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及獎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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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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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及獎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有關條款,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獎罰制度。1 總則1.1公司各職能部門、采場、選廠、工程公司或施工隊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規、法律。認真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意識。1.2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2、法和礦山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切實擺正生產與安全,效益與安全的關系,保障生產安全。1.3嚴格按動作標準、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上標準崗,干標準活,杜絕“三違”行為,做到“三不傷害”,自覺維護安全生產設施,保持良好的生產作業環境。1.4公司各職能部門、采場、選廠、工程公司或施工隊組織安全生產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把安全工作抓嚴、抓細、抓實,做到獎罰分明。1.5安全工作實行嚴格的獎罰制度,實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于及時發現和處理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的員工應給予重獎,對于工作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人員應給予重罰。1.6人身傷亡事故性質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進行處理。3、1.7實行獎懲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認真做好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2 獎勵2.1員工及時發現重大隱患,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報告有關領導組織處理,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2.2對安全生產工作有重大貢獻的,視其貢獻給予200元至5000元的獎勵2.3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措施,一經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給予50元至于100元獎勵。2.4對及時參與事故搶救,維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給予有功人員50元至300元獎勵。2.5研究應用先進的安環科學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給予500元至54、000元的獎勵。2.6公司各職能部門、采場、選廠、工程公司或施工隊全面完成生產計劃且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按當年安全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執行。2.7對15條款中的獎勵,由各職能部門、采場、選廠、工程公司或施工隊考核上報公司安環部,分管領導審批后請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執行。3 處罰3.1 公司各職能部門和采場、選廠、工程公司或施工隊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 (1)、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300元罰款。 (2)、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3)、放棄對安全工5、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生產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4)、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5)、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環保事故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6)、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元/人罰款。 (7)、各生產單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的罰款。 (8)、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6、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9)、未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10)、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元/人.次的罰款。 (11)、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處以200元罰款。 (1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的罰款。 (13)、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7、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的罰款。 (14)、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15)、未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16)、對重大事故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并處以10005000元罰款。 (17)、未對警報器、電視監控、消防器材、壓力表、測塵儀等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不能正常8、運轉,無記錄和簽字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罰款。(18)、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沒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19)、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沒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罰款。 (20)、未依法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21)、拒不執行安全部門的安全指令,安全整改通知的單位負責人9、,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500元罰款。 (22)、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處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罰款。 (23)、由于設備安全附件不齊全或有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整改或發生事故的,對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24)由于地質報告及工程設計錯誤,施工質量低劣,致使礦山投產,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預防職業病等方面經常受到威脅,導致造成事故的處以500元罰款。 (2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單位部門必須按關于凱宏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要求層層上報。事故發生以后事故單位應該在1小時內報安環部,并同時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安環部在2小時內報上10、級有關部門,對輕傷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單位、部門必須在7日內將事故分析報告報安環部。凡未認真履行,視其情節給予單位有關人員50200元罰款,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或人員,視其情節給予2005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報,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責任者承擔。(26)、未依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的罰款。(27)、與從業人員違規簽訂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200500元的罰款。(28)、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1000元的罰11、款。(29)、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服從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30)、在工傷事故調查、取證過程中拒絕接受調查的、有意偽造現場、串供、設置阻力的單位或人員,視其情節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31)、凡員工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導致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和缺乏應有的防范事故發生能力而造成事故的,對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的罰款。(32)、儲存、使用危險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未接受安全部門的監督管理12、的,處以300元的罰款。(33)、采場采剝作業,未按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邊坡、臺階,通過地質破碎帶或其他圍巖破碎層時,未采取措施的,處以300元的罰款。(34)、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的罰款。 (35)、班檢、采場、施工隊日檢、部室周檢、公司月檢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凡未進行安全檢查,視其情節給予1003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對安全檢查中發現隱患逾期未整改、末按期反饋意見,安全檢查無記錄,不上報的,視其情節給予責任者50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 (36)、凡檢修項目,重大項目或新投入項目無安全措施或無書面安全技術13、交底而盲目進行施工的單位,視其情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對安全員和項目負責人處以50100元罰款。 (37)、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責令現期改正,并處以200元罰款。 (38)、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罰款。 (39)、非值班電氣人員操作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的罰款。 (40)、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的罰款。 (41)、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組織開展好安全活動。并做好安全活動記錄,凡組織未記錄或記錄不詳細者,每缺少一次14、視其情節對有關人員處以50100元的罰款。(42)、爆破器材庫未按規定堆放儲存,未按規定實行雙人、雙鎖、雙收發、雙本賬、雙人管理,未執行防靜電等有關規定,未執行通訊、防曬、防火、防爆、防潮、防雷等安全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的罰款。(43)、生產現場存在跑、冒、滴、漏的;氧氣瓶、乙炔瓶不按安全要求擺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次罰款。 (44)、生產作業現場材料工具擺放零亂、文明衛生較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的罰款3.2公司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或事故責任者處以罰款。(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對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2)、因忽視安15、全、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對責任者處以20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觸犯刑法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3)、損壞安全設施不及時修復而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 (4)、擅自拆除安全部件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責任人2001000元的罰款。 (5)、發現立即要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下,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視其情節對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6)、對制止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7)、安全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如果被無理刁難、打罵、陷害、視其情節給予肇事者2001000元罰款,情節特16、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8)、發生事故后,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姑息、包庇、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視其情節給予當事人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9)、安全管理人員發現違章現象不及時制止,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10)、凡酒后上崗的,責令停工進行安全學習,并給予100元次罰款, (11)、嚴格遵守礦山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做好爆破警戒工作,違反者視其情節對當班現場人員處以100500元的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整改。(12)、當班火工材料、爆破器材必須按規定領用,儲存和使用,凡違反者,發現一次對當班現場人員處以100500元的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整改。 (13)、相關涉爆人員在填寫火工材料使用登17、記表時,弄虛作假、涂改的,按50元次予以處罰。 (14)、進入生產作業場所不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按不戴安全帽處以50元人次罰款;不系安全帽帶處以30元人次;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處以100元人次罰款;接觸塵毒崗位人員不戴防塵毒口罩處以30元人次罰款;不穿勞保服或穿戴不規范的處以3050元人次罰款。 (15)、因發生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責令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其金額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3.3公司各部門或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隊發生事故的其他有關獎罰,按當年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執行。3.4其他有關火工材料管理處罰按公司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責任條款和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執行。3.5其他有18、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處罰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3.6未按規定對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辦理安全教育相關手續的有關部室負責人、安環部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3.7其它處罰(1)、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應進行安全再教育學習和反省,由安全部門考試合格后復崗。(2)、對嚴重違章作業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進行安全再教育后,由安全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復崗。(3)、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并進行安全教育和學習,由安全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復崗。3.8對違章違紀人員的處罰由安環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不得重復罰款。開具的罰款通知書一式三分,由公司從當月工資或工程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