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煤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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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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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煤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如下:(一)董事長、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具體負責公司資源配置;總體上,對管理框架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1、公司和礦井運行方案缺陷(1)未簽發“01號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文件,不能確保公司運行軌道符合國家安全生產2、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2)未簽發“02號公司年度年度經營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奮斗目標及實施計劃”文件,不能確保生產平衡有調節,事故控制有指標,安全奮斗有目標。(3)未簽發“03號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書兩種形式確保公司(礦井)班子運營的安全可靠;未明確礦井 “一正四副”五職礦長及總工,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不具、無證上崗。(4)未簽發“04號公司全年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和安全技措資金安排計劃”文件,未能保證安全投入,安全欠賬大。(5)未簽發“05號礦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生產隊班不成建制,特種作業人員不齊全。(6)未簽發“06號發3、布礦井規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7)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培訓計劃”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切合實際。(8)未簽發“07號發布應急預案”文件,造成本單位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缺陷(1)每月下井少于3個。(2)每季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各少于1次。3、執行法令缺陷(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二)礦長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總體上,對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人。1、礦井運行方案缺陷(1)4、未制定采掘計劃實施方案,造成采掘與設計、計劃不符合。(2)未制定安措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時實施,或實施無效。(3)未制定培訓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培訓工作與計劃不符合,或培訓未達效果。(4)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造成應急工作無序。(5)未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造成安全標準化工作達不到相應等級。2、礦井人事管理缺陷(1)未搭建好礦領導班子,造成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無人負責。(2)未組建礦山安全管理機構,造成業務工作無人抓。(3)未搞好采掘隊班等勞動組合,造成生產隊班不固定。(4)未搞好監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種作業人員不全,礦級監管有真空。3、礦井責任制度管理缺陷(1)本人落實崗位安5、全生產責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員無證上崗,未定期組織安全辦公會、安全檢查等。(2)本人每月下井帶班少于5個,造成礦長下井帶班制度不能完全執行。(3)本人每月組織安全辦公會少于1次,造成安全辦公會制度不能完全執行。(4)本人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少于3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5)年初未對礦領導班子按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分工,造成職責分布不合理。4、礦井規章管理缺陷(1)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制度形同虛設。(2)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操作規程,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規程形同虛設6、。(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隱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員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隱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資金、物資計劃,造成投入不及時。(2)未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有重大工程質量事故。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3)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4)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5)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6)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三)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礦總工程7、師對礦井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礦井技術方向,負責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總體上,對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兩個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副礦長、業務科長。1、方案缺陷(1)對外部設計、評價、評估、檢測等報告未進行內審,造成通過后的外部報告與礦井實際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實施。(2)采區設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設計有重大出入。(3)年度采掘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4)安全技措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5)風量分配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8、出入。(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場存在瓦斯失控危險。(7)作業規程不能指導生產,造成現狀與規程嚴重不符。(8)采掘工程圖失真,造成現狀與圖紙嚴重不符。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統”管理缺陷(1)礦井進風量不滿足設計和風量分配計劃要求。(2)通風設施不全,通風系統不合理,造成有效風量率低,風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風量不足。(3)防瓦斯、防塵、防火措施不到位。(4)“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5)“六大系統”未及時跟進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將各系統指明責任礦長分工管理。3、水害管理缺陷(1)未及時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水害類型。(2)未編制中長遠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其中需要設9、備、物資的,未單獨提交申請計劃。(3)需要防水的,在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中,未進行具體措施設計。4、技術管理缺陷(1)未及時將國家新技術應用、淘汰設備工藝融入到生產實踐,造成未及時采用錨網噴支護工藝,或仍然采用淘汰設備。(2)未及時建立公司內部技術規范,導致井下布局混亂,支護不符。5、現場管理缺陷(1)未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2)未每月進行瓦斯防治、防治水專題研究,未每月檢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從系統上消除重大隱患。(3)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0個。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在礦長強行組織生產時未提出書10、面反對意見。(3)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4)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四)生產副礦長負責組織日常生產,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負責將安全措施貫徹到每天的生產中;總體上,對頂板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業務科長。1、生產計劃管理缺陷(1)不按審批的采掘計劃和月調度會意見安排生產,計劃外組織施工。(2)不按調度會意見安排大型維修,計劃外組織維修。(3)日常維修無安全措施,造成維修時無章可循。(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2、作業流程管理缺陷(1)在未編制作業規11、程的地點安排采掘,在未編制安全措施的地點安排維修。(2)不按旬召開生產調度會,致使生產無序。(3)不督促調度室每班召開班前會,致使當班無控制生產。(4)不在調度會上安排每班監管力量:每班1名帶班礦長、12名瓦檢(安全)員,致使當班無監管生產。(5)不在調度會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項,致使當班在危險狀態下生產。(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3、質量管理缺陷(1)有缺陷的工程質量,過了當班驗收關。(2)有缺陷的煤炭質量,運出了井口。4、現場頂板管理缺陷(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單體液壓支柱等合理的支護方式。(2)掘進工作面未采用金屬支架、錨網噴等合理的支護方式,未采用前探支護,未禁止空頂作業。(3)巷道維修未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未現場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4)現場作業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未立即停止作業。5、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