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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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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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第一條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系指在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和、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過程中防止產生靜電和易燃、可燃液體儲罐、鐵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管線、人體等已有靜電的消除。不包括雷電、雜散電流的防護和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第二條 應消除以下靜電引燃的條件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2、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4、在火花間隙中有2、可燃性液體的蒸汽空氣混合物。第三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列于表1中。表1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析類別名 稱特 征甲A液化烴15時的蒸汽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B可燃液體除A類以外,閃點28乙A28閃點45B45閃點60丙A60閃點120B閃點120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儲罐和槽車時,電阻率等于或小于108m者不受本規定約束。第四條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儲罐和槽車時,初流速不應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應超過6m/s。1、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含游離水、有機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3、送時的初流速亦不應超過1m/s;2、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經過填加抗靜電劑,或有專門靜電消除器與靜電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為6m/s;3、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s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靜電措施(見表2);表2 進油管與所配緩和器(管)對照表進油管緩和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長(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4、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第五條 儲(罐)、槽(車)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做到:1、嚴禁從儲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2、罐內液體竟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4、在儲罐變更注入油品時,應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氣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應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第六條 油品調和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易燃、可燃油品的調和;2、丙類油品的調和,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和;5、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和時,應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油品調和溫度應低于該油品閃點20。第七條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1、液體進入儲罐,經一定的靜置時間(見表3),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等作業,但浮頂罐浮艙(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井的儲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量盒和采樣器,應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盡量可靠接地;表3 儲罐中液體需最少靜置時間儲油設備容積(m3)101050505005001000電導率(S/m)靜置6、時間(min)10-6111210-1210-6231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測溫和測樣時,不應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5、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應在裝載完畢且靜置2min之后進行;6、儲罐在收油過程中,會積聚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7、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應消除人體靜電。第八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8式中:V油品7、流速,m/s;D輸油管徑,m。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第九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之前,應將車體進行可靠接地;2、裝卸操作完畢,應經過表3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5式中:V油品流速,m/s;D輸油管徑,m。第十條 小型容器裝易燃液體規定:1、不準使用絕緣材料的桶在作業現場盛裝易燃液體;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應接地;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材料電阻值小于104)。第十一條 8、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作業前應消除人體靜電。第十二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泄入大地,在0類爆炸危險區新建裝置應按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相應消靜電安全設施。宜將地面做成導靜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6m左右為宜。儲罐梯子入口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0.51m長的裸金屬面,作為手握接地體。第十三條 為防止人體帶電危害,著裝應注意: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應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應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3、除雨天和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時可穿著橡膠雨衣和高統皮靴外,均不應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應穿防9、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第十四條 清洗盛裝易燃、可燃液體設備、器具的“六不準”: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和地面的清洗;2、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準大于0.98MPa;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4、應用采樣品的同類油品對采樣器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第十五條 接地是防靜電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或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與大地接近同電位。應做10、到: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2、如接地連接系統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4、靜電接地系統的電阻值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定,立即檢修;6、在可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做到:(1)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2)操作結束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3)裝拆接地線的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11、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的下風向。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應做靜電接地:1、凡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使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有可靠聯連時,可不做單獨靜電接地;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技術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經典跨接。第十八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總泄漏電阻值應不12、大于106,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金屬(包括帶金屬體本身)已與其他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電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第十九條 接地連接應依照下述方法: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體等處,應采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接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緊固法連接;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地支、干線相連接;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5、接地對象13、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應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第二十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1、不受外力傷害;2、便于檢查維修;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4、不妨礙操作;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對設備供接地用的接地連接端板的要求: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3、焊接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mm3mm,如設備有保溫層,則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mm。第二十一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14、:1、裝置區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應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區內應做環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在每一裝置區(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上,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應與一類的防雷保護的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范;5、孤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按表4選擇;表4 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表名稱地上地下室內室外15、扁鋼254404404圓鋼81013角鋼50505鋼管Dg507、雷電引流線不應用于靜電接地。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mm的圓鋼、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接線;3、整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接線。第二十三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16、金屬外殼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另作靜電的接地連接;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時,不再為防靜電另作接地體;3、在裝置區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5、儲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型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必須選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軟銅絞線;6、凡使用稱重式儀表的儲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繩纜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7、儲罐的采樣井應與17、罐體相跨接,在采樣操作臺上設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應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接地點;8、輕質燃油儲罐等內壁需涂防靜電油漆時,油漆電阻率應小于108。第二十四條 對可燃介質管網接地系統的要求:1、裝置區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和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m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相連;4、在平行金屬管道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型跨接,亦可利用支座進行跨接接地;5、型鋼管架可作為接地連接系統的導體使18、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11mm)以便跨接連接;6、跨接線選用多股6mm2銅芯線或25mm4mm扁鋼,長度為管間距適當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線選多股10mm2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氣口及回水口應與管道支座相跨接;8、金屬管已裝陰極保護的區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第二十五條 裝卸棧臺、碼頭區的接地系統: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碼頭區的管道、設備及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作陰極保護者除外)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3、儲罐與碼頭之間管線應按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防靜電接地;4、棧臺至裝卸油船之間和管線不作電氣連接(包括跨接電纜),應在裝油管線上設105108的絕緣法蘭或裝設絕緣管段。第二十六條 移動設備實施接地措施: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器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測試接地,并確保達到良好狀況;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的導電接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