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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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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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采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的執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2、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3、出了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4、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5、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大法,對6、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不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發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那些是合法的行為,那些是違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35種: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為:(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7、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8、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1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