證集團內各企業核算的一致性,各企業對以往不同核算進行統一調整。一、對完工建造項目或產品保修費金額原在“預提費用-其他預提費用(保修費)”中核算的統一調整到“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科目核算。二、對未完工建造項目或產品保修費金額統一核算原則,即將在“生產成本”中已核算金額調整到新增科目“銷售費用-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保修費”,貸方統一在“預提費用-其他預提費用(保修費)”中核算。第八條 本辦法從XX年11月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